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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托管银行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1BTHBZ00702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托管银行招标文件补疑 2021BTHBZ0070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投标人为分行,业绩合同为下属支行签订是否认可为过往业绩? 答:如投标人为分行,下属支行的业绩予以认可。 2.业务证明材料要求须能体现出“政府投资项目”,是否要求为政府全额投资项目,政府拨付平台公司后,由平台公司提供资本金并按规定进银行融资的项目是否认可为“政府投资项目”? 答:业绩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即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业绩证明材料明确体现出项目类型为“政府类投资项目”或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予以认可,如不能明确体现为“政府投资项目”,可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项目立项材料扫描件,须能明确体现出项目类型为“政府类投资项目”或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 (2)如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可提供项目招标公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截图),须能明确体现出项目类型为“政府类投资项目”或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 (3)如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单位为政府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该业绩可视为“政府类投资项目”。 (4)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出项目类型为“政府类投资项目”或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 3.授权委托书中被委托人与在招标网站参与项目时填写的联系人不一致是否可以? 答:可以。 4.业绩要求为正在履行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提供已开立托管账户账号及入账凭证是否可以作为正在履行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答:可以。投标文件中提供已开立托管账户账号及入账凭证,开立的托管账户账号需与业绩合同(或托管协议)中载明的项目账户账号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5.投标人业绩:投标人为商业银行安徽省直分行,其所管辖地市分支行业绩是否均为投标人业绩? 答:投标人所管辖地的分/支行的业绩予以认可。 6.业绩证明材料:如合同甲方为政府类单位客户,合同无“政府类投资项目”,是否可认同为“政府类投资项目”? 答:如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单位为政府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该业绩可视为“政府类投资项目”。 7.请问(1)投标文件组成格式中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均有其他资料项,二者上传资料有何区别?(2)投标文件组成格式中“投标文件内容”和“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是否均写“此页无须填写内容”? 答:(1)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中“其他资料”项,可提供商务技术评审相关材料,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其他资料”可提供报价评审相关材料;(2)无须填写相关内容。 8.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托管业绩,若我行以合肥分行名义投标,是否可提供总行其他分行全国范围内业绩?或可否提供分行范围内基金托管类似业绩? 答:投标人所管辖地的分/支行的业绩予以认可。投标人所管辖地外的分/支行的业绩不予认可。如投标人为某银行安徽省分行,提供的六安市分行业绩予以认可,提供的江苏省分行或其所辖分/支行业绩不予认可。同时如某银行未设置省级分行,其所在省份一级分行可视同为省级分行。 9.招标文件P17页、P44页、P45页等处提及需提供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请问:(1)提供相应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流水或出入账回单方面的同样可以证明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 (2)若提供项目的资金支出预算表(比如:加盖了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章以及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的财务章)等方面的同样可以证明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 答:(1)投标文件中提供已开立托管账户账号,同时提供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流水或出入账回单,可作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但开立的托管账户账号需与业绩合同(或托管协议)中载明的项目账户账号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2)项目的资金支出预算表不可作为业绩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10.招标文件P17页、P44页、P45页等处提及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能体现出“政府类投资项目”,即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请问:(1)提供的项目如为轨道、高铁等建设项目,常识即能判断出项目为“政府类投资项目”,即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是否不用再单独提供能体现出“政府类投资项目”、即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的证明材料? (2)若提供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比选总承包的,项目招标公告明确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的,比如:若提供的项目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提供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的招标公告的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是否可以? 答:业绩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即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业绩证明材料明确体现出项目类型为“政府类投资项目”或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予以认可,如不能明确体现为“政府投资项目”,可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项目立项材料扫描件,须能明确体现出项目类型为“政府类投资项目”或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 (2)如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可提供项目招标公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截图),须能明确体现出项目类型为“政府类投资项目”或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 (3)如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单位为政府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该业绩可视为“政府类投资项目”。 (4)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出项目类型为“政府类投资项目”或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 11. 招标文件P46页,第三章评标办法2.2.2(1)中投标人获奖情况评审标准提及“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按以下级别进行评分:(1)一等奖的,每提供一个奖项得3分……”。 由于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经营业绩分类考核通报中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是否可以认定安徽省人民政府所颁发的考核结果中优秀等同于招标文件中的一等奖、每提供一个奖项得3分,良好等同于招标文件中的二等奖、每提供一个奖项得2分? 答: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经营业绩分类考核通报中考核结果为“优秀”可等同于“一等奖”、“良好”可等同于“二等奖”。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补充部分 关于本项目业绩要求,现补充说明如下: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项目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则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按照本补疑第一部分第4和第9条问题回复提供正在履约或已完成证明材料,则证明材料无需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 (2)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详细评审中业绩要求托管资金量,如提供的业绩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项目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则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托管资金量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如按照本补疑第一部分第4和第9条问题回复提供正在履约或已完成证明材料,则托管资金量以业绩合同为准,如合同中无法反映托管资金量,须同时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证明材料明确说明托管资金量,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05月20日10:00”,现延期到“2021年6月1日10: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
4872 号金融港中心 A9 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一楼多功能室(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吴双 联系方式:0551-63355376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9;66223831 2021年5月1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