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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空调机组设备维保项目(第一期)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1610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7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空调机组设备维保项目(第一期)招标文件补疑2
2021BFFBZ01610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如下:
1.本项目的《2号线空调数量清单》、《3号线空调数量清单》附件已从工程补图上传。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技术评审:1.投标人具有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1)同时具备 A 类 II 级、B 类 II 及 D 类 II 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得 2 分;本条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此类证书的颁发单位,存在着不明确性,现在市场上对于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有很多协会颁发,列如: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和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都可以颁发,我单位认为提供相关资质的目的是能够证明企业有能力对大型水冷机组、商用空调和净化类空调提供专业性维护,能保障空调系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我单位建议将本条修改:“(1)投标人具有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同时具备 A 类 II 级、B 类 II 及 D 类 II 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或省级及以上暖通协会颁发的暖通空调设备及系统工程维修保养(甲级)资质证书及净化工程施工承包(甲级)资质证书。”
答:调整为:“投标人具有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
(1)同时具备A类II级、D类II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得2分;
(2)同时具备A类II级和D类II级以下的(不含II级)得1分;
注:①如投标人不同时具有A类、D类能力等级证书此项不得分;②两种能力等级证书等级不一致,以最低等级证书的等级认定。”
2.本招标文件中项目名称写了2个:(1)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2021 年度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2)合肥市轨道交通 2、3 号线空调机组设备维保项目(第一期),投标人在制作标书的时候,项目名称是以哪个为准。
答:招标文件中项目名称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1年度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招标项目名称为“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空调机组设备维保项目(第一期)”,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空调机组设备维保项目(第一期)”进行文件编制。
3.招标文件在第86页对维修人员做出来要求:(1)2 号线空调机组设备维保项目(第一期)招标需求对人员做出来详细要求
(2)3 号线空调机组设备维保项目(第一期)招标需求对人员做出来详细要求
疑问:招标文件2号线和3号线空调项目维修人员中要求“全员持有低压电工证、登高证、焊工证不少于1人”,指的是配备的6名维修人员中各至少有一人具有低压电工证、登高证、焊工证,还是要求有至少一人同时具有低压电工证、登高证、焊工证。
答:配备的项目维修人员须全员持有低压电工证和登高证,同时具有焊工证的人员不少于1人。
4. 技术评审:1.投标人具有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1)同时具备 A 类 II 级、B 类 II 及 D 类 II 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得 2 分;本条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此类证书的颁发单位,存在着不明确性,现在市场上对于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有很多协会颁发,列如: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和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都可以颁发,我单位认为提供相关资质的目的是能够证明企业有能力对大型水冷机组、商用空调和净化类空调提供专业性维护,能保障空调系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我单位建议将本条修改:“(1)投标人具有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同时具备 A 类 II 级、B 类 II 及 D 类 II 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或省级及以上暖通协会颁发的暖通空调设备及系统工程维修保养(甲级)资质证书及净化工程施工承包(甲级)资质证书。”
答: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第1条回复。
5.人员要求中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制冷设备维修工》四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此处制冷工种的证书,除了社保部门颁发的还有安监颁发的“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都属于持证上岗的操作证书,都是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维修人员具有上岗资格。明显此处只要求四级(中级)证书过于片面狭隘,同上述第一条明显倾向某投标人,排斥了其他满足要求的投标人,建议修改为: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制冷设备维修工》四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制冷设备安装维修作业特种工证。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人员资质要求维修人员具有中国工业清洗协会颁发的《工业清洗职业技能证》。中国工业清洗协会属于第三方的社会性组织,同样类似的受认可的协会不计期数,此处明确要求只要本协会的证书明显是属于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也构成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以上情形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认为上述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和歧视中小企业。建议修改为:维修项目管理团队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4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评分办法要求:投标人获得建筑机电设备维修用户满意企业的得2分。同上条,颁发类似奖项的协会众多,且各类证书名目众多,例如各类售后、维保优秀企业证书等。此处依旧设置特定的“建筑机电设备维修用户满意企业”明显是也构成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某企业量身定制,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存在倾向性和暗箱操作可能。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全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技术评审:(1)拟配备的维修人员(任意一人)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制冷设备维修工》四级(中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满分4分;(2)拟配备维修人员(任意一人)具有中国工业清洗协会颁发的《工业清洗职业技能证》的2分,满分4分;注:同一人员具有不同证书,符合要求的可以累积计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同样在招标文件在第86页对维修人员做出来要求:(1)2 号线空调机组设备维保项目(第一期)招标需求对人员做出来详细要求
(2)3 号线空调机组设备维保项目(第一期)招标需求对人员做出来详细要求
疑问1:技术评审里面的人员和采购需求里面的人员是否可以重复。
疑问2:技术评审里面的人员和采购需求里面的人员是不是都不能超过45 周岁和均须具有3 年及以上空调维修保养经验;
疑问3:项目维修人员具备(1)空调制冷维修操作证或制冷设备维修工证,请问制冷与空调运行操作证是否满足本条。
答:(1)详细评审标准“人员资质、资格、认证”项里面要求“拟配备的维修人员”必须是采购需求里面的人员,但不包含项目负责人。(2)是,但不包含项目负责人。(3)制冷与空调运行操作证不满足要求。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10:00”,现延期到“2021年8月31日10: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2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551-62662871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11、66223831
2021年8月2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