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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0BFAFN02639
项目名称: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1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技术参数及要求”评分标准原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负的,得24分;标注★技术参数及要求负偏离的,每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未标注★技术参数及要求负偏离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投标商响应表及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投投标响应表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六;现变更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得24分;标注★技术参数及要求负偏离的,每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未标注★技术参数及要求负偏离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投标商响应表及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投投标响应表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六
更正日期:2020年12月0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采购人解释权的疑问。 答: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具有相应的解释权。 2.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疑问? 答:本项目评分办法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资信分”综合考虑投标人技术、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技术力量,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 3.是否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技术参数及要求”评分标准? 答:经采购人研究,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标注★号条款和未标注★号条款偏离,不做废标处理,仅按招标文件要求扣除相应分值。其中标注★号的条款为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确定的设备关键性参数,不具有排他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4.是否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技术方案”评分标准? 答:经采购人研究,与项目采购需求对应,评分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5.是否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售后服务维保方案”评分标准? 答:经采购人研究,与项目采购需求对应,评分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6.是否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所投产品综合情况”第1条评分标准? 答:经采购人研究,本系统是根据公安部要求建设,实现对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等重要信息系统应用日志、数据库操作审计日志的采集、汇聚。该项评分标准的设置与采购人实际需求相关,不具有限制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7.是否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所投产品综合情况”第2条评分标准? 答:经采购人研究,该项评分标准非协会资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8.是否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所投产品综合情况”第3条评分标准? 答:经采购人研究,为保证系统整体兼容及后期维护,故设置该项评分标准。为加分项,不具有限制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9.是否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评分标准? 答:为避免软件权利纠纷,要求提供该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此项非资格条件,不具有限制性。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10.是否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团队人员”第1条项目管理负责人评分标准? 答:经采购人研究,该项评分标准非协会资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11.是否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团队人员”第2条项目组成员评分标准? 答:经采购人研究,该项评分标准考量的是投标人为本项目拟配备人员服务能力,项目组成员经验与项目技术应用问题及服务质量息息相关。不具有限制性,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12.是否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 答:经采购人研究,该项评分标准的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关,为评分因素,非资格条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13.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截图”的疑问? 答:经采购人研究,要求提供设备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截图是为了佐证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有排它性。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14.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数据库服务器”第10条技术参数要求【即:★10、服务器管理:通过集成BMC系统管理芯片对于服务器管理,可支持高级服务器管理模块,提供远程管理和远程诊断功能;(投标文件中提供服务器管理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疑问? 答:经采购人研究,该项技术参数为评分内容之一,非资格条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15.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信息系统业务日志采集软件”第5、6条技术参数要求【即:★5、日志采集软件具有“存量数据断点续采”功能(投标文件中提供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测试报告并能体现具有该功能)。★6、日志采集软件具有“运行状态监控”功能(投标文件中提供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测试报告并能体现具有该功能)】的疑问? 答:经采购人研究,本系统是根据公安部要求建设,实现对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等重要信息系统应用日志、数据库操作审计日志的采集、汇聚。该项评分标准的设置与采购人实际需求相关,不具有限制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地址:合肥市新桥国际机场南工作区
联系方式:0551-628017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6622364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亚君
电话:0551-66223906、66223645
附件:更正公告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