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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工程保险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3257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1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工程保险-2标段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FBZ03257-2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P49 再保险安排评审标准“注(3)”中,合约分保人资信须提供的评级证明,是否只需提供“评级证书”或“评级报告”或“评级机构官网发布信息截屏影印件”或“保监会中国再保险登记系统截屏影印件”中一项即可? 答:是的。 2.除项目负责人及理赔经理(理赔负责人)需要开具社保证明,其他服务人员均不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答:不需要。 3.招标文件未提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同时对理赔经理有业绩要求限制,因此,请问P73,P81的“(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和“(二)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是否应改为“理赔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和“理赔经理近年类似业绩”? 答:本标段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无业绩要求,故P73页的“(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可不填写;P81页的“(二)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可修改为“理赔经理近年类似业绩”(即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修改为“理赔经理”)。 4.关于承保业绩评审标准:“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若提供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5.P20关于承保业绩要求:“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若业绩合同协议上已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合同专用章,是否认可? 答:对于投标人承保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对于上述材料的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6.P49 关于理赔经理业绩评审标准:“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若提供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7.P48 关于理赔经理业绩评审标准:“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若业绩合同协议上已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合同专用章,是否认可? 答:对于理赔经理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对于上述材料的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8.P23 关于“理赔经理”的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的“理赔经理”写成“理赔负责人”,此业绩证明材料是否认可? 答:认可。 9.投标人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总公司,请问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其余分支机构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认可。 10.招标文件第4页,第一章第3.1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标人可为母公司或设立在合肥市的省级分支机构”,请问如果为母公司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投标,持有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是否也视为符合投标人资质要求? 答:持有《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的投标人,满足投标人资质要求。 11. P47、P48关于“投标人业绩”“理赔经理业绩”:招标文件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我司独家承保项目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里无“首席”字样,请问是否认可? 答:认可。 12.理赔经理业绩格式是否自拟,上传至哪个模块? 答:P81页的“(二)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可修改为“理赔经理近年类似业绩”(即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修改为“理赔经理”)。 13.P62 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索引”是否需要,并上传?若需要上传,则上传至哪个模块? 答:“评审因素索引”是方便评审委员会评审用,可上传至“十一、其他资料”模块中。 14.P59人员要求中,“中标人至少配备 9 人为本项目日常工作和理赔工作提供服务,且至少有 3 人具有土木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至少有 2 人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不含外聘人员)。”请问: (1)本科以上(硕士、博士)学历是否认可? 答:认可。 (2)自动化专业;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专业;结构工程专业;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专业;交通工程专业;生产过程自动化专业是否属于“土木工程”或“机电工程”的相关专业? 答:属于。 (3)教育部认证的硕士国外大学学历学位证书是否认可? 答:认可。 15. P49
关于再保险安排的评审标准中“1.自留情况:说明清晰且安排合理,优的得2≤F≤3 分;良好的得 1≤F<2 分;一般的得 0.5≤F<1 分;没有不得分。”请问本项中,“优”“良好”和“一般”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相关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自留情况的说明清晰度且安排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审。 16.招标文件中仅对合约分保做出了明确要求,临时分保未明确提出。请问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供临分意向函?如是,请问意向函有无格式要求?如有,请提供意向函模板。 答:评审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合约分保(含临时分保)支持证明资料”进行综合评审。投标人提供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险成数分保合约或溢额分保合约”,其余证明材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17.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问题: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过程中,存在“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及“投标(响应)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两章节需要上传内容的部分,该两章内容既不属于商务及技术投标文件也不属于报价投标文件,同时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无该两章的目录内容及格式。请明确这两个章节应该编写的内容和格式。 答:上述两个模块中已注明“本项无需填写”,请投标人仔细阅读。 18.保单章是否属于公章问题:招标文件第20页,“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关于保险单扫描件的描述“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该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因为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上通常加盖的是保险公司的保单专用章,请明确:加盖有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加盖有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19.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问题:招标文件对于资格业绩、评分业绩均要求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请问: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是否以提供的保险单的保险起止日期或业主证明为准? 答:业绩开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其余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0.业绩材料的保险金额计算问题:一张保险单中承保多个标段,是否按多个标段的总金额计算保险金额。 答:某业绩以该业绩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单计算,即属于保险合同内容对应的保险单金额可累计,不属于保险合同内容对应的保险单金额不计算。 21.项目负责人职级问题:我公司拟使用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作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总经理助理作为总经理室成员,属于总公司副总级别,请问:是否满足本项目“属于总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的要求? 答:投标人如为总公司参加投标,使用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满足本项目“属于总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的要求。 22.项目负责人及理赔经理职务问题:我公司以安徽省级公司名义参与投标(获得总部授权的),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理赔经理,能否是总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总公司理赔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人员作为理赔经理。 答:不可以。 23.任职证明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及理赔经理的“职务任职证明”,请问:职务任职证明是否提供公司内部公告的任职文件? 答:①若项目负责人为总公司副总、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务,须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文件; ②若项目负责人职务为总公司部门正职,提供总公司内部公告的任职文件即可; ③若项目负责人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务,须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文件; ④若理赔经理职务为总公司理赔部门副职或正职,提供总公司内部公告的任职文件即可; ⑤若理赔经理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务,须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文件; ⑥若理赔经理为省级分支机构理赔部门正职,提供省级分公司内部公告的任职文件即可。 24.偿付能力指标问题:招标文件第46页“2.2.3偿付能力评审标准”中的偿付能力是否指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 答:是指综合偿付能力。 25.理赔经理业绩问题1:招标文件第48页“2.2.3理赔经理业绩评审标准”中要求“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请问:在既往轨道项目服务中从事理赔服务工作是否认可为理赔经理业绩? 答:理赔经理业绩中,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项目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如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6.理赔经理业绩问题2:如保险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业绩合同及保险单扫描件,且本项目的理赔经理在提供的业绩合同中已体现作为理赔方面的服务人员,是否无需再提供业主单位证明材料。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27.理赔经理业绩问题3:如保险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业绩合同、保险单扫描件或另附的业主单位证明材料(说明理赔经理业绩问题)。请问:另附的业主单位证明材料加盖业主单位的相关部门章是否认可?如:合同部、财务部、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等。 答:不认可。 28.理赔经理业绩问题4:招标文件第47页“2.2.3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与48页“2.2.3理赔经理业绩评审标准”的业绩要求雷同(工程类型、时间、金额和业绩证明材料一致)。建议48页“2.2.3理赔经理业绩”修改为:投标人理赔业绩:“根据2015年1月1日至今出险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单笔已结案件保单赔偿金额不低于RMB200万元的赔案数量评分。每提供1条RMB200万以上相应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共保首席承保(或独立承保)项目理赔经验得2分,最高得6分”。 答:理赔经理业绩调整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每个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6分。” 29.理赔经理业绩问题5:在项目服务过程中,更换理赔经理的。更换后的理赔经理及其对应业绩,能否作为本项目理赔经理的业绩。 答:对于理赔经理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0.投标文件格式问题1: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73页中要求提供“(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作为资格审查用业绩。 根据我公司研读招标文件后,本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审查条件没有业绩要求,本问题中的“(三)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是否可以不提供。 答:本标段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无业绩要求,故P73页的“(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可不填写; 31.投标文件格式问题2:招标文件第48页“2.2.3理赔经理业绩评审标准”中将理赔经理业绩作为评分项。而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80、81页仅有“(一)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和“(二)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格式。 (1)请明确“理赔经理近年类似业绩”是否有固定格式? (2)根据我公司研读招标文件后,本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评分审查中均无业绩要求,本问题中的“(二)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是否可以不提供。 答:本标段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无业绩要求,故P73页的“(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可不填写;P81页的“(二)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可修改为“理赔经理近年类似业绩”(即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修改为“理赔经理”)。 32.投标文件格式问题3: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78页备注中“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的财务报表扫描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核报告。”,请问:备注描述中的“审核报告”是否指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中的审计报告? 答:是的。 33.评分业绩问题:招标文件的评分业绩包含投标人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请问若提供的投标人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为同一业绩,该业绩能否重复计分? 答:本标段项目招标文件无“项目经理”岗位,同时本标段项目对项目负责人亦没有业绩要求。 34.商务评分业绩问题:招标文件的评分业绩包含投标人业绩和理赔经理业绩。请问若提供的投标人业绩和理赔经理业绩为同一业绩,该业绩能否重复计分? 答:可以。 35.关于投标人资格中业绩要求的疑问? 招标文件: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100亿元。疑问:目前,安徽保险市场财产险公司已达30余家,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100亿元的公司仅有少数几家,若将此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既不利于该项目投标的充分竞争,也存在限制和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同时也可能加大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保险成本。 答:本条调整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 36.关于招标文件第1、2、3标段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的疑问? 招标文件: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100亿元。 疑问:据了解,该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工程中最大标段工程概算约为103.19亿,要求主承份额为40%,也就是说潜在投标人首席经验不低于42亿元就可以满足该项目的最大保障要求。而该项目第1、2、3标段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项: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100亿元。这一项存在限制和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答:本条调整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12分。” 37.关于招标文件第4标段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的疑问? 招标文件: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100亿元。 疑问:针对第4标段共保体招标,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项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100亿元。共保标段使用首席业绩作为评分条件不恰当,也存在限制和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仅需要提供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险共保经验即可。 答:请仔细阅读本项目第4标段招标文件。 38.关于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理赔经理业绩的疑问? 招标文件: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100 亿元。 疑问:第4标段共保体招标仅需要提供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险项目共保经验即可,这一要求同样存在限制和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答:请仔细阅读本项目第4标段招标文件。 39.招标文件第14页10.2.1(1)中“投标文件编制采用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资料的,所需资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交易主体信息库,并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勾选链接上。如无法链接成功,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投标人各类证件信息: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②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扫描件; ③项目负责人各类证件信息:项目负责人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
④技术能力、奖项、荣誉等” 请问:(1)②③④在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中无对应的上传板块,请问是否可以上传到“投标所需材料”中的“其他投标用证明材料”板块?另外,是否既要上传,又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2)②中提到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扫描件”是需要上传资格审查用业绩还是上传全部业绩(包括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答:相关材料是否上传至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请各投标人自行考虑。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采用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资料的,所需资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交易主体信息库,并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勾选链接上。如无法链接成功(即无法使用交易主体信息库资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内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提供。 40.招标文件第14页10.2.1(2)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其他资料,发包人出具的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及项目人员社保证明、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信用等级截图、联合体协议书及非联
合体牵头人相应需要提供的表格和资料(如采用)等,投标人自行扫描后通过“其他材料”窗口上传。 请问:电子服务系统中无“其他材料”板块,仅在“投标所需材料”中有“其他投标用证明材料”板块,是否是上传到“其他投标用证明材料”板块? 答:相关材料是否上传至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请各投标人自行考虑。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采用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资料的,所需资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交易主体信息库,并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勾选链接上。如无法链接成功(即无法使用交易主体信息库资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内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提供。 41.招标文件第22页附录4中有对于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请问:若以总公司投标,以省公司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是否予以认可?为了缩短服务响应时间,保证服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建议总公司参与投标时,允许属地省级分公司副总及以上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答:不认可。 42.招标文件中第23页关于理赔经理的资历要求中提到:“若投标人为省级分支机构,则须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或理赔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在下方的注释中又提到:“投标人如为总公司参加投标,理赔经理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为投标人;如为省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理赔经理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可为投标人,也可为投标人总公司”。请问:若省级公司参加投标,其总公司人员是否可以担任本项目理赔经理? 答:若省级公司参加投标,其拟派人员须为省级公司任职人员(须有相应的职务任职证明),但其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可为投标人(即省级公司),也可为投标人(即省级公司)总公司。 43.招标文件第46页商务评分标准2.2.3(1)中将投标人的偿付能力作为评分项。请问:该评分项中偿付能力是指综合偿付能力还是核心偿付能力? 答:是指综合偿付能力。 44.招标文件第49页2.2.3(2)中有关于再保险安排评分项。请问:(1)第3条关于合约分保人资信的要求,是否包括临时分保接受人?(2)合约分保通常由多达数十家再保险人共同接收,是否可以按惯例提供合约首席再保接收人的证明材料即可? 答:评审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合约分保(含临时分保)支持证明资料”进行综合评审。投标人提供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险成数分保合约或溢额分保合约”,其余证明材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45.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工程保险项目此次招标的标段有1标段、2标段、3标段。 请问:《总公司授权书》中的项目名称是用“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工程保险”开具1份总的授权书(在3个标段的投标文件中均使用这1份授权书),还是分别用 “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工程保险
1 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工程保险 2 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东延线、3 号线南延线、4 号线南延线工程保险 3 标段”开具3份授权书在3个标段中分别使用? 答:均可。如使用1份总的授权书,则在该份总的授权书中体现出所投标段信息。 46.招标文件第47页2.2.3(1)投标人业绩中对于得分业绩有保险金额100亿元以上要求。请问:该业绩要求是否为投标人首席承保的单条地铁或者轻轨的保险金额必须为100亿元以上才可得分?例如:投标人在一次投标中同时中标了三条地铁或者轻轨线路的首席承保,该三条线路单独保险金额均不超过100亿元,但合计保险金额超过100亿元。是否该业绩不可得分? 答:某业绩以该业绩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单计算,即属于保险合同内容对应的保险单金额可累计,不属于保险合同内容对应的保险单金额不计算。 47.招标文件第48页2.2.3(1)理赔经理业绩中有如下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100亿元,每个业绩得2分。同时要求理赔经理为总公司理赔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或者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或者理赔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企业基于自身经营管理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内部人员调动及岗位调整属于常态化工作,尤其是对于理赔部门负责人这一要害岗位,保险企业极少会安排同一人员在该岗位任职较长时间。因此在以往首席承保的保险金额不少于100亿元的项目中担任理赔经理的人员目前往往已调整至其他工作岗位,并不能满足该评分要求。这就有可能使实际综合实力雄厚、理赔经验丰富的投标人由于基于提高自身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所做出的工作安排却导致在该项无法得分,最终有可能会使招标人“招大招强”的预期目的无法很好实现。 建议:理赔经理的业绩只是保险企业理赔能力反映的一个方面,为了客观全面反映投标人的理赔能力及经验,建议增加理赔经验评分内容,将投标人对于重大项目的理赔经验作为评分依据,而对于理赔经理的要求比照项目负责人,只做资格要求不作为评分内容。如:15年1月1日以后投标人首席承保100亿元以上的地铁或者轻轨工程险项目理赔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得2分,满分6分。 答:本条调整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每个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6分。” 48.招标文件第48页2.2.3(1)理赔经理业绩中注释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 请问:是否可以用财务章、合同章等替代公章? 答:不可以。 49.招标文件第20页中关于保险单的描述“投标人提供的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因为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上通常加盖的是保险公司的承保章,请问有承保章是否认可? 答:加盖保险公司承保章的保险单予以认可。 50.招标文件第22页中关于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1)须为总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若投标人为省级分支机构,则须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及以上职务。请问如果以省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能否用总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人员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人员能否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答:不可以。 51.招标文件第23页中关于理赔经理资料要求:须为总公司理赔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若投标人为省级分支机构,则须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或理赔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请问如果以省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能否用总公司理赔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人员作为本项目的理赔经理? 答:不可以。 52.业主证明材料,能否加盖业主单位主办部门章? 答:不能。 53.招标文件“六、资格审查资料”中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因我公司不属于法人机构未有相关下属企业,请问是否无需填写?(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因保险公司法人均为总公司,且各省市县区均为负责人,如全部一一列出,数据信息会有几千条,是否可以省略? 答:可不填写,具体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54.招标文件“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合同价格指的是合同中物质损失的保额还是合同总保费金额? 答:是指合同总保险费金额,不是指业绩评审要素中的保险金额。 55.招标文件理赔经理业绩无格式,(1)是否可参照“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2)并将证明材料上传至“其他资料”? 答:P81页的“(二)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可修改为“理赔经理近年类似业绩”(即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修改为“理赔经理”)。 56.项目负责人业绩问题:招标文件第22页,“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仅对项目负责人的级别、学历有要求,无业绩要求,请问招标文件第73页、81页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表,是否可以删除? 答:本标段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无业绩要求,故P73页的“(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可不填写;P81页的“(二)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可修改为“理赔经理近年类似业绩”(即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修改为“理赔经理”)。 57.招标文件第14页如图: 其中投标所需资料中,第(1)项“所需资料须上传至交易主体信息库”,请问①投标人各类证件信息②投标人、项目负责 人业绩扫描件③项目负责人各类证件信息④技术能力、奖项、荣誉等,是否都需要提前上传至交易主体信息库? 答:相关材料是否上传至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请各投标人自行考虑。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采用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资料的,所需资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交易主体信息库,并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勾选链接上。如无法链接成功(即无法使用交易主体信息库资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内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提供。 58. 轨道保险项目更应注重投标人公司类似项目理赔经验,因此理赔经理业绩能否改为投标人轨道项目理赔业绩。 答:不可以。 59.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100 亿元,每个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6分。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与认可,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若“业绩合同扫描件” 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
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类招标文件—服务类
20200910 版(网招)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该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请问: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由于承保业绩未对承保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有特殊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表述,招标方认可经保险公司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提供的全国分支机构业绩。那么,该项评分指标针对理赔经理业绩的要求是否与前文自相矛盾,由于投标人全国分支机构业绩应为各属地机构人员,此处评分指标,是否是对特定投标人具有倾向性、且对其它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第四条明确指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综上所述,建议将此保险金额评分项删除或者降低保险金额评分条件。 答:本条调整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每个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6分。” 60.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 100 亿元,每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满分 12 分。注:(1)
作为投标人资格初审业绩不得分。(2)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请问:评分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 100 亿元,根据此次招标项目规模来看,本次招标项目几个标段保险金额均达不到100亿元规模。且此评分指标要求过高,按条件来看仅存在有限几家行业主体能够完全达到该评分标准。该评价对特定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第四条明确指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综上所述,建议将此保险金额评分项删除或者降低保险金额评分条件。 答:本条调整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首席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12分。” 61.委托人要求中人员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和理赔经理外,
中标人至少配备 9 人为本项目日常工作和理赔工作提供服务,且至少有 3 人具有土木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至少有 2 人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不含外聘人员)。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具体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阶段配备的人员须经招标人审核同意。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更换或增加服务人员。 请问:(1)该要求中对于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要求较高且不含外聘人员,此要求在历年轨道项目中均无体现,由于保险公司属于金融行业,相关土建电气专业在职工作人员较少,且由于跨行业,以上专业毕业人员从事保险行业后多年未从事本专业工作,服务水平有限。招标人此处要求剔除外聘专业人员及相关专家的要求是否会影响本项目的后期专业服务,是否可以放开外聘专家限制。 答:不可以。 (2)本要求中写到,投标文件中无须无需提供具体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阶段配备的人员须经招标人审核同意。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更换或增加服务人员。
请问,该项目实施阶段是否需要中标人提供相关服务人员的学历职称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答:需要。 (3)请问人员配置在评分办法中未明确说明对于服务方案评分的影响,此处对人员配置提出了具体要求,请明确人员配置对于服务方案等评分部分打分的影响,并以量化分值体现。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予调整。 62.保险份额 首席承保人: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承保份额均为40%。 共保人: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共保人各4家,执行首席承保人的费率方案,共保人确定方式及对应承保份额如下: 线路排名次序 对应共保人号 承保份额 1 2号线东延线A号25% 25% 2 3号线南延线A号25% 25% 3 4号线南延线A号25% 25% 4 2号线东延线B号15% 15% 5 3号线南延线B号15% 15% 6 4号线南延线B号15% 15% 7 2号线东延线C号12% 12% 8 3号线南延线C号12% 12% 9 4号线南延线C号12% 12% 10 2号线东延线D号8% 8% 11 3号线南延线D号8% 8% 12 4号线南延线D号8% 8% 对于共保单位,将按照投标人的得分排名情况从高到低进行分配,其原则为:(1)如投标人已成为1标段(2号线东延线)或2标段(3号线南延线)或3标段(4号线南延线)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其可以再成为除其所中标段(此时其为首保单位)外的其他一条线路的共保体中标候选人; (2)若投标人未成为1标段(2号线东延线)、2标段(3号线南延线)、3标段(4号线南延线)其中任意一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则最多可以成为4标段(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中两条线路工程保险共保体第一中标候选人。 举例如下: 如投标单位A、B、C、D,其中A已中标1标段,B已中标2标段,C已中标3标段,且在4标段中,得分从高到低排名为A、B、C、D,则A为3号线南延线A号共保人,承保份额为3号线南延线的25%;B为2号线东延线A号共保人,承保份额为2号线东延线的25%;C为2号线东延线B号共保人,承保份额为2号线东延线的15%;D为4号线南延线A号共保人和3号线南延线B号共保人,承保份额分别为4号线南延线的25%和3号线南延线的15%;其余的以此类推。 如投标单位A、B、C、D,其中B已中标1标段,C已中标2标段,D已中标3标段,且在4标段中,得分从高到低排名为A、B、C、D,则A为2号线东延线A号共保人和3号线南延线A号共保人,承保份额分别为2号线东延线A号的25%和3号线南延线的25%;B为4号线南延线A号共保人,承保份额为4号线南延线的25%;C为2号线东延线B号共保人,承保份额为2号线东延线的15%;D为3号线南延线B号共保人,承保份额为3号线南延线的15%;其余的以此类推。 如投标单位A、B、C、D,其中A已中标1标段,C已中标2标段,D已中标3标段,且在4标段中,得分从高到低排名为A、B、C、D,则A为3号线南延线A号共保人,承保份额为3号线南延线的25%;B为2号线东延线A号共保人和4号线南延线A号共保人,承保份额分别为2号线东延线的25%和4号线南延线的25%;C为2号线东延线B号共保人,承保份额为2号线东延线的15%;D为3号线南延线B号共保人,承保份额为3号线南延线的15%;其余的以此类推。 如投标单位A、B、C、D,其中A已中标1标段,B已中标2标段,D已中标3标段,且在4标段中,得分从高到低排名为A、B、C、D,则A为3号线南延线A号共保人,承保份额为3号线南延线的25%;B为2号线东延线A号共保人,承保份额为2号线东延线的25%;C为4号线南延线A号共保人和2号线东延线B号共保人,承保份额分别为4号线南延线的25%和2号线东延线的15%;D为3号线南延线B号共保人,承保份额为3号线南延线的15%;其余的以此类推。 其余情况按照上述原则以此类推。 请问:根据招标文件中以上说明,我司经过仔细研读已经明确知晓了第一至第四中标候选人中标后应占的承保份额。但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余情况按照上述原则以此类推,我司经研究后认为该项结果未能明确,且该规律计算方式会产生争议,请招标人明确所有中标候选人实际承保份额,并以百分比的形式量化该指标。 答:本项目2标段为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工程保险首席承保人招标,不涉及共保人。共保人相关信息请投标人查询本项目4标段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若投标人对本项目开标时间有异议,请于2020年12月14日17:30分前提出。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95、66223831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邮 编:230000
联系人:刘杨
电 话:0551-6266287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