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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造价咨询服务(第一期)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N01373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7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造价咨询服务(第一期)项目 磋商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1BFFBN01373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投标人业绩: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投标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且单个业绩合同工程总造价不少于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请问:我公司与轨道交通单位签订的是框架合同,已出具成果文件,可提供与项目对应的任务单,是否符合业绩标准。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初审业绩和技术部分详细评审业绩为入库类项目: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框架合同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需提供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任务工程造价,否则不予认可。合同签订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工程总造价以框架合同服务期内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工程总造价为准。 2.竞争性磋商文件12页中提到“3. 城市轨道交通定义: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术语解释,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 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 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本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仅指地铁系统。”请问“本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仅指地铁系统”意思是仅仅解释该项目属于地铁系统还是指P39中需要的城市轨道交通业绩单指地铁系统业绩?请明示。 答:“本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仅指地铁系统”是对业绩要求中城市轨道交通的定义。 3.请问一个项目,2标段,每个标段金额都已达到要求,能否算2个业绩? 答:业绩数量按照业绩合同数量计算,如为框架合同,以框架合同数量计算。 4.竞争性磋商文件37页“2016年1月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类的奖项(或荣誉)”,请问造价咨询企业动态信用能力AAAAA证书认可吗? 答:如为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则予以认可。响应文件中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代少华 联系方式:0551-6266287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47、66223831 2021年7月1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