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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咨询及第三方安全评估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0601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4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咨询及第三方安全评估服务项目补疑1 2021BFFBZ00601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和标前公示中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有关于“不接受联合体业绩”的差别,“联合体业绩”分为“联合体牵头方业绩”和“联合体非牵头方业绩”。结合两次内容表述,正式招标文件中“不接受联合体业绩”是否是想表述“接受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方的联合体业绩,不接受联合体非牵头方业绩”?请招标人予以明确。并建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正文中: (1)P4页“3.2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建设咨询(或运营咨询)业绩(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可,且不接受联合体业绩)”,明确为:“3.2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建设咨询(或运营咨询)业绩(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可,且接受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方的联合体业绩,不接受联合体非牵头方业绩。)”; (2)P4页“3.4(2)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建设咨询(或运营咨询)业绩(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可,不接受联合体业绩,且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须在对
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职务);”明确为:“3.4(2)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建设咨询(或运营咨询)业绩(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可,接受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方的联合体业绩,不接受联合体非牵头方业绩,且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职务);” (3)P48、P49、P51页“2.2.3(1) 商务评分标准
投标人业绩 1.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建设咨询和运营咨询业绩(建设咨询和运营咨询内容须在同一合同中体现,不接受联合体业绩),每个业绩得 3 分;2.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建设咨询(或运营咨询)业绩(不接受联合体业绩),每个业绩得2分。 技术负责人业绩 拟委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建设咨询(或运营咨询)业绩(拟委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担任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不接受联合体业绩)的得 3分,本项满分 3 分。 信号专业负责人业绩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设计业绩(拟委任本项目的信号专业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担任信号专业负责人。不接受联合体业绩)。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运营咨询(或建设咨询)业绩(拟委任本项目的信号专业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担任信号专业负责人。不接受联合体业绩),每个得 3 分”。明确为:“2.2.3(1)投标人业绩 1.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建设咨询和运营咨询业绩(建设咨询和运营咨询内容须在同一合同中体现,接受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方的联合体业绩,不接受联合体非牵头方业绩)),每个业绩得 3 分;2.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建设咨询(或运营咨询)业绩(接受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方的联合体业绩,不接受联合体非牵头方业绩),每个业绩得2分。 技术负责人业绩 拟委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建设咨询(或运营咨询)业绩(拟委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担任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接受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方的联合体业绩,不接受联合体非牵头方业绩)的得 3分,本项满分 3 分。 信号专业负责人业绩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设计业绩(拟委任本项目的信号专业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担任信号专业负责人。接受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方的联合体业绩,不接受联合体非牵头方业绩)。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运营咨询(或建设咨询)业绩(拟委任本项目的信号专业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担任信号专业负责人。接受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方的联合体业绩,不接受联合体非牵头方业绩),每个得 3 分”。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2.招标文件 P25页“针对上述序号1-9对应人员:(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的职称证书扫描件。(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2020年9月(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请问贵方,对于附录5中的序号9运营筹备负责人是否可以接受“提供对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自动运行(无人驾驶)系统的运营单位(所述运营单位系指对应轨道公司)出具的2020 年9月(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3.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不接受联合体业绩”,是否指“接受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方的联合体业绩,不接受联合体非牵头方业绩”?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4.安全评估单位所出具的安全评估证书是否需要具备CNAS授信标识? 答:安全评估单位所出具的安全评估证书须具备CNAS授信标识或CNAS授权签字官签字确认。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和“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不接受联合体业绩”; 现变更为:“接受联合体业绩,但投标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业绩合同或联合体协议或业主证明等)须能体现出投标人为联合体牵头人,否则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和“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项目负责人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信号专业负责人业绩和车辆专业负责人业绩要求“不接受联合体业绩”; 现变更为:“接受联合体业绩”。 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第9项运营筹备负责人无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11:00”,现延期到“2021年4月29日11: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2号开标室。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刘杨 联系方式:0551-6266277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葛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9、66223831 2021年4月1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