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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2021年合肥市市管照明设施接地系统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N01197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6月0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1年合肥市市管照明设施接地系统检测补疑 项目编号: 2021BFFBN01197-补1 各投标人: 2021年合肥市市管照明设施接地系统检测项目(项目编号:2021BFFBN01197)补疑内容如下: 1、接采购人通知,本项目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现延期至2021年06月24日17:30; 网上答疑截止时间现延期至2021年06月25日17:30; 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现延期至2021年6月29日10:00; 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4楼9号谈判室。 2、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与评标办法的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6、人员配备项的“1、拟配项目负责人(1人):(1)同时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得2分。注: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形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现变更为“1、拟配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注: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形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与评标办法的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8、设备及车辆配备项的“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的自有设备及车辆:2、货车:每提供1台得1分,满分2分。”是否可以变更为“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的自有设备及车辆:2、车辆:每提供1台得1分,满分2分。”? 答:不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因此为避免项目进行期间发生违法行为,本项目车辆车型采用货车。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021年06月2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