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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5号线南段运营期保险经纪服务(2022年)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N01019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6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5号线南段运营期保险经纪服务(2022年)项目磋商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1BFFBN01019 第一部分 磋商文件答疑内容 1.投标人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总公司,请问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其余分支机构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分支机构的项目业绩予以认可。 2.投标文件第39页成功理赔服务业绩中提到的投标人提供的理赔单据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磋商小组不予认可。以及第41页中索赔经理业绩中提到投标人提供的理赔单据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请问理赔单据上加盖的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专用章是否认可。 答:加盖保险公司理赔专用章的理赔单据予以认可。 3.项目负责人职级问题,我司拟用总公司作为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拟用有隶属关系的下属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属于公司中层及以上职务的,请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业绩中提到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 答:满足,但需同时提供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文件或聘书证明材料。 4.索赔经理社保为投标人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下属分支公司进行代缴的是否认可。 答:索赔经理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分支机构。 5.招标文件第32页、48页,对索赔经理有要求“(拟委任索赔经理须在该业绩中担任索赔经理)”及“且须在该案例对应的保险经纪服务业绩中担任索赔经理”,请问,在业绩中担任的项目职务与索赔经理职责相同,但是项目职务名称不是“索赔经理”,如“保险索赔服务小组组长”、“索赔组负责人”、“理赔负责人”等的,请问该类项目职务评审时是否可以视同为索赔经理? 答:在业绩中担任“保险索赔服务小组组长”或“索赔组负责人”或“理赔负责人”职务视同为担任索赔经理职务。 6.文件中第14页、71页,要求“除非磋商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我方承诺除非磋商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请问,我方所设相关服务小组组长,如“属地服务小组组长”等,是否属于项目主要人员? 答:属于。 7.文件中第33页,要求“3.为做好本地化服务,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配备合肥属地服务人员不少于 4 人(包括但不限于磋商需求“三、人员配备”中的各类人员)”。请问,合肥属地服务人员中可否包含返聘人员? 答:不可以。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95、66223831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刘杨
电 话:0551-6266277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