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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2020、2021年度合肥市重点局智能交通工程第三方检测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880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9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0、2021年度合肥市重点局智能交通工程第三方检测定点单位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FBZ01880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4页:投标人须具备智能交通工程检测业绩且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 15 万元。
1、资格条件对检测业绩单个合同额要求不少于15万元,明显不合理,存在排斥中小企业行为,根据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当前检测项目的收费是根据市场定价原则,由委托方和检测方双方协商,根据一般行业收费费率一般为投资额1%,当市场定价协调定价,只要能够维护检测利润,收费完全可以低于1%。所以该项目如果只要求检测合同额而不要求项目投资额明显不合理。
3、该资格条件业绩要求智能交通工程,根据招标文件2.6,工程内容包含“对交通信号、交通监控工程、电子抓拍……等内容进行检测”,该资格条件的业绩是否要满足上述全部检测内容,还是只满足某一项即可?
4、建设修改为:投标人须具备智能交通工程检测业绩。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45页,类似项目业绩:“2017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智能交通项目检测业绩的,且单个合同检测内容须同时包含(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城市监控报警联网(视频监控)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12 分。”
1、该业绩要求明显不合理,众所周知智能交通项目并不是每个项目的建设都内容都同时包含以上4项建设内容,业绩要求同时具有存在不合理性,贵招标人能够保证后期招标的项目都同时包含以上4项建设内容么?
2、建议修改为“2017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智能交通项目检测业绩的,单个合同检测内容须包含(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城市监控报警联网(视频监控)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其中一项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12 分。”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三、招标文件46页,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2.项目负责人具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 分。”
1、高级工程师有很多种,该项只要求质量技术监督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明显不合理,本项目的检测内容是智能交通和计算机相关专业,建议增加电子信息类和计算机软考类的高级工程师;
2.根据皖人社发〔2017〕72号,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高级级,应当同等对待高级工程师。
2、建议修改为:
2.项目负责人具有以下之一的得2 分。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经济信息化委托员)颁发的电子信息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
3.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得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四、招标文件46页,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3.项目负责人具有智能交通检测业绩,且单个合同须同时包含(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城市监控报警联网(视频监控)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12分。”
1、该业绩要求明显不合理,众所周知智能交通项目并不是每个项目的建设都内容都同时包含以上4项建设内容,业绩要求同时具有存在不合理性,贵招标人能够保证后期招标的项目都同时包含以上4项建设内容么?
2、建议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具有智能交通检测业绩,且单个合同包含(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城市监控报警联网(视频监控)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之一的,每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12 分。”
3、项目负责人业绩和类似项目业绩是否可以重复得分?
答:如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同时也是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可以重复使用,分别计分,但资格审查项目业绩不可重复使用。其他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五、招标文件47页,其他人员承诺:“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配备的检测人员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评测师证书的得 4 分,无承诺不得分。”
1、该项要求无任何可行性的法规依据,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和软件评测师均是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正规考取的证书,每年的通过率非常低,中标方只是承诺,而且没有期限要求,如何保证中标后能够提供?未中标人如何监管?
2、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是偏向管理方面的考试证书,应当是检测项目负责人具有的证书,而不是检测人员具有的证书!
3、软件评测师是针对软件测评证书,本项目招标要求中并未要求软件评测内容,为何要软件评测证书?
4、其他人员承诺项前后分数不一致,一个是2分,一个是4分,以哪个为准?
5、建议删除该项!
答:该项评分分值标准为2分,“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配备的检测人员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评测师证书的,得 2分,无承诺不得分。”,其他不做调整。
六、招标文件48页,其他因素评分标准:“2.GA/T 961-2020《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1、该标准于2020年3月份发布并实施,检测单位从获取标准、标准检测内容验证、向市场监管局申请至少需要6个月至一年的时间,且今年因疫情原因暂停部分工作。依据以往经验本检测项目招标到实施检测中间至少半年时间。建议评分标准中删除该标准的年号要求,在检测项目实施前出具检测报告中应使用新的标准。
2、建设修改为:“2.GA/T 961《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备:该标准当前在更新,中标方应承诺在出具检测报告前应完成GA/T 961-2020标准更新工作,向招标人提供CMA资质能力附表”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七、招标文件48页,检测设备:
1、部分安规测试仪可以测泄漏电流,校准报告中有证明,是否一个安规测试仪能够获得2分?
答:安规测试仪具备泄漏电流测量功能的,可作为泄露电流测试仪使用,提供校准报告中相应证明可予以认可。
2、分辨率测试卡属于标准物质,不具体校准条件,是否提供购买发票即可?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检测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且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只提供发票,不予认可。
八、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智能交通工程检测业绩且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 15 万元。
1、资格条件对检测业绩单个合同额要求不少于15万元,存在排斥中小企业行为,根据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我单位无法参与投标。入围的检测项目都能达到20万的检测费额度么?。
2、建议删除门槛资格条件要求。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九、类似项目业绩:“2017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智能交通项目检测业绩的,且单个合同检测内容须同时包含(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城市监控报警联网(视频监控)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12 分。”
1、该业绩要求不合理,要求合同中同时包含4个建设内容。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十、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3.项目负责人具有智能交通检测业绩,且单个合同须同时包含(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城市监控报警联网(视频监控)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12分。”
1、该业绩要求不合理,要求合同中同时包含4个建设内容。
2、同一业绩,如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是否都得分。
答:如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同时也是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可以重复使用,分别计分,但资格审查项目业绩不可重复使用。其他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十一、评标办法其他人员承诺中:“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配备的检测人员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评测师证书的得 4 分,无承诺不得分。”
1、该评分要求真是……,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和软件评测师应该是软件水平考试里的证书,是国家统一考试的,只承诺,就能得分。那如果后期考不上呢?能废标么?如何监管。
2.该项分数有问题。前面2分,后面写得4分。
答:该项评分分值标准为2分,“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配备的检测人员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评测师证书的,得 2分,无承诺不得分。”,其他不做调整。如自行承诺且中标后为本项目配备的检测人员无法提供相关证书,将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主要人员资历:“1.具有(工信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师,得 2 分;”
通信工程师只有通信专业才能够考取,本项目的建设内容是属于信息化和计算机相关项目,要求通信工程师,不合理。
答:详见变更部分。
十三、该项目投标保证金要求12万元,金额较高,今年因疫情原因,企业生存较困难,现金流较少,这个项目投标还要交12万保证金,对企业压力较大。建议调整到4万元。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十四、对中标人要求中第11条,应具有以下检验资质能力,该项要求完全无理由,这些标准要求,是否为特定某几家具体该资质的企业量身定制的。如果这些资质要门槛是做本项目必须的要求,那应该放到投标人资格中,不具备这些检测标准的人没有资格投标。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十五、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自 2017 年 1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智能交通工程检测业绩且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 15 万元。
1. 要求单个合同检测费而不是项目投资额很不合理,在市场定价中,单个合同检测费用并不能完全体现项目的大小。
2. 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 建议将此要求删除或修改为智能交通工程检测业绩即可。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十六、单位业绩:“投标人具有智能交通项目检测业绩的,且单个合同检测内容须同时包含(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城市监控报警联网(视频监控)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12 分。”
1. 该业绩要求不合理,实际项目并不能包含全部检测项目。
2. 同一合同即放在单位业绩,又放在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能够同时得分。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十七、2.项目负责人具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 分。
1. 项目负责人只要求质量技术专业高工,不合理,本项目是智能交通,信息化计算机相关的项目,建议增加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十八、招标文件47页,其他人员承诺:“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配备的检测人员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评测师证书的得 4 分,无承诺不得分。”
1. 承诺怎么监督?如果中标后未考取到,是否废标?
答:该项评分分值标准为2分,“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配备的检测人员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评测师证书的,得 2分,无承诺不得分。”,其他不做调整。如自行承诺且中标后为本项目配备的检测人员无法提供相关证书,将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47页主要人员资历打分内容中:具有(工信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师并提供证书扫描件。据了解,自2015年7月2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已经取消了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目前只有通过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后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颁发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中级证书。建议修改为:具有(工信部和人社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师或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的,得 2 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2020年1月1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
答:详见变更部分。
二十、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47页其他人员承诺打分内容中: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配备的检测人员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评测师证书。招标文件要求在中标后提供相应的人员证书是不能证明投标人目前的综合实力符合本项目要求,如若认可,是否等同于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技术人员均可中标后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书?
为了体现公平、公正性,建议修改为:本项目配备的检测人员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评测师证书得 2分,缺一项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2020年1月1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
主要人员资历 |
4分 |
本项目拟任项目成员中(不包含项目总负责人): 1.具有(工信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师,得2分; 2.具有(工信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网络工程师得2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人员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人员2020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同一人有多个证书或多人具有同一类证书的不累计计分。 |
”,
现变更为:
“
主要人员资历 |
4分 |
本项目拟任项目成员中(不包含项目负责人): 1.具有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的,得2分; 2.具有(工信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网络工程师得2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人员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人员2020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同一人有多个证书或多人具有同一类证书的不累计计分。 |
”。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09日10时30分”,现延期到“2020年10月13日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5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