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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物业服务(2021-2024)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0141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1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物业服务(2021-2024)招标文件补疑2

2021BFFBZ00141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P46页“商务评分标准--人员资质”中“4.维修人员中(任意一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机电工程或者建筑工程专业)得 2 分,最多 2 分。”我公司认为此项评分条件太过于局限性,限制了大多数物业企业参与竞争,建议放宽条件要求。建议修改为“4.维修人员中(任意一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机电工程或者建筑工程专业)或具有高级机电工程师的得 2 分,最多 2 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P46页“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中“自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非住宅类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业绩:单个合同年服务费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注:本项满分12分。”此项评分要求参与竞争的物业公司近5年来具有4个年服务费超过1000万元的非住宅业绩,我公司认为此项要求属实过高。建议修改为“自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非住宅类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业绩:单个合同年服务费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每个得6分。注:本项满分12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P47页“商务评分标准--人员业绩”中“自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非住宅类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业绩(须在对应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或项目副经理),且单个合同服务费金额不少于 1200 万元的,每个得 3分;(2)拟派项目主管具有非住宅类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业绩(须在对应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或项目副经理),且单个合同服务费金额不少于 1200 万元的,每个得 3分。”我公司认为,项目重要管理者五年内至少两次在不同的年服务费超千万的大型非住宅项目中任职调岗,不能体现其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能作为其优秀管理能力的加分条件。同时,我认为此项条件要求过于苛刻,且有倾向性。建议修改为“(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非住宅类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业绩(须在对应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或项目副经理),且单个合同服务费金额不少于 1200 万元的,每个得 6分;(2)拟派项目主管具有非住宅类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业绩(须在对应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或项目副经理),且单个合同服务费金额不少于 1200 万元的,每个得 6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P49页“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荣誉”中“2.20181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评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 TOP100’中排名前20名得2分,排名21-501分,其余不得分。”我公司认为,此项条件设置的过高且具有倾向性,同时也不利于安徽省本土物业企业参与竞争。建议修改为“2.20181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评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TOP100’中排名前30名得2分,排名31-501分,其余不得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请问人员业绩得分版块部分,项目经理和项目主管在同一个项目中的服务,可以共用一个业绩得分吗?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原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人员业绩

12

2015 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非住宅类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业绩(须在对应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或项目副经理),且单个合同服务费金额不少于1200 万元的,每个得3分;

2)拟派项目主管具有非住宅类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业绩(须在对应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或项目副经理),且单个合同服务费金额不少于1200 万元的,每个得3分。

注:本项满分12分。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3.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费金额、服务内容、岗位人员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服务费金额、服务内容、岗位人员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6.同一业绩中同时包含上述要求中多个人员的,不累计加分。

”,现变更为:“

人员业绩

12

2015 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非住宅类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业绩(须在对应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或项目副经理),且单个合同服务费金额不少于1200 万元的,每个得3分;

2)拟派项目主管具有非住宅类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业绩(须在对应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或项目副经理),且单个合同服务费金额不少于1200 万元的,每个得3分。

注:本项满分12分。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3.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费金额、服务内容、岗位人员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服务费金额、服务内容、岗位人员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6.同一业绩中同时包含上述要求中多个人员的,可分别计分。

”。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现延期到“202134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10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

联系人:宋利

联系方式:0551-6266287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葛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966223831

2021225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5日

附件:2021BFFBZ00141-招标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