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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滨湖科学城黄河路(青海路-包河大道)等3条道路工程第三方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1532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7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滨湖科学城黄河路(青海路-包河大道)等3条道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FBZ01532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黄河路(青海路-包河大道)道路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中标价格为2.23亿元,滨湖科学城黄河路(青海路-包河大道)第三方检测投标人初审业绩及项目负责人评分业绩为不少于35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检测业绩,请问标准是否过高,能否予以调整?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内容。 2.本项目为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的项目,但是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业绩和投标人加分业绩的要求中均未明确为第三方检测项目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或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因建设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且施工单位自检工作专业性和客观公正性均无法与第三方检测工作相提并论,因此在以往的同类项目招标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此类业绩的要求均明确了“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请问:施工单位自检业绩是否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业绩和投标人加分业绩的要求?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内容。 3.本项目按费率进行报价,且招标文件第77页明确写明“本项目最终结算价=∑(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价╳招标人认可的最终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中标费率)”。但招标文件第77页又说“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概算乘以中标费率”。前后矛盾,是否应为“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概算”? 答:是,最终结算价格不超过概算。 4.招标文件p20中的“注: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表中试验检测工程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2021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此处是否应为“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表中试验检测工程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试验检测工程师 2021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试验检测工程师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答:是。 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1.招标文件P4中的“3.2 投标人业绩要求: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检测项目业绩”现变更为“3.2 投标人业绩要求: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25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检测项目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 2.招标文件P4中的“ 投标人业绩 12分 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市政道路工程检测项目业绩: 1.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250万元的,每个得0.5分,该业绩含有桥梁检测内容的,另加1分; 2.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300万元的,每个得1分,该业绩含有桥梁检测内容的,另加1分; 3.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350万元的,每个得2分,该业绩含有桥梁检测内容的,另加1分; 注: (1)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2)本项仅计取4个业绩得分,满分12分;同一个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2、3要求的,不重复计分;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2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12分 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市政道路工程检测项目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 1.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150万元的,每个得0.5分,该业绩含有桥梁检测内容的,另加1分; 2.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200万元的,每个得1分,该业绩含有桥梁检测内容的,另加1分; 3.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250万元的,每个得2分,该业绩含有桥梁检测内容的,另加1分; 注: (3)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4)本项仅计取4个业绩得分,满分12分;同一个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2、3要求的,不重复计分;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2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 3.招标文件P46中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业绩(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此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且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每个得3分,最多12分。 注: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总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检测费总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业绩(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此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且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250万元的,每个得3分,最多12分。 注: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总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检测费总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 联系人:隋工 联系方式: 0551-63355729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14、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