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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工程保险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3257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2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工程保险-4标段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FBZ03257-4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关于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的疑问,招标文件要求须为总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若投标人为省级分支机构,则须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及以上职务。若投标人是经过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项目负责人是否认可总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人员? 答:不可以,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关于投标人理赔经理的疑问,招标文件要求须为总公司理赔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若投标人为省级分支机构,则须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或理赔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若投标人是经过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理赔经理是否认可总公司理赔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人员? 答:不可以,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关于投标人理赔经理业绩的疑问。招标文件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承保业绩(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12分。目前,全国大多数轨道交通项目均是业主全权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处理理赔相关事宜,保险公司理赔经理证明材料可否由经纪公司出具? 答:不可以,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第11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投标保证金原文: 递交要求:(1)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在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登记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单位名称、基本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交易主体信息库中资料。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疑问:投标保证金转账时明确是否需要备注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信息? 答:如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账时是否备注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信息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评审时以保证金系统查询结果(含缴纳单位、缴纳账号、金额及时间等)为准。 5.招标文件第49页第三章评审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2(1)原文:资本实力:投标人2019年末资本实力:资本金+公积金≥RMB80 亿,得10分;RMB20亿≤资本金+公积金<RMB80亿,得5分;资本金+公积金<RMB20亿,得0 分。 疑问:注册资本金只是企业经营规模大小,与服务本项目的能力并不挂钩,此项打分设置有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且分值区间有一定倾向性,涉嫌大公司垄断,希望能将此条评审条件去除。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予调整。 6.招标文件第49页第三章评审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1)原文:投标人业绩: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 注3.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疑问: (1)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是否包括保险协议或保单?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中规定:“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保险单可以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但同时还需提供业绩合同。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此50亿是指整个施工项目的保险金额,还是共保方的承保份额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亿? 答:业绩中的保险金额是指业绩合同中的总保险金额。 (3)若业绩为共保项目,则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合同金额为整个项目的金额,保险保单中金额为参与份额的保险金额,是否以合同中金额为评审依据? 答:业绩中的保险金额是指业绩合同中的总保险金额。 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7.招标文件第50页第三章评审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2(1)原文:项目负责人资格 ①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不限),得 2 分; ②拟任项目负责人从事保险行业工作时间满 20 年(含)以上,得 3 分。 疑问: (1)如以省级分公司投标,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为总公司人员? 答:不可以。 (2)项目负责人20年从业经验是否以社保缴纳证明为依据? 答:从事保险行业工作时间证明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主要人员简历表”中说明即可,评委会据此进行评审。投标人无须提供项目负责人20年社保缴纳证明。 (3)项目负责人的公司职位是否以投标人盖章确认的职位说明为证明材料? 答:
若项目负责人为总公司副总(或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务,须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文件;若项目负责人职务为总公司部门正职,提供总公司内部公告的任职文件即可;若项目负责人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或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务,须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文件。 ④高级职称包括哪些(如工程师、经济师、政工师等)? 答:
高级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以及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与高级工程师同效力(或同等级)的相关证书(含注册证书)。 8.招标文件第51页第三章评审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2(1)原文:理赔经理业绩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承保业绩(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12分。 疑问: (1)理赔经理的公司职位是否以投标人盖章确认的职位说明为证明材料? 答:若理赔经理职务为总公司理赔部门副职或正职,提供总公司内部公告的任职文件即可;若理赔经理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或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务,须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文件;若理赔经理为省级分支机构理赔部门正职,提供省级分公司内部公告的任职文件即可。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且保险单的特约中约定理赔经理,是否可以认定符合评审条件? 答: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理赔经理参与的项目经验是否必须为本投标人参与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答:否。 (4)项目经理和理赔经理是否可以为同一人? 答:不可以。 9.招标文件第52页第三章评审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2(2)原文: 再保险安排:3.合约分保人资信:无合约分保支持的此项不得分;有合约分保支持且合约分保人的资信等级在标普、穆迪、惠誉或贝氏评级中获“A-”(含)以上的,得 2 分,低于“A-”或无评级不得分。 疑问: (1)合约分保人涉及多家的,是否仅需要提供一家合约分包人在标普、穆迪、惠誉或贝氏评级中获“A-”(含)以上的,即可得2分? 答:评审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合约分保(含临时分保)支持证明资料”进行综合评审。投标人提供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险成数分保合约或溢额分保合约”,其余证明材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2)合约分保人为临分合约分保人,临分确认函中是否仅需要明确同意承接此项目,无需明确临分份额? 答:评审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合约分保(含临时分保)支持证明资料”进行综合评审。投标人提供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险成数分保合约或溢额分保合约”,其余证明材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10.招标文件第24-25页 第三章评审办法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原文:项目负责人资格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学历证书扫描件、总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级别的职务任职证明(或省级分支机构副总及以上级别的职务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5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六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核实其相关证书及职务,如不满足条件,招标人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投标人自行考虑风险。投标人如为总公司参加投标,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为投标人;如为省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可为投标人,也可为投标人总公司,否则不予认可。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理赔经理的总公司理赔部门副职及以上级别的职务任职证明(或省级分支机构副总或理赔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的职务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理赔经理自2020 年5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六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理赔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核实其相关证书及职务,如不满足条件,招标人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投标人自行考虑风险。投标人如为总公司参加投标,理赔经理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为投标人;如为省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理赔经理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可为投标人,也可为投标人总公司,否则不予认可。 疑问: (1)若项目负责人或理赔经理为总公司部门人员,因其办公地点不在总公司注册所在地,社保缴纳由办公地点分支机构代缴,此种形式的社保缴纳证明是否予以认可; 答: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不予认可。 (2)若项目负责任人或理赔经理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总公司服务未满6个月,提供职务任职证明及项目负责人或理赔经理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此种形式是否予以认可。 答: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不予认可。 11.采用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保证金,是否可以分两笔转账支付?如:一笔20万元,一笔30万元,合计50万元。 答:可以。 12.因偿二代数据是按照季度进行评估,季末数据为当年累计数,故四季度末偿付能力数据即为年度数据。请问第四季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是否等同于本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答:第四季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不等同于本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13.理赔经理业绩是否等同理赔业绩? 答:理赔经理业绩指的是理赔经理具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承保业绩,且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 14.投标人业绩、理赔经理业绩中均提到“业绩项下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请问50亿元是整个项目的保险金额还是投标人承保份额内的保险金额? 答:业绩项下的保险金额指业绩合同中的总保险金额。 15.理赔经理业绩: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与认可,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若“ 业绩合同扫描件 ” 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
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 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 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该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 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
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问:因保险合同中服务人员一般只显示首席承保人为项目提供的理赔服务人员,无法体现从共方理赔服务人员。理赔经理业绩是否可提供投标人业绩项目投标文件、保险合同/共保协议及保险单进行证明? 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16.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1)须为总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若投标人为省级分支机构,则须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及以上职务。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问:省级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人,省分公司党委委员或总经理室成员如助理总经理是否认可为副总职务? 答:如投标人为省级分支机构,若项目负责人职务为省级分公司党委委员或助理总经理,可以认可为副总职务,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17.项目负责人业绩 因投标文件格式中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详见招标文件P75页。问:是否需要提供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材料? 答:本标段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无业绩要求,故P75页的“(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可不填写; 18.保证金回执,问:保证金支付时是否需要添加备注?备注内容是否有要求? 答:如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账时是否备注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信息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评审时以保证金系统查询结果(含缴纳单位、缴纳账号、金额及时间等)为准。 19.服务方案,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无服务方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中P78页有服务方案单独一项。 问:本项目为从共保人招标,实际服务中为响应首席承保人服务方案。投标文件中服务方案部分是否需要编写投标人拟定的服务方案? 答:投标人无须编写服务方案,但须承诺完全响应首席承保人服务方案,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0.招标文件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问:如投标人为省级分支机构,项目负责人可否由总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人员担任? 答:不可以。 21.招标文件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问:如投标人为省级分支机构,理赔经理可否由总公司理赔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人员担任? 答:不可以。 22.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 2.2.2(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轨道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 问:投标人业绩为项目总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还是投标人份额内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 答:业绩中的保险金额是指业绩合同中的总保险金额。 23.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 2.2.2(1)商务评分标准,理赔经理业绩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轨道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承保业绩(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 问:理赔经理业绩为项目总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还是份额内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 答:业绩中的保险金额是指业绩合同中的总保险金额。 2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2.2.2(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 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问:部分业务保险协议由主承方先与业主方签订协议,后主承方与共保方签订共保协议,在业绩证明资料提供主承方与业主方签订协议以及共保协议是否可以? 答: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为共保业绩,投标人同时提供的首席承保人与业主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投标人与首席承保人签订的共保协议符合业绩证明材料第(1)项“业绩合同扫描件”要求。 2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2.2.2(1)商务评分标准,理赔经理业绩注: (3)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额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问:常规投标中,委派理赔经理的信息在投标文件中项目服务小组中写明,如作为从共保方中标,保险服务协议由主承与业主签订,项目服务小组由首席保险人代表共保体专门成立项目保险服务小组,全权代表从共保履行服务职责,相关材料中不会出现从共保方人员。 针对上述情况,请问是否可更改为参与相关项目理赔金额超过XX万的资料证明或提供其他项目盖章的显示有理赔经理部分的投标文件? 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6.临分安排是否有指定的临分经纪人? 答:否。 27.我司购买了的编号2020BFFBZ03257-4(项目编号)项目的招标文件,我司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提出如下问询: (1)请问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投标代理人不是同一人,是否可以? 答: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2)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到开标现场? 答: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开标现场,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93招标文件第61页,“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在更换前14天通知招标人,同时将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详细资料提交招标人审核,获得招标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同时须缴纳违约金50万元/次。” “确需更换理赔经理,应在更换前14天通知招标人,同时将更换后的理赔经理详细资料提交招标人审核,获得招标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同时须缴纳违约金30万元/次。” 问:如果项目负责人或理赔经理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履行相关流程获得招标人同意后,仍须缴纳违约金吗?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予调整。 28.招标文件第49-50页,评分项“投标人业绩”,其中描述“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问:若我方已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保险单(有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和保险公司公章信息),是否还需要再额外提供加盖业主公章的业主证明?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9.招标文件第51页,评分项“理赔经理业绩”,其中描述“1、正在履行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与认可,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一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材料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问:若我方有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保险单(有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
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信息),是否还需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0.关于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问题 问:总公司投标,项目负责人现为总部部门负责人,但因其曾在总公司所在地的省分公司担任一把手,现调回总部后仍兼该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所以社保一直由省分公司缴纳,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31.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4和附录5(P24、P25)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任理赔经理? 答:不可以。 32.如投标人是省级分支机构,理赔经理是否可以为总公司理赔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的人员? 答:不可以。 33.如投标人是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副总及以上职务人员是否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 答:不可以。 34.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麻烦澄清:(1)第三章2.2.2投标人业绩:A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是指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各笔业务的保险金额合计数,还是指2015年1月1日以来单笔业务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B、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是指业务总的保险金额还是指我司所占共保比例份额的保险金额。 答:A、指单个合同中的保险金额; B、指业绩合同中的总保险金额。 (2)理赔经理业绩: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问题同上。 答:A、指单个合同中的保险金额; B、指业绩合同中的总保险金额。 35.问:(1)招标文件P24页中项目负责人资格,如省级分公司投标,是否可以用总公司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答:不可以。 (2)P60页中提到项目负责人需常驻合肥,常驻的标准是什么?是否需要项目负责人在合肥办公? 答:需要项目负责人在合肥办公。 36.招标文件P25页中理赔经理资格,如省级分公司投标,是否可以用总公司人员作为理赔经理? 答:不可以。 37.招标文件P49页中投标人业绩中“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 50 亿元”指的是项目总业绩还是份额内业绩? 答:指业绩合同中的总保险金额。 38.招标文件P51页理赔经理业绩中“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 50 亿元”指的是项目总业绩还是份额内业绩? 答:指业绩合同中的总保险金额。 39.招标文件P51页理赔经理业绩中,如同一单位,不同业绩,是否可以算理赔经理的多个业绩? 答: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不予认可。 40.4标段从共保人是否需要分开制作投标各延长线的投标文件? 答:不需要,只需要也只可制作一套投标文件。 41.招标文件P73页,如省分公司投标,则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法定代表人为分公司负责人还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答:若为省级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可填写为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信息。 42.招标文件P73页,因保险公司暂未划分企业资质等级,如省分公司投标,则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企业资质等级”等如何填写? 答:无需填写。 43.招标文件P73页,如省分公司投标,则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是否需要证明资料? 答:可不填写,具体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44.招标文件P72页中,如省分公司投标,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中除理赔经理外,是否可用总公司人员? 答:不可以。 45.招标文件第49-51页,投标人业绩和理赔经理业绩要求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请问,业绩合同加盖的是业主(或合同甲方)的合同专用章,而非公章,评标委员会是否认可? 答:认可。 46.招标文件第51页,理赔经理业绩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 请问,(1)提供的业绩合同中,没有“理赔经理”的概念,但在服务小组名单里明确列明了我司拟委派理赔经理的姓名,并且写明职责为理赔,评标委员会是否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提供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通知书上有业主(或合同甲方)的公章,并列明了我司拟委派理赔经理的姓名,写明职责为理赔服务小组组长,评标委员会是否认可? 答:理赔服务小组组长认可为理赔经理。 47.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中对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均未做要求,但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六、资格审查资料中有(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用业绩)和(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用业绩)。 请问,此两项情况表可否删除? 答:本标段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对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无业绩要求,故P74页的“(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和P75页的“(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可不填写。 48.招标文件第80页备注第一项中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的财务报表扫描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核报告。 请问,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报表一般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而无利润分配表。可否将利润分配表修改为股东权益变动表? 答:如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报表中无利润分配表,则利润分配表可以不提供。 49.请问,招标文件第48-49页,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所说的2017、2018、2019年偿付能力充足率指的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还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答: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50.请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类似项目情况表里的“合同价格”指的是什么?是保险金额么? 答:“合同价格”是指合同总保险费金额,不是指业绩评审要素中的保险金额。 51.请问,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工程、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工程、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南延线工程,各条线第三者责任部分的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是多少? 答:无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52.请问,招标文件第52页再保险安排,合约分保(含临时分保)涉及的所有合约再保人是否都需要提供合约分保支持证明材料和资信评级证明材料? 答:评审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合约分保(含临时分保)支持证明资料”进行综合评审。投标人提供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险成数分保合约或溢额分保合约”,其余证明材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53.关于理赔经理业绩证明材料,一般保单、共保协议等资料中不会反应理赔经理姓名,仅为中标人提供相关人员信息交至业主方认可。能够提供由投标人盖章确认资料佐证理赔经理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4.关于提供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中需提供“利润分配表”,一般审计财报中没有此项,能否不提供?或者需要提供哪些利润分配项目? 答:如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报表中无利润分配表,则利润分配表可以不提供。 55.商务评分标准 2017 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含)以上的,得 7 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018 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含)以上的,得 7 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019 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含)以上的,得 7 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请问: 1、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根据该项规定保险公司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符合监管规定具有充足偿付能力,本次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含)以上的,得7分,但150%以下同时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100%的标准的不得分。此项评分标准对于偿付能力150%以下且不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具有歧视,符合国家监管部门规定的指标为何不得分,对特定投标人具有倾向性、且对其它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第四条明确指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建议将此保险金额评判标准分档评分。 2、此项评分标准分值设置过高,该项指标作为“商务评审”指标,评分权重已达到整个项目评分总权重的21%,该项评分标准相当于变相成为了资格评审指标,该单项指标可以直接影响到招标结果的评定,且此项评分标准对于满足偿付能力150%以下且不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具有歧视,对特定投标人具有倾向性、且对其它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建议降低该项评分标准的权重,降低评标分值。 综上所述,建议将此保险金额评判标准分档评分,例如: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以上的,得 7 分;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100%至150%之间的,得 5分,或者参考首席标段评分标准执行。 答:详见本补遗变更内容。 56.项目负责人资格 5 分 1.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不限),得 2 分; 2. 拟任项目负责人从事保险行业工作时间满 20 年(含)以上,得 3 分。 请问: (1)请招标方明确项目负责人高级职称范围,例如:省发改委等省级国家机关单位颁发的专家证书是否可以认可为高级职称。 答:高级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以及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与高级工程师同效力(或同等级)的相关证书(含注册证书)。 57.资本实力 10 分 投标人 2019 年末资本实力:资本金+公积金≥RMB80 亿,得 10 分;RMB20 亿≤资本金+公积金<RMB80 亿,得5 分; 资本金+公积金<RMB20 亿,得 0 分。本项满分
10 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请问: 根据招标文件来看,该项目总保险金额超过170亿元,按照招标文件份额排名计算,四标段中标候选人最高可承保两条线路25%的份额,份额内保额为30.01亿元,已超过首席标段承保份额40%的标准;中标候选人也可能存在承保两条20%的份额,份额内保额为24亿元,也与首席标段承保份额40%的标准一致。 由此可见,此处对于资本实力评分标准的设置要求过低,严重偏离该项目对资本实力的需求,该项评分标准的设置与项目承保风险严重不匹配,从而导致投标候选人不具备承接此项目的资本实力。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予调整。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的评审标准(P49-50),原为:“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12分。 注: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该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 5亿元,每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满分
12 分。 注: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该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理赔经理业绩”的评审标准(P51-52),原为:“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承保业绩(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12分。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与认可,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该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承保业绩(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 5 亿元,每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满分
12分。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与认可,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该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017年度偿付能力”、“2018年度偿付能力”及“2019年度偿付能力”的评审标准(P48-49),原为:“ 2017年度偿付能力 7分 投标人2017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含)以上的,得7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018年度偿付能力 7分 投标人2018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含)以上的,得7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019年度偿付能力 7分 投标人2019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含)以上的,得7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 现变更为:“ 2017年度综合偿付能力 7分 投标人2017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含)以上的,得7分;100%≤2017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不含)的,得3分;其余的不得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018年度综合偿付能力 7分 投标人2018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含)以上的,得7分;100%≤2018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不含)的,得3分;其余的不得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019年度综合偿付能力 7分 投标人2019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含)以上的,得7分。100%≤2019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不含)的,得3分;其余的不得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再保险安排”评审标准中(P52),原为:“ 再保险安排 10分 3.合约分保人资信:无合约分保支持的此项不得分;有合约分保支持且合约分保人的资信等级在标普、穆迪、惠誉或贝氏评级中获“A-”(含)以上的,得2分,低于“A-”或无评级不得分。 ”。 现变更为:“ 再保险安排 10分 3.合约分保人资信:无合约分保支持的此项不得分;有合约分保支持且合约分保人的资信等级在标普、穆迪、惠誉或贝氏评级中获“A-”(含)以上的,得1≤F≤2分,低于“A-”或无评级不得分。 ”。 5.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的“一、投标函”中(P66),原为:“8. /。”。 现变更为:“8. 我方承诺,我方完全响应各标段首席承保人服务方案。”。 第三部分 招标文件延期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10:30”,现延期到“2020年12月25日9: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8号开标室。 第四部分 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1.若投标人对本项目时间有异议,请于2020年12月22日17:30分前提出。 2.上述“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的第5条,投标人须自行在各自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按照第5条的变更内容要求完成修改或变更,如未修改或变更,评审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95、66223831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邮 编:230000
联系人:刘杨
电 话:0551-6266287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