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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引江济淮繁华大道桥桥梁施工监控
原项目编号: 2020BFABZ03497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2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引江济淮繁华大道桥桥梁施工监控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ABZ03497 本项目答疑部分 1.问:如2015年1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2020年12月之后才履约完成的项目,符合本项目业绩要求,而同样时间签订,在2020年12月之前完成的项目不符合本项目业绩要求,既存在明显不公平又不符合桥梁施工监控服务现状,故建议统筹考虑,参照合肥市轨道公司地铁监测招标文件,将本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修改为:2015年1月1日以来(以服务完成时间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单个合同中主跨跨径不低于100米(含)的缆索承重桥(拱桥、斜拉桥、悬索桥、钢桁架桥)施工监控业绩。
答:详见本项目变更部分。 2. 问:关于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社保证明要求,请问:我单位为国内高校所属实体参与本项目投标,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为高校委派至实体的事业编制人员,提供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高校为相关人员缴纳的医保证明材料和隶属关系证明,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3.问: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注:1.投标人应提供上表中人员的证书扫描件。如职称证书中无法体现专业的,可通过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或注册证书体现专业。而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备注中没有写明, 请问,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中无法体现专业的,是否也可通过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或注册证书体现专业? 答:职称证书的专业认定参照附录5注:1执行,即(“注:1.投标人应提供上表中人员的证书扫描件。如职称证书中无法体现专业的,可通过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或注册证书体现专业”)。 4.问: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中,“二、监控范围”与“四、监控范围”中内容描述不一致,请明确具体的监控范围。 答: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二、监控范围”是市政桥梁的监控范围,“四、监控范围”是轨道桥梁监控范围。 5.问:第73页“四、监控范围”“3、跨江淮大道桥(40+65+40)m 现浇箱梁” ,而第77页“3、跨派河大道桥(40+65+40)m 现浇箱梁”,前后描述不一致,请明确。 答:两处为同一处,即轨道交通跨派河大道(40+65+40)现浇连续箱梁桥。 本项目变更部分 1.原招标公告“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施工监控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含有主跨跨径不低于100米(含)的缆索承重桥(拱桥或斜拉桥或悬索桥或钢桁架桥)”,现变更为“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投标人须知附录2约定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施工监控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含有主跨跨径不低于100米(含)的缆索承重桥(拱桥或斜拉桥或悬索桥或钢桁架桥)”; 2.原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评审中“ 投标人业绩 12分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缆索承重桥(如拱桥、斜拉桥、
悬索桥、钢桁架桥等)施工监控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中主跨跨径不低于100米(或单个合同监控费用金额不少于 200 万元)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多12分。 注: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投标人须知附录2的要求。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12分 2015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投标人须知附录2约定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缆索承重桥(如拱桥、斜拉桥、 悬索桥、钢桁架桥等)施工监控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中主跨跨径不低于100米(或单个合同监控费用金额不少于 200 万元)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多12分。 注: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投标人须知附录2的要求。 ”; 3.原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评审“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缆索承重桥梁(如拱桥、斜拉桥、悬索桥等)施工监控项目业绩且:①单个合同监控费用金额不少于200 万元的或单个合同中主跨跨径不低于100米的,每个得 3 分; ②单个合同监控费用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的,每个得2分。 本项满分12分。 注:拟任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同一个业绩不重复计分,计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4个,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所提供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4的要求。 ”现变更为“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本项备注约定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缆索承重桥梁(如拱桥、斜拉桥、悬索桥等)施工监控项目业绩且:①单个合同监控费用金额不少于200 万元的或单个合同中主跨跨径不低于100米的,每个得 3 分; ②单个合同监控费用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的,每个得2分。 本项满分12分。 注:①拟任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同一个业绩不重复计分,计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4个,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所提供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②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3)若为正在履约的业绩,则业绩无时间要求,若为已完成的业绩,则业绩时间以竣工时间为准。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监测费用金额、主跨跨径、项目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面积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4.原招标文件“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主跨跨径、合同监测费用金额、项目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主跨跨径、合同监测费用金额、项目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3)若为正在履约的业绩,则业绩无时间要求,若为已完成的业绩,则业绩时间以竣工时间为准。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主跨跨径、合同监测费用金额、项目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主跨跨径、合同监测费用金额、项目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本项目延期部分 1.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现延期至“2021年1月17日17:30”; 2.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现延期至“2021年1月22日10:30” 3.本项目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现延期至“2021年1月12日17:30” 4.本项目开标地点现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9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合肥市潜山路550号第二政务办公区A1单元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张明 电 话:0551-62641520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935、66223831
2020年1月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