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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肥西路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和城市排水管网改造(三期)工程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295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肥西路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和城市排水管网改造(三期)工程设计-2标段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FBZ02958-2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2.2.2(1)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 2015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排水管网完善或内涝治理项目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设计费总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最多得12分。 请问排水管网系统改造或积涝点整治工程项目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设计费总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的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 答:满足。 2.招标文件第45-46页,在“商务评分标准”中: “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投标文件按下列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2)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请问: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是否可以为合同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答:可以。 3.招标文件第45-47页“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投标文件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2)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请问:因部分地区不进行项目施工图审查,无审图合格证,“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是否可以为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答:可以。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95、66223831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39号
邮 编:230000
联系人:王涛
电 话:0551-62897603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