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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和口腔医院滨湖分院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0481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3月2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和口腔医院滨湖分院检测招标文件补疑2 2021BFFBZ00481 第一部分: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中: “注:1.投标人应提供上表中检测工程师的相关证书。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表中检测工程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检测工程师2020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2020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2020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附属证明材料” 现变更为: “注:1.投标人应提供上表中检测工程师的相关证书。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表中检测工程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检测工程师2020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检测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检测工程师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检测工程师2020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检测工程师2020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附属证明材料”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其他主要人员资历”中: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人员2020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上述人员2020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医保)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上述人员2020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医保)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附属证明材料。2.投标人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承诺或者列表说明” 现变更为: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人员2020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上述人员2020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医保)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上述人员2020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医保)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附属证明材料。2.投标人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承诺或者列表说明”。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刘工 联系方式:0551-62861471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8、66223831 2021年4月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