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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滨湖科学城庐州大道(繁华大道—锦绣大道)、花园大道(徽州大道—包河大道)道路工程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0BFHBZ02192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9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滨湖科学城庐州大道(繁华大道—锦绣大道)、花园大道(徽州大道—包河大道)道路工程检测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HBZ0219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问题1:招标文件P20、21页 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社保要求为“2020年3月1日(含)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请问我单位为高等院校全资的国有检测企业,公司领导管理层为学校教职工,由学校任命委派,社保(医保)也由学校统一购买,对此类人员,如我单位提供人事关系证明及学校缴纳的医保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需提供加盖高等院校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投标单位与高等院校隶属关系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任职情况)以及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负责人2020年3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或医保缴纳证明材料,予以认可。 问题2:招标文件P45页,技术评审中“检测资质”要求CMA资质认定证书中“具有交通安全设施的,得2分”,我单位具有交通安全设施中主要的交通标志、标线检测参数,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满足,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20页附录4“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2020年3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招标文件第21页附录5“注:2.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工程师2020年3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拟委任的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请问: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为事业编制人员的,同时提供:(1)与投标人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2)投标人与医疗保险缴纳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3)投标人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出具的在本单位任职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需提供加盖事业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投标单位与事业单位隶属关系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任职情况)以及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负责人2020年3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或医保缴纳证明材料,予以认可。 4、本项目为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的项目,但是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业绩和投标人加分业绩的要求中均未明确为第三方检测项目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或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因建设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且施工单位自检工作专业性和客观公正性均无法与第三方检测工作相提并论,因此在以往的同类项目招标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此类业绩的要求均明确了“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请问:施工单位自检业绩是否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业绩和投标人加分业绩的要求? 答:施工单位自检业绩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业绩和评分业绩的要求。 5、本项目按费率进行报价,且招标文件第73页明确写明“本项目最终结算价=∑(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价╳招标人认可的最终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中标费率)”。但招标文件第73页又说“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概算乘以中标费率”。前后矛盾,是否应为“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概算”? 答:本项目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概算。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10时30分”,现延期到“2020年10月19日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0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