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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一期物业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0BFGBZ02947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1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一期物业服务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0BFGBZ02947 一、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P47页“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企业综合实力及荣誉”、“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与其他机构联合)颁发的
“物业管理综合实力百强”或“物业服务百强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 TOP100”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 500 强”荣誉:至少2次年排名在前10名的,得5分;至少2次年排名在前50名的,得 3 分;至少 2 次年排名在前100名的,得1分。 注:(1)时间以颁奖时间为准,不累计得分,在投标人提供所有获奖中,仅取排名最靠前的两次获奖计一个最终得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或荣誉证书扫描件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出版的《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中有关企业排名页的扫描件,上述材料中,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3)所提供的获奖方的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公司名称变更的除外),投标人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所获奖项不可作为投标人的奖项”; 因为此奖项多为物业公司的集团公司、母公司获得的奖项,而且母公司、集团公司也可以为投标企业提供人力、物力支持,因此,建议修改为:“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与其他机构联合)颁发的
“物业管理综合实力百强”或“物业服务百强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 TOP100”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 500 强”荣誉:至少2次年排名在前10名的,得5分;至少2次年排名在前50名的,得 3 分;至少 2 次年排名在前100名的,得1分。 注:(1)时间以颁奖时间为准,不累计得分,在投标人提供所有获奖中,仅取排名最靠前的两次获奖计一个最终得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或荣誉证书扫描件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出版的《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中有关企业排名页的扫描件,上述材料中,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3)投标人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所获奖项可以作为投标人的奖项”。 答:投标人分公司所获荣誉可作为投标人荣誉,其余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P48页“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拟派项目经理获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
“优秀项目经理”或同等类型荣誉的,地市级的每个得 1 分,省(直辖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满分3分。”
一家甲方认可度高的优秀物业企业,是可以多次承接同一项目的,而一名甲方认可度高的优秀项目经理也是长期管理同一项目的,项目经理在2015年1月1日以来短短几年来连续调动多个项目,从一定程度反而说明了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稳定性,所以此处以次数来评定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优秀程度是不合理的。存在为某些物业公司量身打造评分条件的嫌疑,建议修改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拟派项目经理获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或同等类型荣誉的,地市级及以上的得3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P47页“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企业综合实力及荣誉”、“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与其他机构联合)颁发的
“物业管理综合实力百强”或“物业服务百强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 TOP100”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 500 强”荣誉:至少2次年排名在前10名的,得5分;至少2次年排名在前50名的,得 3 分;至少 2 次年排名在前100名的,得1分。” 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公正招标,本次招标评分不仅设置特定奖项排名前十,而且设置获奖次数,倾向性过强,仅极个别几家地产背景的物业公司可以满足条件,绝大多数的物业企业均无法公平的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 因此,建议修改为:“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与其他机构联合)颁发的 “物业管理综合实力百强”或“物业服务百强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 TOP100”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500强”荣誉:至少3次及以上的,得5分;至少2次的,得3分;至少1次的,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P48页“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拟派项目经理获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
“优秀项目经理”或同等类型荣誉的,地市级的每个得 1 分,省(直辖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满分3分。”
广东省等多个省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协会均不评选此类荣誉,本条评分标准仅约定了地市级、省(直辖市)级的得分标准,未约定副省级城市的得分标准,由此该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因此,建议修改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拟派项目经理获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
“优秀项目经理”或同等类型荣誉的,地市级的每个得1分,副省级城市的,每个得1.5分,省(直辖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满分3分。” 答:按地市级、省(直辖市)级划分是通用的做法,按招标文件执行。 5.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招标文件第46页,50页中均有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请解释具体含义。谢谢! 答: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用业绩是投标时必须提供、用以确定投标有效的必要条件。用于满足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投标人评分业绩得分。用于满足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项目负责人评分业绩得分。 6.招标文件第46页(投标人业绩)(4):所提供的业绩的履约人或合同乙方的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投标人关联公司的业绩不可作为投标人的业绩。 我方认为投标人的分公司获得的荣誉应该认可!理由如下: (1)因为当地税务部门有要求,在当地有经营活动,就应该在当地纳税,因此要求成立分公司。 (2)从《公司法》角度来说,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的一切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因为总公司在全国各地有项目,所以市场监管局及税务部门都要求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因此分公司的荣誉也是总公司的荣誉。 答:投标人分公司业绩可作为投标人业绩,其余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合肥高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 D9栋 联系人:阮为群 联系方式:0551-6531601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783、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