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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蜀山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设计全过程咨询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0BFSBZ0333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2月0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蜀山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设计全过程咨询单位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SBZ03338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P20页“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1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疑问:我单位为高等院校全资的国有企业,公司领导管理层及项目负责人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任命委派,社保(医保)也由学校统一购买,对此类人员,如我单位提供人事关系证明以及学校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可以认可。
2.招标文件第16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8.5条,设计方案的递交,请问递交的设计方案是否包括招标文件第49页2.2.3(2)技术评分标准中: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大纲+设计方案(投标人针对锦龙居进行设计)?还是只递交设计方案(投标人针对锦龙居进行设计)即可?
答: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大纲通过系统进行上传,设计方案(投标人针对锦龙居进行设计)须现场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第46页2.2.3第(1)条,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中注释,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第(3)条,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请问是否可理解为此业绩必须是已竣工业绩,但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要求必须是已竣工业绩。若设计已完成,但项目正在施工过程中,提交审图合格证扫描件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设计已完成证明文件,请明确?
答: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须为设计已完成的业绩,相关材料要求详见本补疑变更内容。
4.企业业绩:2015 年 1月 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老旧小区整治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设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0万平方米的业绩。请问我单位有老旧小区配套设施完善工程设计项目,项目设计内容包含:现有建筑的外立面翻新改造设计;小区内新建道路做法说明和改造道路设计;小区雨水污水改造设计;小区绿化环境提升设计;小区内停车位及配套活动场地设计;小区围墙及门卫设计;小区内监控安防系统设计;小区内路灯系统设计等内容。请问此类小区配套设施完善工程设计项目能否作为本项目的企业业绩?
答:可以,但该业绩须为设计已完成的业绩。
5.我单位有部分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设计的合同为总院授权同意由安徽分公司签订的业绩且满足招标文件第46页2.2.3第(1)条的其他要求,请问此合同能否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6页2.2.3第(1)条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有效的打分业绩?
答:如该合同为总院授权同意由安徽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予以认可。投标文件中除提供招标文件及本补疑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供该合同为总院授权同意由安徽分公司签订的授权书,否则不予认可。
6.针对“蜀山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设计全过程咨询”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2.2.3(1)投标人业绩: 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老旧小区整治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设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12分。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老旧小区整治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设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12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
2.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建筑面积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问题1、企业门槛业绩和项目负责人门槛业绩是否可以重复?
答: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对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均无要求。
问题2、业绩证明材料需要三项都满足,还是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内容。
问题3、目前设计已完成的项目正在施工阶段(还未完工),但未经竣工验收,可提供业主有效证明文件,是否满足投标人业绩得分要求?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内容。
7.“三供一业”物业维修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基本一致,是否可视为老旧小区业绩使用?
答:可以,但业绩材料须满足招标文件及本补疑的要求。
8.我院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合同包含若干个老旧小区的设计,仅能提供其中一个小区竣工验收报告;另外由合同甲方出具证明,确认其余小区均已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可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材料使用?
答:一个合同中包含若干个老旧小区的设计,提供其中一个小区竣工验收报告,另外部分由合同甲方出具证明,确认其余小区均已竣工验收合格,上述材料可以认可为设计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9.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项目报价方式为费率报价,设计费用以工程审定后的招标控制价为基数计算,设计费= 工程审定后的招标控制价*中标费率。本项目设计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所投报价最高投标上限为 2.50%,否则会导致投标无效。 ”
根据以往同类型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与设计服务为分开报价,分别单独取费。提问:本次是否可单独报价取费,若合并报价,本次投标限价是否可适当提高。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根据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老旧小区整治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设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12分。注: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2)中标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2.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为准;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建筑面积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和“2015 年 1月 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老旧小区整治设计业绩(在该业绩中须为项目负责人),且单个合同中设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 12分。注: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2.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为准;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需要。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提问:竣工验收报告由施工单位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于施工企业的遗失和人员变动,难以收集齐全,请问:出示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项目完成证明是否可以代替证明?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 “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P46-48),原为:“
投标人业绩 |
12分 |
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老旧小区整治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设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12分。 注: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 2.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建筑面积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12分 |
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老旧小区整治设计业绩(在该业绩中须为项目负责人),且单个合同中设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12分。 注: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 2.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需要。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
12分 |
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老旧小区整治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设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12分。 注:1. 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下列规定的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如设计总建筑面积等)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建筑面积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12分 |
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老旧小区整治设计业绩(在该业绩中须为项目负责人),且单个合同中设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12分。 注:1. 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下列规定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如设计总建筑面积等)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需要。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北路民生大厦
邮 编:230000
联系人:付成
电 话:0551-6512382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95、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