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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三期设计总承包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1BFBBZ01096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5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三期设计总承包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BBZ01096
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10:00”,现延期到“2021年7月2日11: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号开标室。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
标书中对于建设内容描述过于简单(仅有“商业办公楼为主和配套服务型商业等”),能否提供细化的建设内容?比如是否建设酒店?是否建设公寓?是否有营销中心?商业总面积有无上限?
答:建设内容以租售混合型商业办公为主(约占总计容面积的85%-90%,仅供投标人参考),辅以配套服务型商业(约占总计容面积的10%-15%,仅供投标人参考),具体比例及业态由投标人现场调研后自行考虑;营销中心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2.从提供的CAD图纸上看,紧邻基地北侧有13米的类似城市支路的虚线,请明确其功能。
答:为市政道路。
3.请提供周边的总体规划图纸。
答:总体规划正在调整,暂定规划图如下:
4.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项目负责人业绩和投标人业绩在互相满足的情况下能否重复计算?
答:可以。
5.请简要阐述一下文华园一期、文华园二期和文华园三期之间的关系。
答:文华园一期由招标人自建自持,已建成投入使用,文华园二期和文华园三期尚未开工建设,拟通过建设文华园一期、二期、三期,逐步形成较大规模、集中连片的创意文化产业高水平集聚区,三个项目区位关系详见本补疑文件第3条“暂定规划图”。
6.请提供项目基地及周边道路的竖向标高,以便于完成竖向设计图。
答:项目基地现状标高由投标人自行踏勘;周边道路竖向如下(仅供投标人参考,以投标人/中标人现场复测为准。)
7.技术评分标准中,设计服务评审标准“投标人应在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情况下,提供更优于或有利于招标人的服务承诺”,该服务承诺有无具体指向?
答:无具体要求,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服务需要及自身情况作出承诺,由评委委员会综合评审。
8.招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商业办公楼和商业服务配套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其中总建筑面积是否包含地下室等不计容面积?合同中建筑类型包含购物中心、酒店、商业公寓、办公公寓,是否判定为有效?
答:是;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上建设的购物中心、酒店、商业公寓、办公公寓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业绩项目类型的要求,其余评审要素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9.拟派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为投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是否有效?
答:无效。
10.若审图合格证面积比合同签订的面积少,是否以审图合格证累加的面积大于招标文件要求的面积即可?
答: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审图合格证的累加面积为准。
11.
产业园、科技园、服务业园区、金融城等不含工业厂房的园区类业绩算不算商业建筑?若满足评审要求的面积和金额,符不符合要求?
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上建设的产业园、科技园、服务业园区、金融城(不含工业厂房)业绩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业绩项目类型的要求,其余评审要素执行招标文件要求。如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未明确说明包含设计内容等评审要素的,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12.招标文件业绩要求: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商业建筑设计业绩(包含商业办公楼和商业服务配套等设计内容),且单个业绩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1)商业办公楼和商业服务配套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万平方米;(2)商业办公楼和商业服务配套设计费不少于 800 万元。
请问:(1)(2)两点中的办公楼和商业是指合同中这两个具体业态相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或两个具体业态设计费相加不少于800万元,还是指总的合同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或总的合同设计费不少于800万元。
答:指的是:单个合同中这两个具体业态相加的总建筑面积(以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为准)不少于10万平方米或两个具体业态设计费相加不少于800万元。
13.根据招标文件20页,提供业绩证明资料中第二条时间证明:审图合格证,如单个合同对应多个审图合格证,则时间以投标人提供的多个审图合格证中最迟的审查时间为准;我方提供的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主体审图合格证审查日期为2015年,其中相关配套附属部分审图合格证审查日期为2016年,请问该项目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此业绩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业绩时间的要求,其余评审要素执行招标文件。
14我方完成的产业园业绩,用地为工业用地,建设功能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可否开具业主证明等同于商业建筑。
答:不予认可。
15标书中要求商业建筑设计业绩(包含商业办公楼和商业服务配套等设计内容),是否可以理解项目中具有办公和商业服务配套功能即可,如银行总部基地为商业用地,功能具备办公和银行网点;产业园项目为科研办公及配套服务均可等同于商业办公和服务功能。
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上建设的银行总部基地、产业园业绩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业绩项目类型的要求,其余评审要素执行招标文件要求。如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未明确说明包含设计内容等评审要素的,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16.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商业办公楼和商业服务配套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若合同中有多种建筑类型,投标人提供的审图合格证证明材料或合同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是否满足商业办公楼和商业服务配套总建筑面积符合10万平方米要求即可?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审图合格证证明材料或合同发包人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商业办公楼和商业服务配套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响应材料,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未明确说明包含设计内容等评审要素的,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17.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获奖、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获奖情况中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关于“商业建筑设计业绩(包含商业办公楼和商业服务配套等设计内容)”是否可以替换为“公共建筑设计业绩”。
答:不可以,执行招标文件。
1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五”中投标文件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果合同协议书能体现时间和规模,是否可以不提供“时间证明”材料和“规模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响应材料。
19.招标文件中对于商业建筑设计业绩(包含商业办公楼和商业服务配套等设计内容)的认定,是否可以理解项目中具有办公和商业类似功能,比如项目中包含酒店、办公产业园等,可认同为商业建筑业绩?
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办公产业园业绩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业绩项目类型的要求,其余评审要素执行招标文件要求。如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未明确说明包含设计内容等评审要素的,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20.
招标文件第44页,关于项目负责人获奖情况,“2016 年 1 月 1 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拟派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商业建筑设计业绩(包含商业办公楼和商业服务配套等设计内 容且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 发的奖项:省级及以上的,每个得 2 分;地市级的,每个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2 分。”问项目负责人获奖的设计业绩类型是否包含办公园区/产业园区?
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上建设的办公园区、产业园区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业绩项目类型的要求,其余评审要素执行招标文件要求。如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未明确说明包含设计内容等评审要素的,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21.是否可以提供大致的出售与租赁比例。
答:暂未明确,投标人自行考虑。
22.办公产品有无具体要求。
答:租售混合型。
23.能否提供周边地块的详细设计资料。
答: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24.投标人业绩已完成证明文件,招标文件要求“(2)时间证明:审图合格证,如单个合同对应多个审图合格证,则时间以投标人提供的多个审图合格证中最迟的审查时间为准;
(3)规模证明:建筑面积为单个合同对应的建筑面积,可以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①审图合格证明材料(例如:投标人提供的审图合格证明材料审核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和 2016 年 2 月等多个,则多个审图合格证明材料的建筑面积可以累加);②合同甲方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时间及规模证明文件提供“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是否被认可?
答: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响应材料。
25.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合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以来,根据附录5中,“(2)时间证明:审图合格证,如单个合同对应多个审图合格证,则时间以投标人提供的多个审图合格证中最迟的审查时间为准;”请问业绩合同签订日期是2016年1月1日之前,但审图合格证时间是2016年1月1日之后,这样的业绩是否被认可?
答: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业绩时间要求。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包河文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花园大道365号
联系人:杨远威
电话:0551-633510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66223797、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