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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滨湖科学城庐州大道(繁华大道—锦绣大道)、花园大道(徽州大道—包河大道)道路工程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0BFHBZ02192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滨湖科学城庐州大道(繁华大道—锦绣大道)、花园大道(徽州大道—包河大道)道路工程检测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HBZ0219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45页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投标人评分业绩为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业绩、400万元业绩、600万元业绩,第46页项目负责人评分业绩为金额不少于400万元业绩,而招标文件第4页3.投标人资格要求3.2投标人业绩要求金额不少于600万元业绩,请问这样设置是否有误,可否统一标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2、资质要求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和主体结构现场检测资质,因同时具备几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较少,竞争不充分,有排除潜在投标人嫌疑,建议改成见证取样资质。(合肥市重点局、长丰重点局、新站等区域均改为见证取样资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3、业绩要求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 200 万元、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 400 万元的、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 600 万元,道路工程检测费用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检测单位业绩较少,建议改成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 100 万元。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4、检测资质要求投标人 CMA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认证参数:具有桥梁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具有交通安全设施的为公路桥梁专项资质及公路甲级试验室要求与招标公告中市政工程投标人资质要求向背,不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建议取消。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5、投标报价10分,报价10分,分值较低,因上述投标限制,符合要求的家数较少,报价优势不明显,竞争不充分,可能导致最高价中标,建议改成30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6、合同估算价5700万元,其中滨湖科学城庐州大道(繁华大道-锦绣大道)道路工程,检测概算 3100 万元,滨湖科学城花园大道(徽州大道-包河大道)道路工程检测概算为 2600万元。检测概算5700万元,标的额较大,须要检测人员较多,建议改成两个标段。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7、招标公告中,内容:“3.投标人资格要求 疑问:安徽省建设厅颁发的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包含的检测参数完全满足本项目检测需要,且(须同时包括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整个安徽省只有寥寥几家,且检测业绩要求总金额不少于600万元,具备这样检测业绩的单位也是只有几家,以上两条均有涉嫌拒绝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嫌疑。 建议:只保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取消“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和主体结构现场检测资质”的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8、招标文件中,内容: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投标人业绩加分项中: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市政道路工程检测项目业绩: 1)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 200 万元的,每个得 0.5 分,该业绩含有桥梁检测内容的,另加 1 分; 2)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 400 万元的,每个得 1 分,该业绩含有桥梁检测内容的,另加 1 分; 3)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 600 万元的,每个得 2 分,该业绩含有桥梁检测内容的,另加 1 分; 疑问:单个合同检测业绩为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得分分值不同,业绩小的分值低,此条涉嫌排挤通过初审且检测业绩小的投标人。 建议:投标人业绩加分项中的不同额度业绩得分分值修改成一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9、招标文件中,内容: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检测资质加分项中: 投标人 CMA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认证参数:具有桥梁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的,得
2分;具有交通安全设施的,得 2 分,满分 4分。 检测设备加分项中: 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试验室的设备清单(数量、型号、使用年限等),其中有静态数据采集分析系统的得
3 分,有动态信号测试分析系统的得 3 分,有探地雷达的得 3分。满分 9 分。 疑问:检测资质中CMA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认证参数的加分项和检测设备相对应,不具备一条将同时失去两大项分值。且具备招标文件加分项要求的投标人屈指可数。两项分值总分13分,分值较大,涉嫌排挤通过初审且检测能力较小的投标人。 建议:取消上述两大项,或降低上述两大项分值。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0:招标文件P44-45页,技术评审 投标人获奖及荣誉 中要求:“2015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的第三方检测工作(施工单位自检除外)的市政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省级的,每个得1分;国家级的,每个得2分;本项满分5分。”我单位对此有如下疑问,所有工程项目(含市政工程)获奖的主体单位都是施工单位,从未因工程项目获奖颁发给过检测单位,即此类奖项与检测单位并无直接的关联性。建议修改为与检测单位直接相关的获奖及荣誉。如修改为“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建筑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或先进)检测单位荣誉的,得2分,本项满分5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1:招标文件P46页技术评审 检测资质 中要求CMA资质认定证书中“具有交通安全设施的,得2分”,因“交通安全设施”涵盖面太广,根据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检测内容的分析,本项目仅对交通安全设施中的标志、标线做了检测要求,对交通安全设施中的其他检测内容并未涉及,请问如投标文件中提供标志及标线检测参数,是否可以满足此项评审要求?或者建议修改为“具有标志、标线参数的,得2分”。 答:不满足,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2、本项目为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的项目,但是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业绩和投标人加分业绩的要求中均未明确为第三方检测项目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或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因建设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且施工单位自检工作专业性和客观公正性均无法与第三方检测工作相提并论,因此在以往的同类项目招标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此类业绩的要求均明确了“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请问:施工单位自检业绩是否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业绩和投标人加分业绩的要求? 答:施工单位自检业绩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业绩和评分业绩的要求。 13、本项目按费率进行报价,且招标文件第73页明确写明“本项目最终结算价=∑(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价╳招标人认可的最终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中标费率)”。但招标文件第73页又说“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概算乘以中标费率”。前后矛盾,是否应为“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概算”? 答:本项目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概算。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北侧 联系人:仇隐 联系方式:0551-63350796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762、66223831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和主体结构现场检测资质);
(2)具有计量认证证书(CMA);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600万元的市政道路检测项目业绩”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