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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保险
原项目编号: 2020BFQBZ03351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保险-2标段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QBZ03351-2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P49 再保险安排评审标准“注(3)”中,合约分保人资信须提供的评级证明,是否只需提供“评级证书”或“评级报告”或“评级机构官网发布信息截屏影印件”或“保监会中国再保险登记系统截屏影印件”中一项即可? 答:是的。 2.按招标文件提出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及理赔经理(理赔负责人)需要开具社保证明,其他服务人员均不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答:不需要。 3.招标文件未提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因此,请问P71“(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可不提供? 答:本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无业绩要求,故P71页的“(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可不填写。 4.关于承保业绩评审标准:“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若提供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5.P47关于承保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原业绩合同中加盖是业主(或合同甲方)合同专用章,请问此业绩合同扫描件是否符合要求? 答:业绩合同中可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P49 关于理赔经理业绩评审标准:“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若提供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7.P48 关于理赔经理业绩评分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原业绩合同中加盖是业主(或合同甲方)合同专用章,请问此业绩合同扫描件是否符合要求? 答:业绩合同中可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8.P22 关于“理赔经理”的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的“理赔经理”写成“理赔负责人”,此业绩证明材料是否认可? 答:认可。 9.投标人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总公司,请问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其余分支机构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认可。 10.招标文件第4页,第一章第3.1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标人可为母公司或设立在合肥市的省级分支机构”,请问如果为母公司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投标,持有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是否也视为符合投标人资质要求? 答:持有《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的投标人,满足投标人资质格要求。 11.P60 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索引”是否需要,并上传?若需要上传,则上传至哪个模块? 答: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索引表”是为了方便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查找相关资料,建议投标人上传;如果投标人上传,可上传至“十一、其他资料”。 12.P56人员要求中,“中标人至少配备 8 人为本项目日常工作和理赔工作提供服务,且至少有 3 人具有土木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至少有 2 人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不含外聘人员)。”请问:①本科以上(硕士、博士)学历是否认可? 答:认可。 ②自动化专业;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专业;结构工程专业;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专业;交通工程专业;生产过程自动化专业是否属于“土木工程”或“机电工程”的相关专业? 答:属于。 ③教育部认证的硕士国外大学学历学位证书是否认可? 答:认可。 13.P49 关于再保险安排的评审标准中“1.自留情况:说明清晰且安排合理,优的得3≤F≤4 分;良好的得 2≤F<3 分;一般的得 1≤F<2 分;没有不得分。”请问本项中,“优”“良好”和“一般”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相关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自留情况的说明清晰度且安排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审。 14.招标文件中仅对合约分保做出了明确要求,临时分保未明确提出。请问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供临分意向函?如是,请问意向函有无格式要求?如有,请提供意向函模板。 答:评审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合约分保(含临时分保)支持证明资料”进行综合评审。投标人提供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险成数分保合约或溢额分保合约”,其余证明材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15.P51评标办法:“投标人使用相同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疑问:这里的多个标段只针对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保险的多个标段,还是包括“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工程保险第4标段(2020BFFBZ03257-4)”?如包括,那么对于有过多次参与轨道交通工程保险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人员本次不能委派。建议作为从共保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主承保方对于保险方案的各项要求时,可以重复委派。在涉及轨道交通工程保险方面注重服务人员的长期服务经验,在新项目中更能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价值优势。 答:只针对“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保险”项目。 16.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工程保险-3标段项目招标文件补疑(项目编号:2020BFFBZ03257-3)“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54.招标文件“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合同价格指的是合同中物质损失的保额还是合同总保费金额?” “答:是指合同总保险费金额,不是指业绩评审要素中的保险金额。业绩评审要素中要求提供项目物质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合同价格要求填写总保费金额。” 此举是否存在泄露客户费率等隐私信息? 答:上述是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工程保险-3标段项目招标文件补疑文件,本项目无此补疑。 17.从既往大项目保险来看,作为从共保方,须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主承保方对于保险方案的各项要求,承保及理赔事项主要由首席承保人负责。建议从维护业主方利益和提高理赔服务时效的角度考虑,本次招标文件对于从共保方在项目负责人、理赔经理以及主要人员在职称、业绩及学历专业上的要求是否可以适当降低?项目主要服务人员建议可以重复委派?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予调整。 18.资格业绩问题:轨道共保需要各共保方协助主承方提供承保、风险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特别是在大面积自然灾害、突发性重大事件时更需要有承保经验的共保公司参与事件处理,协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运营。如对于本标段(共保标)的资格要求中没有承保业绩的要求,会严重影响共保体对被保险人提供高效的服务。建议增加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最低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予调整。 19.保单章是否属于公章问题:招标文件中关于保险单扫描件的描述“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该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因为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上通常加盖的是保险公司的保单专用章,请明确:加盖有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已加盖有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20.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问题:招标文件对于资格业绩、评分业绩均要求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请问: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是否以提供的保险单的保险起止日期或业主证明为准? 答:业绩开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其余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1.业绩材料的保险金额计算问题:一张保险单中承保多个标段,是否按多个标段的总金额计算保险金额。 答:某业绩以该业绩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单计算,即属于保险合同内容对应的保险金额可累计,不属于保险合同内容对应的保险金额不计算。 22.项目负责人职级问题:我公司拟使用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作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总经理助作为总经理室成员,属于总公司副总级别,请问:是否满足本项目“属于总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的要求? 答:投标人如为总公司参加投标,使用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满足本项目“总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的要求。 23.任职证明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及理赔经理的“职务任职证明”,请问:职务任职证明是否提供公司内部公告的任职文件? 答:①若项目负责人为总公司副总、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务,须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文件; ②若项目负责人职务为总公司部门正职,提供总公司内部公告的任职文件即可; ③若项目负责人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务,须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文件; ④若理赔经理职务为总公司理赔部门副职或正职,提供总公司内部公告的任职文件即可; ⑤若理赔经理为省级分支机构副总、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务,须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文件; ⑥若理赔经理为省级分支机构理赔部门正职,提供省级分公司内部公告的任职文件即可。 24.偿付能力指标问题:招标文件第45、46页“2.2.2偿付能力评审标准”中的偿付能力是否指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 答:是指综合偿付能力。 25.理赔经理业绩问题1:招标文件第48页“2.2.2理赔经理业绩评审标准”中要求“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请问:在既往轨道项目服务中从事理赔服务工作是否认可为理赔经理业绩? 答:理赔经理业绩中,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项目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如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6.理赔经理业绩问题2:如保险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业绩合同及保险单扫描件,且本项目的理赔经理在提供的业绩合同中已体现作为理赔方面的服务人员,是否无需再提供业主单位证明材料。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27.投标文件格式问题1: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71页中要求提供“(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作为资格审查用业绩。 根据我公司研读招标文件后,本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审查条件没有业绩要求,本问题中的“(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是否可以不提供。 答:本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无业绩要求,P71页的“(三)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可不填写。 28.投标文件格式问题2: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76页备注中“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的财务报表扫描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核报告。” 请问:备注描述中的“审核报告”是否指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中的审计报告? 答:是的。 29.商务评分业绩问题:招标文件的评分业绩包含投标人业绩和理赔经理业绩。请问若提供的投标人业绩和理赔经理业绩为同一业绩,该业绩能否重复计分? 答:可以。 30.一、商务评分标准 2017 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含)以上的,得 7 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018 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含)以上的,得 7 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019 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含)以上的,得 7 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请问:(1)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根据该项规定保险公司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符合监管规定具有充足偿付能力,本次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含)以上的,得7分,但150%以下同时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100%的标准的不得分。此项评分标准对于偿付能力150%以下且不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具有歧视,符合国家监管部门规定的指标为何不得分,对特定投标人具有倾向性、且对其它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第四条明确指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建议将此保险金额评判标准分档评分。 (2)此项评分标准分值设置过高,该项指标作为“商务评审”指标,评分权重已达到整个项目评分总权重的21%,该项评分标准相当于变相成为了资格评审指标,该单项指标可以直接影响到招标结果的评定,且此项评分标准对于满足偿付能力150%以下且不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具有歧视,对特定投标人具有倾向性、且对其它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建议降低该项评分标准的权重,降低评标分值。 综上所述,建议将此保险金额评判标准分档评分,例如: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以上的,得 7 分;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100%至150%之间的,得 5分,或者参考首席标段评分标准执行。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31.二、项目负责人资格 5 分 1.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不限),得 2 分; 2.拟任项目负责人从事保险行业工作时间满 20 年(含)以上,得 3 分。 请问:请招标方明确项目负责人高级职称范围,例如:省发改委等省级国家机关单位颁发的专家证书是否可以认可为高级职称。 答:高级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以及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与高级工程师同效力(或同等级)的相关证书(含注册证书)。 32.三、资本实力 10 分 投标人 2019 年末资本实力:资本金+公积金≥RMB80 亿,得 10 分;RMB20 亿≤资本金+公积金<RMB80 亿,得5 分; 资本金+公积金<RMB20 亿,得 0 分。本项满分
10 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请问:根据招标文件来看,该项目总保险金额超过170亿元,按照招标文件份额排名计算,四标段中标候选人最高可承保两条线路25%的份额,份额内保额为30.01亿元,已超过首席标段承保份额40%的标准;中标候选人也可能存在承保两条20%的份额,份额内保额为24亿元,也与首席标段承保份额40%的标准一致。 由此可见,此处对于资本实力评分标准的设置要求过低,严重偏离该项目对资本实力的需求,该项评分标准的设置与项目承保风险严重不匹配,从而导致投标候选人不具备承接此项目的资本实力。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予调整。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017年度偿付能力”、“2018年度偿付能力”及“2019年度偿付能力”的评审标准(P45-46),原为:“ 2017年度偿付能力 7分 投标人2017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含)以上的,得7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018年度偿付能力 7分 投标人2018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含)以上的,得7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019年度偿付能力 7分 投标人2019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含)以上的,得7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 现变更为:“ 2017年度综合偿付能力 7分 投标人2017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含)以上的,得7分;100%≤2017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不含)的,得3分;其余的不得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018年度综合偿付能力 7分 投标人2018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含)以上的,得7分;100%≤2018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不含)的,得3分;其余的不得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019年度综合偿付能力 7分 投标人2019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含)以上的,得7分;100%≤2019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不含)的,得3分;其余的不得分。 注:投标人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再保险安排”评审标准中(P49),原为:“ 再保险安排 10分 3.合约分保人资信:无合约分保支持的此项不得分;有合约分保支持且合约分保人的资信等级在标普、穆迪、惠誉或贝氏评级中获“A-”(含)以上的,得2分,低于“A-”或无评级不得分。 ”。 现变更为:“ 再保险安排 10分 3.合约分保人资信:无合约分保支持的此项不得分;有合约分保支持且合约分保人的资信等级在标普、穆迪、惠誉或贝氏评级中获“A-”(含)以上的,得1≤F≤2分,低于“A-”或无评级不得分。 ”。 3.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的“一、投标函”中(P62),原为:“8. 我方承诺,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承接相应份额的保险。”。 现变更为:“ 8. 我方承诺,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承接相应份额的保险。 9.我方承诺,我方完全响应本项目首席承保人服务方案。”。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的评审标准(P46-47),原为:“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12分。 注: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该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 12 分。 注: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该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理赔经理业绩”的评审标准(P48-49),原为:“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项目承保业绩(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0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12分。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与认可,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该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委派理赔经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承保业绩(拟委派理赔经理在该业绩中须担任理赔经理职务),且该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5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12分。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与认可,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若“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投标人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保险单的,则该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保险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拟委派理赔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三部分 招标文件延期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10:30”,现延期到“2021年1月7日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5号开标室。 第四部分 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1.若投标人对本项目时间有异议,请于2020年12月29日17:30分前提出。 2.上述变更内容的第3条,投标人须自行在各自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按照第3条的变更内容要求完成修改或变更,如未修改或变更,评审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95、66223831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邮 编:230000
联系人:刘杨
电 话:0551-6266277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