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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南延线、6号线一期土建施工总承包监理1~4标
原项目编号: 2020BFQBZ02619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9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南延线、6号线一期土建施工总承包监理1~4标补疑5 2020BFQBZ02619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业绩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1.联合体牵头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工程须同时含有正线地下二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 1公里盾构区间,且该土建工程投资额不小于 5 亿元。每个业绩得 3 分,最多得 6 分。2.联合体非牵头人:自“2015 年 1月 1 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工程须同时含有高架车站和高架区间,且该土建工程投资额不小于 1.5 亿元;”或“2015年 1月 1 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道桥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市政道桥工程须含有总长度不少于1公里的城市市政高架桥,且该市政道桥工程投资额不少于1.5亿元”。每个业绩得 3分,最多得6分。”问:投标人业绩①和业绩②要求,不在一个合同内体现可否? 答: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工程须同时含有正线地下二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 1公里盾构区间,且该土建工程投资额不小于5亿元。此部分内容需在同一监理业绩合同内体现。 1标段: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工程须同时含有高架车站和高架区间,且该土建工程投资额不小于1.5亿元。此部分内容需在同一监理业绩合同内体现。”或“2015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道桥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市政道桥工程须含有总长度不少于1公里的城市市政高架桥,且该市政道桥工程投资额不少于1.5亿元。此部分内容需在同一监理业绩合同内体现。”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投标人业绩①和业绩②,两项业绩可不在同一合同内体现。 2、3、4标段:此标段未要求高架车站、高架区间、城市市政高架桥相关业绩。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业绩内容需在同一监理业绩合同内体现。 2.投标人业绩、总监业绩及总监代表业绩证明要求“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人无须将所有合同材料逐页上传,提供能反映评审需要的关键页即可。 (2)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已竣工的证明文件(须盖单位公章)。 (3)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2)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证明材料中未体现本项目评审要求内容的(如:工程投资额、正线地下车站层数、盾构区间长度、城市市政高架桥长度),须提供该业绩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问:工程相关参数在合同或竣工验收资料里未体现的,在提供业绩的监理业务手册里若有满足招标条件的相关参数可否认为满足招标条件要求? 答:本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监理业务手册不予认可。 3.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在该业绩中项目主体结构完成时在任总监理工程师”。问:总监业绩要求在主体结构阶段完成时需在岗的证明,若中标总监或签订合同总监与竣工验收证明(含监理业务手册)的总监为同一人,是否还要提供主体结构完工时总监在场的证明(监理提供相关资料里几乎无法能有相关证明总监或总代在主体结构完工时在任的证明材料,否则只能提供业主证明,如果非要提供主体结构完工时总监总代的证明材料,只能开业主证明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提供业绩评审资料。如上述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业绩项目主体结构完成时在任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予以证明,但投标人须对“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业绩项目主体结构完成时在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真实性负责,如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报监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4.签合同时的建设单位名称与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里的建设单位名称不一致,是否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更改名称的证明文件?譬如我们签合同时的建设单位名称是: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竣工时的建设单位名称是: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答:签定合同时建设单位名称为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建设单位名称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无须提供建设单位更改名称的证明文件,予以认可。涉及其他建设单位更改名称情况需要提供网上查询企业工商信息变更等能证明为同一家企业的材料。 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1.拟委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工程须同时含有正线地下二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 1 公里盾构区间,且该土建工程投资额不小于 2亿元。每个业绩得 1.5分,本项满分 3 分。2.拟委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工程须同时含有高架车站和高架区间,且该土建工程投资额不小于 1.5亿元;”或“具有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道桥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市政道桥工程须含有总长度不少于 1 公里的城市市政高架桥,且该市政道桥工程投资额不小于1.5 亿元;”每个业绩得 1.5 分,最多得 3分。1 、2合注:①上述业绩时间不限;②不接受联合体业绩;③ 拟委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要求在该业绩中项目主体结构完成时在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
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且仅对每位“拟委任本项目的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 1个业绩进行评审;④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问:(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要求在主体结构完成时在任,若监理业务手册中有拟投标总监代表名字,可否视为总监代表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如果总监代表业绩同投投标人业绩,是否可以不再上传业绩附件,备注见XXX投标人业绩?(3)另有建设单位公章的业务手册是否可以作为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监理业务手册不予认可,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提供业绩评审资料。如上述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拟委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业绩项目主体结构完成时在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投标人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予以证明,但投标人须对“拟委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业绩项目主体结构完成时在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真实性负责,如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报监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2)投标文件中,同一资料可不重复放置,备注详见模块章节即可;(3)不予认可。 6.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总监业绩、总监代表业绩要求:“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工程须同时含有正线地下二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 1公里盾构区间”。问:区间不小于1km盾构区间,是指一个区间的单线长度不小于1km,还是指标段内单线区间长度不小于1km,还是指标段内区间总长度(双线)不小于1km? 答:单个区间单线长度不小于1km。 7.许多业绩证明需要盖业主单位公章,现阶段许多业主单位公章几乎都不给盖,是否可以盖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章就给予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认可。 8.3.2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下列业绩: ①2015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工程须同时含有正线地下二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 1 公里盾构区间,且该土建工程投资额不小于 5 亿元。问:如果合同内造价金额满足招标条件投资额的要求,竣工验收记录里的造价金额不详,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业主证明材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业绩评审资料。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09日11:30”,现延期到“2020年10月21日9: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0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