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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信息化管理平台监理(第一期)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0888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5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信息化管理平台监理(第一期)
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FBZ00888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一、企业业绩: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以下业绩之一的,每个得 3分,满分 12 分: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化项目监理业且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化项目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监理费不少于50 万元的;
注:(1)满分 12 分。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得分,上述同一业绩不重复得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附录 2的要求。
附录2要求:
问题:本项目要求是轨道信息化业绩作为加分项,据了解,全国的轨道业绩基本均是从开始到审计经历5-10年及以上才能真正意义上算是验收,信息化部分只是主体的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最终验收是跟着主体完工结束,基本都是投入使用,但是都是初验,预验收、专家意见等等证明材料,也有国家政策原因,考虑试运行和安全问题,因此经历的时间和过程复杂多变,招标文件此项业绩必须要提供验收证明材料不合理。特别是合肥信息化项目95%以上是没有三方盖章的验收报告,均是专家签字意见的验收意见等同于验收报告之类。
建议一、取消业绩完成证明材料,只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即可。
建议二、已完成证明材料的证明,如提供项目的监理合同,并且提供项目的预验收报告或者初验报告或者专家签字验收意见报告是否认可?
答:本项目要求的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投标人如提供以下证明之一的,视为已完成:
1.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注:(1)证明文件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2.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监理业务手册
注:手册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
3.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总监信用手册
注:手册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
4.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项目预验收(或初验)报告
注:报告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5.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项目终验(或竣工验收)报告
注:报告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6.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项目专家评审会或者验收会(初验收、预验收、终验收均可)的验收意见报告
注:须提供有评审专家签字的评审会或者验收意见报告,并提供加盖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会议通知);
7.监理项目的初验(或预验收)报告
注:报告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8.监理项目最终验收(或竣工验收)报告
注:报告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9.监理项目的审计报告
注:报告须有加盖审计单位公章或审计单位项目章或审计单位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审计单位公章或审计单位项目章或审计单位的部门章的除外)。
以上1-9条如为分包合同则不被认可。
二、总监业绩: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具有以下业绩的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在该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每个得 3分,满分 12分: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化项目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化项目监理业绩且单个合同监理费不少于50 万元的。
注:1.同一业绩不重复得分;同一业绩同时满足项目负责人业绩和投标人业绩要求的,可分别计分。 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1)业绩合同。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 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2)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文件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已完成证明材料须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盖章。分包合同不予认定。
问题:本项目要求是轨道信息化业绩作为加分项,据了解,全国的轨道业绩基本均是从开始到审计经历5-10年及以上才能真正意义上算是验收,信息化部分只是主体的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最终验收是跟着主体完工结束,基本都是投入使用,但是都是初验,预验收、专家意见等等证明材料,也有国家政策原因,考虑试运行和安全问题,因此经历的时间和过程复杂多变,招标文件此项业绩必须要提供验收证明材料不合理。特别是合肥信息化项目95%以上是没有三方盖章的验收报告,均是专家签字意见的验收意见等同于验收报告之类。
建议一、取消业绩完成证明材料,只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即可。
建议二、已完成证明材料的证明,如提供项目的监理合同,并且提供项目的预验收报告或者初验报告或者专家签字验收意见报告是否认可?
答:本项目要求的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投标人如提供以下证明之一的,视为已完成:
1.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注:(1)证明文件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2.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监理业务手册
注:手册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
3.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总监信用手册
注:手册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
4.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项目预验收(或初验)报告
注:报告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5.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项目终验(或竣工验收)报告
注:报告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6.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项目专家评审会或者验收会(初验收、预验收、终验收均可)的验收意见报告
注:须提供有评审专家签字的评审会或者验收意见报告,并提供加盖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会议通知);
7.监理项目的初验(或预验收)报告
注:报告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8.监理项目最终验收(或竣工验收)报告
注:报告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9.监理项目的审计报告
注:报告须有加盖审计单位公章或审计单位项目章或审计单位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审计单位公章或审计单位项目章或审计单位的部门章的除外)。
以上1-9条如为分包合同则不被认可。
三、贵中心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信息化管理平台监理(第一期),我单位在仔细研读后,现根据公示的招标文件提出几点疑问,烦请协助解答或澄清。
针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关于业绩的加分项,此项加分项要求了轨道业绩,我们可以理解,是属于专业性的行业特殊属性,但是对于业绩必须提供验收报告,同时需要甲方证明完全不合理,据了解,现在全国信息化监理各个地方情况不一致,特别是合肥,均是专家验收意见,而且针对于智能交通或者轨道或者雪亮等等,都是5年以上才有可能最终的验收,涉及审计的流程过于长,并是附属工程,占比很小,不应该要求过高。建议能否取消验收报告的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即可,也算是业绩,并不影响整体的对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答:本项目要求的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投标人如提供以下证明之一的,视为已完成:
1.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注:(1)证明文件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2.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监理业务手册
注:手册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
3.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总监信用手册
注:手册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
4.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项目预验收(或初验)报告
注:报告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5.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项目终验(或竣工验收)报告
注:报告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6.所监理的信息化项目的项目专家评审会或者验收会(初验收、预验收、终验收均可)的验收意见报告
注:须提供有评审专家签字的评审会或者验收意见报告,并提供加盖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会议通知);
7.监理项目的初验(或预验收)报告
注:报告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8.监理项目最终验收(或竣工验收)报告
注:报告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及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章的除外);
9.监理项目的审计报告
注:报告须有加盖审计单位公章或审计单位项目章或审计单位的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审计单位公章或审计单位项目章或审计单位的部门章的除外)。
以上1-9条如为分包合同则不被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吴焰
联系方式:0551-6266277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14、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