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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滁州至合肥至寿县(保义)段及S1411合肥绕城高速联络线、S11巢黄高速公路合肥至无为(石涧)段工程工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542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9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滁州至合肥至寿县(保义)段及S1411合肥绕城高速联络线、S11巢黄高速公路合肥至无为(石涧)段工程工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2标段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FBZ01542-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技术建议书采用标准图框A3幅面。建议给个标准图框的样式。 答:技术建议书建议采用A3幅面,图框样式投标人自拟。 2.评分办法2.2.4(2)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需在获奖项目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是否可以将技术负责人等同于设计负责人?建议第2修改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在获奖项目中任职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答: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表彰评审指标中: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承担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在获奖项目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或优秀设计):二等奖及以上的予以认可。 3.评分办法2.2.4(2)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表彰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若无法体现人员姓名及任职情况,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建议第(3)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项目合同扫描件,若以上材料无法体现人员姓名、任职信息的,须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答: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获奖证明资料中如无法体现人员姓名、任职信息的,可提供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 4.招标文件规定,关于分项负责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即可,然而在招标文件评分中“设计团队实力”,关于分项负责人有加分要求,前后矛盾,请明确是否是针对部分涉及到加分项的分项负责人要提供证明材料,其他人员只需承诺即可? 答:除隧道分项负责人外的分项负责人资格审查相关指标按资格审查要求承诺即可,隧道分项负责人按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针对部分涉及加分项的人员按加分项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2标段允许联合体投标,3、4标段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本招标文件第11页3.5要求:“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4个标段投标,至少对2个标段投标(须在1、2标段中选择不少于一个标段投标,同时在 3、4 标段中选择不少于一个标段投标),否则投标无效。”明确投标人在3、4标段中也需要至少选择一个标段投标,又因为3、4标段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投标人选择2标段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联合体牵头人或者是联合体双方中任意一方在3、4标段中选择一个标段投标即满足本条要求? 答: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成参与本项目2标段投标,联合体成员中任意一方在本项目3标段或4标段中选择一个标段投标即满足要求。 6.招标文件第24页,10.10业绩要求中:“本标段要求的市政道路水下长(或特长)隧道工程设计(或勘察设计)业绩或公路水下长(或特长)隧道工程勘察设计业绩认可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业绩,本标段要求的其余业绩不认可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业绩。”是否可以理解为:“本标段要求的市政道路水下长(或特长)隧道工程设计(或勘察设计)业绩或公路水下长(或特长)隧道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联合体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有业绩满足要求,即认可本业绩?
答:本项目2标段,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针对资格审查业绩,联合体双方按招标公告中联合体要求满足即可;针对投标人业绩评分指标,联合体双方可任意组合业绩个数。 7.本项目2标段招标文件34页关于“1.4.5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招标公告中联合体非牵头人未进行此项要求。我单位与另一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是否须两家单位均须符合“3.2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答:如投标人按招标公告3.4(2)中“b”方式组成联合体,联合体非牵头人无须满足招标公告“3.2”项;如投标人按招标公告3.4(2)中“a”方式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均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8.《招标公告》规定:联合体牵头人已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1中“(一)资质要求”、3.1 中“(二)业绩要求”中第一条、3.2、3.3、3.6和3.7条要求的;联合体非牵头人应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3.1中“(二)业绩要求”中第二条、3.6和3.7条要求。即联合体中仅联合体牵头人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名录即可,对于联合体非牵头人则无此要求。 然而,招标文件P34第1.4.5条又规定: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请问是否矛盾?是否以《招标公告》为准? 答:详见本补疑第7条回复。 9.招标文件P41规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市政道路隧道不属于公路工程项目,无法在上述平台备案,是否不在上述要求之列? 答:市政道路隧道业绩不要求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0.针对市政道路隧道,资格审查条件、人员业绩、投标人业绩均要求提供“设计(或勘察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请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批复是否在此证明文件之列? 答:不在,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中“2.投标人被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限制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更正为:“2.投标人未被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限制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本项目将针对评分指标 “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表彰”中第2项“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承担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获奖”情况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予以认可的上述奖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奖项名称、获奖项目名称、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在获奖项目中职务。如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报监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