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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海恒科创中心2号楼装饰工程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0BFJBZ03353
原公告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海恒科创中心2号楼装饰工程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4 2020BFJBZ03353-4 第一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4日17:30”,现延期到“2021年1月16日17:30”; 2.原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17:30”,现延期到“2021年1月12日17:30”; 3.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8日10:30”,现延期到“2021年1月22日10:30”; 4..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20号开标室。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公共建筑工程装饰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 现变更为: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为“ 投标人业绩要求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注: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要求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注: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投标人应提供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该条中标后由招标人核实)。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 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三、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表述为 投标人业绩 12分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公共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业绩: (1)单个合同中装饰装修建筑面积 在10000平方米(含)到20000平方米(含)之间的,每个得2分; (2)单个合同中装饰装修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不含)的,每个得3分; 注:本项满分12分。最多计取4个业绩分值。 注: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以下材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等)。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4.本招标文件所述公共建筑工程是指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类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楼、商住楼、工业厂房和仓储。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12分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公共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业绩: (1)单个合同中装饰装修建筑面积 在10000平方米(含)到20000平方米(含)之间的,每个得2分; (2)单个合同中装饰装修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不含)的,每个得3分; 注:本项满分12分。最多计取4个业绩分值。 注: 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2.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投标人应提供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该条中标后由招标人核实)。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3. 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4.本招标文件所述公共建筑工程是指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类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楼、商住楼、工业厂房和仓储。 四、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表述为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办公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业绩(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专业顾问负责人): (1)单个合同中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到20000平方米(含)之间的,每个得2分; (2)单个合同中装饰装修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不含)的,每个得3分; 注:本项满分12分。最多计取4个业绩分值。 注: 1. 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以与投标人为同一个业绩。 2.
投标文件中须提以下材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等)。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4.本招标文件所述办公建筑是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现变更为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办公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业绩(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专业顾问负责人): (1)单个合同中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到20000平方米(含)之间的,每个得2分; (2)单个合同中装饰装修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不含)的,每个得3分; 注:本项满分12分。最多计取4个业绩分值。 注: 1. 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以与投标人为同一个业绩,但需满足上述要求(即办公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业绩)。 2.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投标人应提供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该条中标后由招标人核实)。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3. 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4.本招标文件所述办公建筑是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经开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 联系人:王琳琳 联系方式:0551-63508599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葛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9、66223831 2021年1月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