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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一期孵化园B区8号楼工程第三方检测、监测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2320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一期孵化园B8号楼工程第三方检测、监测服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FBZ02320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4页“3.2 投标人业绩要求: 2016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房屋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且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低于160万元。”以及招标文件第17页“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等)。”

招标文件第40页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6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少于24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每个得3分,满分12分。 注:1.投标人初步审查业绩不得分;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2.1业绩合同扫描件; 2.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

招标文件第41页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2016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检测金额不少于240万元的房屋建筑项目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每个得3分,本项最多12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1业绩合同扫描件; 1.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

根据对检测市场项目情况分析,检测费百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期较长,自201611日以来已完成的检测费16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较少,因此,同时满足本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和这两条加分项的投标单位不足3家,明显缺乏竞争力。请问:是否可将本项目业绩要求更改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更改为“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答:已变更,详见补充部分。

2.招标文件第18页“附录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拟任项目负责人,并提供投标人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自20203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即可)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请问: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事业编制人员的,提供其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可以认可。

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现变更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等】。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安徽省信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3333

联系人:冯玺默

电话: 0551-65679205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66223797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6日

附件:2020BFFBZ02320项目补遗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