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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二期(离子产业中心及员工宿舍、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建设项目监理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2715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0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二期(离子产业中心及员工宿舍、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FBZ02715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 P48 页“投标人荣誉 2.2015 1 1 日以来,投标人监理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国家级的(如鲁班奖)每个得 2 分,省级的(如黄山杯)每个得 1.5 分,本项最多 4 分。 注:(1)时间以颁奖时间为准, 多次获奖仅计分一次并以最高表彰计;本项最多计取 2 个奖项。”

请问:此处是否指: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仅计分一次并以最高表彰计?另外,国家级是否包含“国家优质工程奖”?

答: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仅计分一次并以最高表彰计,不同项目可以累计,最多计取2个奖项;国家级包含“国家优质工程奖”。

2.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等监理人员“自20201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代表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总监代表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请问:因我单位为校属企业,本项目拟派部分人员为高校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由学校按照事业单位规定统一缴纳医保,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高校证明及社保机构出具的拟派人员 2020 1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的医保缴纳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3.招标文件 P52 页“拟派项目组人员资历(总监除外)”明确“1.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得 2 分,满分 2 分;2.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的得2 分,满分 2 分。 „„”,因项目拟派人员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除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以外按照列表或书面承诺形式予以响应,(投标时不需提供本表中除总代外的其他人员证件扫描件。

请问:此处评标办法中要求的“拟派项目组人员资历(总监除外)”是在“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基础上另行增加配备?还是包含在附录 5 要求的人员之中单独列出?

答:拟派项目组人员(总监除外)可以是资格审查条件中配置的人员,也可以是除最低配置人员外的其它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

4.根据国家“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 号)”文件”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 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请问:提供原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可以等同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一级造价工程师。

答:可以。

5.招标文件第50页“总监理工程师荣誉”第2条“自 2015 1 1 日以来(时间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总监所监理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须在项目中任职总监)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国家级的每个得2分,省级的每个得1.5分,地市级每个得1分,可累计得分,满分4分。”本条要求总监在2015年以后两个公共建筑工程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我方认为本条要求过高,可否酌情减少获奖项目数量要求?

答: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招标文件第51页“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总监201511日以来有2个不少于7万平方米(或投资不少于3亿)、1个不少于10万平方米(或投资不少于5亿)业绩,且要求为竣工业绩。因公共建筑体量要求较高,且工期通常较长,我方认为本条要求过高,可否酌情减少项目数量要求?

答: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习友路与石莲南路交口西北角中科院研发楼

联系人:邱国榕

联系方式:0551-62636639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783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9日

附件:2020BFFBZ02715补疑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