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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创新科技园监理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0711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4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创新科技园监理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2021BFFBZ00711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49页投标人项目获奖要求:投标人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国家级的,得2分,省级的,得1分。 建议: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颁发的詹天佑金奖,也是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与鲁班奖一样都是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但奖状名称上因未有“优质工程”字样,之前一些项目评标时,少数评委不了解该情况,就因为“詹天佑金奖”无“优质工程”字样不计分。建议明示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为(如鲁班奖、詹天佑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请问: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颁发的詹天佑金奖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其余按招标文件执行。 2.投标人资质47页设置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加分项。资格初审为房建甲级或综合资质,房建甲级监理资质已经满足本项目需求。安徽省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单位仅9家,而满足招标文件中总监要求的监理企业少之又少,有较强的排他性嫌疑,省内很多企业无法公平参与投标。设置综合资质加分违反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合肥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的第二条第四项中的“招标人不得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规定;同时违背了合肥市政府鼓励本地企业做大做强的精神。 建议:取消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得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鉴于本项目为大型公建,安装内容多,对工程造价要求高,建议增设具有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安装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得1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 招标文件第47页“投标人业绩”第1条,要求为2016年以来竣工的30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工程监理业绩,我方认为该条件过高,达到该体量的公共建筑极少,近些年在合肥直至安徽省内更是寥寥无几。可否酌情取消年限设置或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不含厂房)项目监理业绩”?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内容。 5.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打分要求中,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得1分”,因综合资质的取得须是住建部监理14项资质中,具备其中五项甲级资质即可申报成功,因此综合资质可以不包括房屋建筑甲级资质,而且安徽省内综合资质监理企业获得家数很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思想。建议取消该项加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补充部分内容 本招标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与招标人或招标人下属分子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原招标文件P47中的“ 投标人业绩 12分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以下业绩的: 1.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的,每个得3分,满分9分; 注:(1)以竣工时间为准;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 2.EPC房屋建筑工程(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房屋建筑工程或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的,每个得3分,满分3分。 注: (1)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正在履约的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的业绩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总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建筑面积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 、2条,不重复计分。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12分 1.201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的,每个得3分,满分9分; 注:(1)以竣工时间为准;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 2.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EPC房屋建筑工程(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房屋建筑工程或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的,每个得3分,满分3分。 注: (1)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正在履约的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的业绩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总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建筑面积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 、2条,不重复计分。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繁华大道与文山路交口 联系人:冯玺默
联系方式:0551-65679205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14、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