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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公安通信委外维保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0086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1月2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公安通信委外维保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2021BFFBZ00086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 招标文件中备品备件清单是否要求投标单位完全按照清单内容及对应的数量来报价并在中标后按照报价清单进行采购?此清单是否作为委外维护单位的最终备件库清单?维护过程中消耗的备品备件如果不在招标文件的备品备件清单中,根据什么单价进行结算?

答:(1)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第十七节“报价要求”中第6部分“备品备件据实结算部分的分项报价单价限价表”后备注要求“投标人报价时,需针对分项报价表逐项报价。每项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单价限价,超过单价限价则投标无效;如有漏项,则认定此项费用均摊至其他费用中,此项综合单价费用为0。”

2)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10.13.1明确“投标人提前准备相应备件并提供备件清单提交招标人审核,保证在出现设备故障时能按照故障处理时限和质量要求恢复系统业务”。中标后根据现场需求,据实采购,据实结算。

3)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5.1维保模式(1)明确“本项目采用部分包干与部分据实结算两部分,备品备件清单内的消耗费用为据实结算,其他维保相关工作及维保所需一切费用(包括低耗、材料、低值元件、生产工器具、原厂技术支持、故障部件的维修费、备品备件清单外的备件等)以及所有相关系统测试、年检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中标人负责,在项目实施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如果中标方完全按照招标文件中备品备件清单购买,维护期间未消耗的备品备件,维护期结束如何处理?业主方是否支付此部分货款?

答:招标文件中备品备件清单部分据实结算。

3.招标文件中备品备件清单中很多设备厂家已经停产,是否可以采用厂家提供的替代型号还是必须按照提供的清单进行购买?如可以购买替代型号,招标文件中限价是否应予调整?目前已知的停产清单如下:

备品备件据实结算部分的分项报价单价限价表中(P149P150页)

2.1

语音网关

eSpace IAD104H

2

2.2

语音接入网关

eSpace IAD132E(T)

1

3.10

监控屏幕

M46LA/创维

2

3.14

拼接显示单元L-PH4603

L-PH4603

1

4.1

基站控制器

BSC623

2

4.3

信道机电源

PS22003

2

4.4

基站PDU配电单元

P1D1-32X30-6E2G-DFR

2

4.11

天线

AN0375H01

10

4.15

充电器座充

PS1026

10

4.16

电池

BL2006

10

7.1.1

室外球型一体化摄像机

HIC6622X33-5CIR

1

7.1.2

固定枪式摄像机

HIC5421E-L

1

7.1.3

半球式摄像机

HIC3421E-VIR

1

7.1.4

室内球型一体化摄像机

HIC6622X33-5CIR

1

7.1.7

解码器

DC2808

1

7.2.4

消防串口扩展分配器

X13818

1

7.2.5

控制输入器

X13819V1

1

答:(1)若备品备件停产,投标人报价时针对原厂替代型号进行报价,并在备注中明确替代产品规格型号。中标后中标人需提供原厂的停产说明,并提供兼容性测试报告,并进行在线测试,确保满足系统设备的正常安装及使用要求,各项功能不降低,经过招标人同意后方可正式作为备件。若招标人标后核实未停产,投标人仍按原清单进行供货,结算时按照替代产品报价保持不变。若投标人无法供货,由招标人自行采购,采购过程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同时,投标人需承担因此给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2)替代产品单价不得超过备品备件相应产品的综合单价限价。

4.招标文件中多处如P149页“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十七 报价要求 6.”所列备品备件型号规格部分设备已停产,对应的型号规格/品牌是否可以更改型号/品牌后填报;

答:若备品备件停产,投标人报价时针对原厂替代型号进行报价,并在备注中明确替代产品规格型号。中标后中标人需提供原厂的停产说明,并提供兼容性测试报告,并进行在线测试,确保满足系统设备的正常安装及使用要求,各项功能不降低,经过招标人同意后方可正式作为备件。若招标人标后核实未停产,投标人仍按原清单进行供货,结算时按照替代产品报价保持不变。若投标人无法供货,由招标人自行采购,采购过程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同时,投标人需承担因此给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5.招标文件P149页“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十七 报价要求 4.”要求“备品备件的数量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分项报价,总价不得超过109.7875万元”是否理解为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不能变,数量可任意调整?

答:投标文件备品备件的名称、数量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得调整,项目执行中备品备件按照据实结算。备品备件型号规格调整要求见答疑回复第4项。

6.招标文件P51页“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条维保范围 2、维保模式(2)”提到“备品备件据实结算部分……若实际使用量超过据实结算部分合同中数量,超过部分备件由乙方给予免费采购及更换”,超出部分免费采购及更换,少于合同量的是否按合同量支付?

答:招标文件中备品备件清单部分据实结算。

7.招标文件P111页“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六、维保工作量清单及相关要求 6.1”提到“如投标人非原厂生产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承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可提供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原厂授权书及售后服务函供招标人核验。”针对此条有三点疑问: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意味着该授权书及服务函应当在中标后30日内提供,中标人如若投标前并无授权书和服务函,如何保证中标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获取上述材料?2)如若中标人30日内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是否可以认定中标人不具备中标资格?3)如若中标人不具备中标资格,该项目如何处理?是否作废标处理?亦或由第二中标候选人继受中标人权利义务?

答:若中标后中标人无法及时提供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原厂授权书及售后服务函,中标人需在签订合同前提供服务承诺并加盖公章,承诺项目服务过程中,需满足招标人服务要求,若投标人未及时响应招标人要求,招标人有权自行联系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同时,中标人需承担因此给招标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8.招标文件P132页,人员配置表中要求人员进场前,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人员20201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拟委任的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拟委任的上述人员是否包含检修工

答:包含检修工。

9.关于财务状况,“投标人所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由于报告文件页数非常多,可否仅在首页盖章和骑缝章即可?

答: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可仅在首页和骑缝处盖章。

10.关于人员业绩评分的问题,作为资格评审的人员业绩是否在打分业绩中可以做评分。

答: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无人员业绩要求。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551-62662871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11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5日

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公安通信委外维保招标-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