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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空港经济示范区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及空港启动区部分主干道路再生水管网工程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0BFJBZ0266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0月3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空港经济示范区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及空港启动区部分主干道路再生水管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JBZ02668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2)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请问: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文件是否可以作为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任务已完成的证明资料? 答:可以。 2.招标文件第5页中,“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须具备再生水工程规划(或再生水施工图设计)业绩”、“招标文件第47页和第49页中,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须具备再生水利用规划(或污水规划或给水规划)业绩”,一般规划类项目没有审图合格证,请问合同中已明确规划最终稿完成时间,提供合同扫描件是否可以认可?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规划业绩,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合同协议书; (2)规划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3.招标文件在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里明确“远期规划中水厂规模为15万吨/天,中水管根据主次路和地块项目规划预计为DN300—DN1500”。中水厂设计规模及管径应根据最终规划的编制成果来定。此项对投标方案有限制吗? 答:没有,投标人可结合示范区现状及近远期规划自行研究分析、规划设计。 4.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第3小点中的再生水管网施工图设计(或污水管网施工图设计或给水管网施工图设计)业绩,能否用包含管网设计的再生水厂(或给水厂或污水厂)设计业绩? 答:可以,但包含管网设计的再生水厂(或给水厂或污水厂)设计业绩中管网规模须能体现及满足第3小点中的再生水管网施工图设计(或污水管网施工图设计或给水管网施工图设计)业绩要求,且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5.投标文件中提供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针对评分办法中的中规划类业绩,因规划项目无审图合格证等材料,是否可以直接提供业主出具的任务已完成证明? 答:可以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地址:合肥翡翠路398号经开区管委会 联系人:尹莉 联系方式:0551-63886172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0、66223831
2020年11月1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