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安徽省司法行政业务项目平台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0BFAFZ03426
项目名称:安徽省司法行政业务项目平台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2月0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无。
更正日期:2020年12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对本项目“解释权”的疑问。 答:采购人是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具有相应的解释权。 2.关于对本项目“评标办法”的疑问。 答: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采购需求,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并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由采购人制定了本项目适用的评标办法。 3.关于对本项目“电子交易系统”的疑问。 答:本项目使用的网络系统平台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的信息化操作平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也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4.关于对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的疑问。 答: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及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5.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1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总体方案”的评分标准第1项的疑问。 答:总体方案第1项是投标人对项目的需求理解及综合分析的体现, 由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总体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且已设置对应的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6.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1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总体方案”的评分标准第2项的疑问。 答:总体方案第2项是投标人所投软硬件产品对招标文件要求的软硬件产品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体现,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响应情况进行综合客观评分,并无指向性和倾向性。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7.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1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对接方案”的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对接方案是投标人针对本项目与采购人现有网络环境和硬件基础设施对接相适应性的体现,由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对接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且已设置对应的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8.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1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第2项的疑问。 答: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且要求与本项目相关,并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9.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1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投标人实力”的评分标准第1项的疑问。 答:此证书体现了投标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或有能力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服务的能力,此证书要求须为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证书,证书内容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0.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1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投标人实力”的评分标准第2-6项的疑问。 答:此处证书内容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上述证书的业务知识范围,投标人拥有上述业务知识范围相关证书,可以依据前期积累的业务经验和建设经验为本项目建设提供更好的详细规划设计能力,业务经验的积累也保障了本项目的顺利开发和实施。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1.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1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投标人实力”的评分标准第7、8项的疑问。 答:此项要求内容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无限制性;本项目建设内容要求中标人具有信息化标准编制能力。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2.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1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投标人技术团队”的评分标准第1项的疑问。 答: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此项是考核投标人技术团队总负责人是否具有与本次项目相关系统开发服务经验的,内容要求符合现行政策且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并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也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3.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1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投标人技术团队”的评分标准第2-4项的疑问。 答:本评分项是考核投标人技术团队人员信息系统管理、集成及信息安全服务能力的,该几项证书体现了拟派人员的信息系统管理、集成及信息安全服务能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也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4.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1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业绩内容符合现行政策且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并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5.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2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项目团队人员配置情况”的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本评分项是考核投标人技术团队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及服务能力的,该几项证书也体现了拟派人员的信息系统管理及服务能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6.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2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此证书内容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上述证书的业务知识范围,投标人拥有上述业务知识范围相关证书可以依据前期积累的业务经验和建设经验为本项目建设提供更好的详细规划设计能力,业务经验的积累也保障了本项目的顺利开发和实施。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7.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3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评分标准第1项的疑问。 答:此要求内容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无限制性;本项目建设内容要求中标人具有较为成熟的软件过程及能力。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8.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3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评分标准第4项的疑问。 答: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且要求与本项目相关,并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9.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3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人员配备”的评分标准第2项的疑问。 答:本评分项是考核投标人技术团队人员信息系统开发服务能力的,该项证书也体现了拟派人员的信息系统开发服务能力,且无限制性,不存在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事项,未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20.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3包详细审查和评分中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业绩内容符合现行政策且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并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注:(1)参加本项目现场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代表等进场人员,应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参加现场交易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313/4b8fb52a-ff3f-4699-8441-72792d5ca67a.html。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司法厅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100号
联系方式:0551-659822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6
附件:2020BFAFZ03426安徽省司法行政业务项目平台-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