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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运营期保险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1316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6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运营期保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2021BFFBZ01316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 P18、P44“投标人业绩”的业绩证明材料(即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须包含财产一切险)的承保业绩),如提供合同协议材料名称为“工程一揽子保险项目”的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无“运营期”字样,但合同协议实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生产期的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的合同协议,是否认可? 答:如提供名称为“工程一揽子保险项目”的合同协议,同时合同协议中未明确体现“运营期”的,则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中须体现出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承保内容,且业绩证明材料须能够明确体现出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评审要素,否则不予以认可。 2. P45“理赔经验”的业绩证明材料(即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具有单次事故理赔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理赔案例),如提供合同协议材料名称为“工程一揽子保险项目”的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无“运营期”字样,但合同协议实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生产期的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的合同协议,是否认可? 答:如提供名称为“工程一揽子保险项目”的合同协议,同时合同协议中未明确体现“运营期”的,则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中须体现出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承保内容,且业绩证明材料须能够明确体现出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评审要素,否则不予以认可。 3. 按招标文件P43、P44“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服务小组成员)保险服务业绩”的要求理解,项目负责人不要求有业绩经验,是否项目组成员中有任意一人有两个不同业绩,或有两人以上各自有一个以上业绩,均得满分? 答:项目组成员中有任意一人具有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两个不同业绩,或有两人分别具有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一个业绩,即可得满分。 4. 招标文件P45理赔经验评分要求中,需提供证明材料为“合同、保单、理赔单据”,其中理赔单据提供赔款转账证明和赔款计算书即可? 答:理赔单据可提供赔款转账证明或赔款计算书,但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理赔案例须已结案等),否则不予认可。 5. 招标文件P18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原业绩合同中加盖是业主(或合同甲方)合同专用章,请问此业绩合同扫描件是否符合要求? 答: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业绩合同扫描件符合要求。 6. 招标文件P18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若提供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7. 招标文件P45、P46理赔经验评审标准中:投标人需提供保险合同扫描件。原保险合同中加盖是业主(或合同甲方)合同专用章,请问此保险合同扫描件是否符合要求? 答: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业绩合同扫描件符合要求。 8. 招标文件P45、P46理赔经验评审标准中:“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若提供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9. 招标文件P83、P124,附加条款中,恐怖活动扩展条款保险赔偿限额为多少? 答:招标文件P83、P124恐怖活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0万元。 10. 财产险是否选择性投保?从保额来看,部分建筑物没有投保? 答:财产一切险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章。 11. 请问能否提供工程险赔付情况(包括已决赔付、未决赔付情况)? 答:暂不提供,相关风险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慎重报价。 12.招标文件第4页“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须包含财产一切险)承保业绩,
且该业绩中财产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不低于 60 亿元。”,招标文件第44页“自2016 年 1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投标人业绩
)运营期保险(须包含财产一切险)承保业绩,且保险金额不少于 60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8分。” 以上两处描述存在歧义,请问保险金额60亿元指整个项目的保额还是指财产一切险单一险种的保额?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3. 招标文件第18页“:“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若提供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14. 招标文件第57页“赔偿限额中,误工费:200元/人/天,18000元/人次,”;招标文件第126页“赔偿限额中,误工费:40000元/人次,”;招标文件第157页“赔偿限额中,200元/人/天,18000元/人次,”。 以上三处赔偿限额存在描述不一致问题,请问具体是多少元/人次? 答:招标文件第57页、第126页、第141页、第157页“赔偿限额中,误工费:200元/人/天,40000元/人次。 15. 招标文件第181页“备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扫描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核报告(即财务报表中的审计报告)。”请问需要提供具体哪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扫描件? 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2018、2019年度的综合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 16. 本项目财产一切险中单一危险单位最大保额是多少;雇主责任险是否能告知人员工种及工种比例分布、年龄分布、是否有超龄人员、合肥轨道已运营的项目前期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整体赔付情况如何;合肥轨道已运营的项目前期投保的公众责任险能否告知整体赔付情况如何,能否明确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及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答:(1)暂不提供财产一切险单一危险单位最大保额,相关风险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慎重报价; (2)暂不提供雇主责任险人员工种及工种比例分布等情况以及已运营项目的赔付情况,相关风险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慎重报价; (3)暂不提供公众责任险已运营项目赔付情况,相关风险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慎重报价; (4)公众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保单明细表载明的赔偿限额为准。 17.合肥轨道交通4号线运营期保险项目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还是一年零两个月? 答:本项目保险期限为“自4号线开通运营之日零时起至202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或保单所涉案件全部结案为止,以后发生者为准。” 18.合肥轨道交通4号线运营期项目的项目最高限价是年保费还是一年零两个月的保费? 答:最高投标限价按单个年度进行计算,最终以实际服务期限据实结算。 19.招标文件P157,第五章委托人要求,(四)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RMB50万/人,医疗费用:RMB5 万/人,诉讼费用:RMB50万,误工费:200
元/人/天、18000
元/人次。” 招标文件P141,12.扩展工伤责任认定条款,本扩展条款对应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RMB50万/人,医疗费用:RMB5 万/人,诉讼费用:RMB50万,误工费:40000元/人次。” 问:此两处描述不一致,请明确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否扩展误工费赔偿限额为40000元/人次,同时误工费赔偿标准为200元/人/天? 答:招标文件第57页、第126页、第141页、第157页“赔偿限额中,误工费:200元/人/天,40000元/人次。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原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项要求“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须包含财产一切险)承保业绩,且保险金额不少于60亿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8分”; 现变更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须包含财产一切险)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财产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不低于60亿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8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刘杨 联系方式:0551-6266277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葛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9、66223831 2021年7月1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