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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葛大店幸福城BC区复建点及合肥市职工文化体育中心工程质量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1BFBBZ01120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7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葛大店幸福城BC区复建点及合肥市职工文化体育中心工程质量检测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BBZ01120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18页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及招标文件第45、46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要求为已完成业绩。 自2017年10月1日起安徽省建设厅建质函〔2017〕1949号文件要求自检不再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开始,安徽省才普遍实行综合性第三方检测工作。且因房建项目工期较长,竣工验收一般为3至5年时间,已完工且单个项目检测费用不少于600万的业绩在安徽省检测机构中普遍较少,很多潜在投标人不具备相关投标资格。 综上所述,建议将“已完成业绩”修改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 答: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详见变更公告。 第二部分: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 “ 类似项目业绩 12分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检测费用金额不少于 6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每个得 3 分,满分 12 分。 注: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 12分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检测费用金额不少于 600万元的房屋建筑项目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须在业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每个得 3 分,本项最多 12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3)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总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5)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检测费总金额、项目负责人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现变更为: “ 类似项目业绩 12分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检测费用金额不少于 6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每个得 3 分,满分 12 分。 注: 1. 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3.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总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检测费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 12分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检测费用金额不少于 600万元的房屋建筑项目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须在业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每个得 3 分,本项最多 12 分。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总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检测费总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包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包河区淝河镇 联 系 人:马梦琳 电 话:0551-6365537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762、66223831 2021年7月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