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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4号线南延线车辆集成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0906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4号线南延线车辆集成服务项目2标段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FBZ00906-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鉴于电子投标有文件有大小限制,企业业绩和总监业绩的业绩合同扫描件只放合同协议书和能证明项目信息、人员信息的关键页是否可行? 答:关于业绩合同,投标人可仅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关键页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内容、服务线路全线初期运营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业主单位部门章或业主单位项目部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或合同甲方项目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第六章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文件上传格式和纸质版不同,请明确标书编制以哪个版本为准。 答:关于投标文件组成以招标文件中的“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相关格式的Word版本详见本补疑附件。 此外,1标段: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以“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4号线南延线车辆集成服务-1标段 编号:2021BFFBZ00906-1”或者“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4号线南延线车辆集成服务 编号:2021BFFBZ00906-1”均可。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前附表2.2.3技术评分标准最后一项评审因素为“总体评价”,评审标准为“对投标文件的整体方案完整性、条理性、合理性及投标人的综合能力进行总体评价……未提供或不合理的不得分”。 根据对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理解,本条并非是对某一单独章节或某一单独评审因素的评分,而是对技术方案中所包含的所有内容的总体评价。 请问,是否“总体评价”这个评审因素无需独立成章提供,技术方案中提供的全部内容,即视为“总体评价”所需提供的内容。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2)技术评分标准(技术方案)的评审因素只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关键因素进行评分,其中的评审因素“总体评价”是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完整性、条理性、合理性的及投标人的综合能力进行综合评分,“总体评价”这个评审因素需独立成章提供。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吴工 联系方式:0551-6266277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11、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4日
附件:2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4号线南延线车辆集成服务补疑1.pdf 附件:附件2标段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