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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医科大学新医科中心(新校区)项目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0BFQBZ03247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1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医科大学新医科中心(新校区)项目设计:第一阶段招标文件补疑4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是否可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方案主创共同参加本项目创意与设计理念的陈述? 答:可以。陈述人员数量最多3人,其中至少含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 2.“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汇总表”中,宿舍区的二期建筑面积合计为“98950”,是否应为“108222”?另外,学院区的二期建筑面积合计为“13848”,是否应为“79110”? 答:招标文件中建筑面积为项目建议书推测面积,仅做参考。投标人按照学校师生规模,依据经验和规范等,自行测算并确定建筑规模及指标。 3.控规文件中孔雀台路段为下穿道路,是否考虑有校园地下空间的接口?这条路有没有取消的可能? 答:根据设计思路综合考虑;道路问题参见前款补疑。 4.第一阶段述标形式请予以明确。招标文件第18页中描述为“演示文档在方案设计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播放,无需投标人员进入评标现场,播放时间在8-15分钟。”,同时,文件第57页中描述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答:第一阶段述标系指评分项“本项目创意与设计理念陈述”,采用PPT+项目负责人陈述的形式,不接受模型。招标文件中“演示文档”系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主要针对的是该项目评分项“设计理念”、“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布局”、“重要建筑方案”、“专项设计”;而“本项目创意与设计理念陈述”系由项目负责人现场陈述,两者可能有重复之处,但是各自独立的。“演示文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密封提交。“本项目创意与设计理念陈述”在陈述时由项目负责人现场携带至评审现场。 5.控规文件的坐标跟现状地形图的坐标不一致,请明确以哪个为准? 答:以控规文件的坐标为准。 6.开标时是否需要携带资格审查资料的原件(例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项目人员注册证书等)以备招标人核查,还是以上传至平台的证件扫描件为准,不需要携带原件至开标现场? 答:无需携带原件。 7.部分二期功能可否调整至一期建设。 答:招标文件中建筑功能仅做参考。投标人可以按照学校师生规模,依据经验和规范等,自行规划设计考虑。 8.“补疑1”第10条提到的学院+中心模式具体是指什么,可否详述。 答:详见招标文件。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8.4条里,“电子版设计方案”中是否包含商务文件电子版? 答:“电子版设计方案”系全部设计方案成果制做成的电子文件,包含所有设计方案图纸和文字材料的电子文件,格式上不做限制,按照行业通用即可。 10.请指明“设计方案”的文本制作要求。(如字体、排版等) 答:封套按照招标文件P95格式,封面格式自定,其他格式上不做限制,无特殊要求,按照行业通用即可。 11.招标文件后附投标文件格式中“评审因素索引表”,由于电子商务标制作中是内容是分开上传的,没有统一的页码,是否此表可不制作? 答:“评审因素索引表”可不制作。 12.电子商务标中“投标人荣誉”、“人员荣誉”、“投标人承诺”未见电子商务标中给出指定格式,请问相关内容放哪里?是否自行编辑格式放于“其他资料”中? 答:未给出指定格式的,投标人可自拟格式。 投标文件编制采用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资料的,所需资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交易主体信息库,并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勾选链接上。如无法链接成功,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资料。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自行扫描后通过“其他材料”窗口上传。 鉴于近期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迁移工作,投标人可将相关评审资料上传至“其他资料”或其他相应非勾选链接节点中。 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8.4条里,“本项目创意与设计理念陈述”是需要现场密封递交还是只需要项目负责人携带至现场等待陈述时使用? 答:由项目负责人携带至现场陈述时使用。 14.需现场递交的“设计方案”文件里:“电子版设计方案”、“纸质版设计方案”、“多媒体文档”是分三个封袋递交还是分别密封后打包成一个封袋递交?同时请指明外包封标袋的要求(是否要写项目名称及编号,和详细字体要求);最后所有需要递交的文件总共几个封袋? 答:“电子版设计方案”、“纸质版设计方案”、“多媒体演示文档”建议分三个封袋递交,但不作强制限制。外包封标袋封套按照招标文件P95格式,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递交,其他不作强制要求。所有需要递交的文件封袋数量不作强制要求。 15.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信用评价”里,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12.14日发布了“关于公布2020年(第二次)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想询问关于之前发布的“第一次”结果是否还能作为评分标准。 答: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的合肥市建筑工程设计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结果最新年度的评价等级确定。 16.资格审查资料中,由于招标文件里对项目负责人没有业绩要求,请问此资料中填写的“项目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的业绩能否用于后面“其他资料”中“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进行评分? 答:本项目资格审查中含“项目负责人业绩”指标。 17.请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与“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能否前后统一?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8.“补疑1”第20条规定:删除招标文件第18页“特别提示”中“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但是招标文件的投标函中仍有此项的相关承诺,请问是否删除该项承诺? 答:删除《投标函》第5条中“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19.业绩中,如果签了初步设计合同,合同证明文件是否可以提供初步设计批复?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设计业绩须至少含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20.商务评分标准里,“投标人业绩”中,仅完成出施工图项目是否认可?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设计业绩须至少含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21.退休人员无法提供社保,退休返聘是否认可? 答:予以认可。可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拟配人员与投标人之间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如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扫描件; (2)投标人为拟配人员缴纳的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格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 (3)提供拟配人员为本项目配备人员的投标人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22.由于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阶段无需报价,电子商务标里的“唱标信息”里的报价是否可不填写?“设计费用清单”是否可不填写? 答:可不填写。本项目第一阶段招标文件中未涉及的相关内容在投标文件相应制作节点中无需提供,如合成投标文件有强制要求的,可自拟格式,不作为评审依据。 23.针对招标文件“附录3”、“附录5”中“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如合同无法体现签订时间,以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如合格证时间)。 答:该条是指合同协议书与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为准。已完成证明材料中的合格时间不能代替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协议书与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签订时间、建筑面积等),如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24.针对投标人及人员荣誉评分项:因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每年颁发的一等奖奖项名称略有区别,提供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筑工程一等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建筑结构一等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绿色建筑一等奖”是否满足评分要求?请问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辅证材料有具体界定范围吗?图纸(内含有项目负责人姓名、设计单位出图章)可否认可? 答:承担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的,予以认可,不限限定奖项名称,奖项等级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辅证材料系指用以证明未体现评审要素的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获奖项目业绩合同、审图合格证、业主证明材料等,图纸不予认可。 25.针对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项:请问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是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吗? 答:是指单个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安徽医科大学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81号 联 系 人:周老师 电
话:0551-65160113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李工 电 话:0551-66223645,66223646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