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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滨湖新区义城安置点建设工程A地块监理
原项目编号: 2020BFHBZ02447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0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滨湖新区义城安置点建设工程A地块监理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HBZ02447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P47:2.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不含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且含有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建筑)监理业绩的,每个得 3 分,本项满分6 分。1、2 合注:(1)同一业绩在上述 1、2 项中不得重复计分。(2)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3)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项目总监业绩要求同上) 针对上述打分点,我公司存在疑问如下:装配式建筑规划自2015年以来开始密集出台,2015年末国家发布《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2016年全国开始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作为一个新型产业,在全国多数地区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已建成交付的装配式建筑较少,拥有上述规模并已竣工的装配式建筑业绩的监理单位更是少之又少,对属地监理企业产生较大排斥,不利于公平竞争,易造成本项目流标。针对上述情况,我公司建议: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修改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2)不含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且含有含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建筑; (3)正在履约或已竣工的均可,正在履约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竣工的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答:招标文件P3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业绩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招标文件P47的“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业绩时间变更详见变更公告, (二)取消招标文件第48页“类似项目业绩”中“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第50页“总监业绩”中“总监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的限制条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2.本项目招标公告在10月1日发布,恰逢国庆、中秋双节小长假休8天,而投标截此时间为10月22日。鉴于此,投标工作准备时间比较紧张,能否考虑延期开标? 答:详见本补疑延期部分内容。 3.招标文件第47、49页“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和拟任总监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不含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且含有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建筑)监理业绩的。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装配式建筑规划自2015年以来开始密集出台,2015年末国家发布《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2016年全国开始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作为一个新型产业,在全国多数地区正处于试点摸索及初步发展阶段,大部分该类结构体系项目均处于于正在履约阶段,已建成交付的装配式建筑较少,拥有上述规模并已竣工的装配式建筑业绩的监理单位更是少之又少。以上评审条件排斥了大量优质潜在投标人,使得本项目招标缺乏竞争性,不利于本项目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综上,我公司建议将上述业绩调整为已完工或正在履约的均可,完工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正在履约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答:详见变更部分。 4.招标文件对企业、总监资审和评审业绩均要求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 疑问:因参建四方盖章竣工验收证明(通常为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很少提供给参建监理单位。且大规模住宅小区工程,其竣工验收报告甚至多达几十份,这样会造成单个节点文件大小超过上传上限而无法形成投标文件,若过渡压缩文件又会严重影响图片清晰度而影响评委审评。可否参照以往合肥市招标惯例,允许以“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监理业务手册”替代“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答:允许以“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监理业务手册”替代“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5.招标文件第47页“投标人业绩”第2条“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不含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且含有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建筑)监理业绩的”。疑问:业绩是指单个合同工程中采用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还是指单个合同10万平方米及以上工程中只要含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不限面积)即可? 答:指单个合同工程中含有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建筑,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建筑面积不限。 6.招标文件第50页“拟任总监业绩”第2条,疑问同上条。 答:指单个合同工程中含有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建筑,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建筑面积不限。 7.招标文件第50页“拟任总代业绩”要求“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总代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不含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不限时间,拟任总代须在对应业绩中任职总监或总代),且单个合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6分。” 疑问:总监代表的业绩证明资料中可否允许以“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监理业务手册”替代“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答:业绩证明资料中允许以“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监理业务手册”替代“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8.招标文件第53页“拟任总监荣誉”、第53页“拟任总代荣誉”备注(5)”中要求:“如上述获奖材料中无法体现拟任总代姓名的,可提供业绩合同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体现拟任总代姓名,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疑问: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监理业务手册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答: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监理业务手册满足上述要求。 9.招标文件第53页“人员资质、资格、认证”,第2条“拟任总监具有10年(含)以上执业年限的得2分,10年(不含)以下的得1分,本项满分2分”,且“时间从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上的注册时间开始至投标截止日”。疑问:因住建部自2007年以来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已多次更换新证书,所以总监目前所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上的注册时间(发证时间)已无法体现其实际的执业年限,可否同时提供总监初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以证书发证日期证明总监执业年限? 答:可同时提供总监初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以证书发证日期证明总监执业年限。 10.招标文件第15页10.8.1“付款方式”规定监理费按季度付款,本次招标项目规模大、工期长、人员投入多,若按季度付款会导致企业占款较大,可否酌情考虑按月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11.本次招标工程于10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10月22日投标截止,中间间隔8天的国庆中秋长假,对资料收集、证明开具等投标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可否酌情推迟开标时间? 答:详见本补疑延期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47页商商务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 投标人业绩 12分 1.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不含工业厂房监理业绩),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6分。 2.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不含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且含有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建筑)监理业绩的,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6分。 1、2合注: (1)同一业绩在上述1、2项中不得重复计分。 (2)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3)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4)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 ”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12分 1.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不含工业厂房监理业绩),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6分。 注: (1)同一业绩在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1、2项中不得重复计分。 (2)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3)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4)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 2.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不含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且含有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建筑)监理业绩的,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6分。 注: (1)同一业绩在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1、2项中不得重复计分。 (2)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竣工的均可,正在履约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竣工的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3)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4)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 针对正在履约业绩,投标文件中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a.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b.正在履约证明资料(如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 c.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正在履约证明资料”为准; d.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建筑面积、工程总投资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2.原招标文件49页商商务评分标准中的拟任总监业绩:“ 拟任总监业绩 6分 1.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不含工业厂房监理业绩),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3分。 2.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不含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且含有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建筑)监理业绩的,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3分。 注: (1)同一业绩在上述1、2项中不得重复计分。 (2)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3)拟任总监须在对应业绩中任职总监; (4)总监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5)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 ” 现变更为:“ 拟任总监业绩 6分 1.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不含工业厂房监理业绩),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3分。 注: (1)同一业绩在评审因素“拟任总监业绩”1、2项中不得重复计分。 (2)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3)拟任总监须在对应业绩中任职总监; (4)总监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5)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 2.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不含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且含有住宅产业化-装配式砼结构建筑)监理业绩的,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3分。 注: (1)同一业绩在评审因素“拟任总监业绩”1、2项中不得重复计分。 (2)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竣工的均可,正在履约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竣工的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3)拟任总监须在对应业绩中任职总监; (4)总监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5)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 针对正在履约业绩,投标文件中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a.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b.正在履约证明资料(如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 c.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正在履约证明资料”为准; d.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建筑面积、工程总投资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9:30”,现延期到“2020年10月26日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3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滨湖科学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玉龙路与万泉河路交口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3355619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11、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