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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淮河路256号及三国文化体验馆布展提升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

     原项目编号: 2021BFLBZ01836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8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淮河路256号及三国文化体验馆布展提升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1BFLBZ01836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答疑内容

1.我单位踏勘现场并充分研究招标文件及项目背景,判断本项目为原市政府办公区整体提升改造布展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项目建成后打造成为创意产业园为“合肥市城市记忆博物馆”,改造内容为建筑内外改造、结构加固、屋面修缮、外立面综合整治(室外布展)、布展工程(主要包括声光电、模型、场景、软件、多媒体硬件、多媒体演示片、消防、全屋监控设备、空调安装及调试)展陈装修、室内装饰布展与室外布展、综合管网改造、路面工程、绿化工程、亮化工程、消防改造、强弱电改造、燃气改造、智能化、情景化及艺术景观综合提升等。故本项目为园区综合性改造项目,特提出质疑,建议修改:取消加分项中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加分;加分业绩由布展类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修改为符合本项目背景的园区、街区综合类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业绩。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2.根据第一条答疑内容,本项目为园区综合改造类业绩,虽本项目布展内容较多,鉴于招标资质门槛设置中要求“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作为牵头人,由此可见,招标人对于项目的判断是具有建筑设计类资质的单位可作为统筹牵头人方可全盘考虑项目推进,故建议第一条答疑中由布展类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修改为创意产业园类、综合类开放式街区的业绩,应由本项目投标中具有设计资质的牵头人提供,如提供的为联合体业绩,则本次投标人(或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牵头人。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3.我司认真阅读了“淮河路 256 号及三国文化体验馆布展提升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现有如下疑问:

请问能否提供本项目的地形图等相关资料?

答:本项目现阶段暂无地形图等相关资料,如投标人需要,请各投标人自行踏勘和测绘,相关费用在设计费中综合考虑。

4.我公司报名参加“淮河路 256 号及三国文化体验馆布展提升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投标。截至目前,招标文件没有提供完成设计方案必需的建筑图纸及展陈大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缺失实质性要求,无法编制投标设计方案。请尽快提供原始建筑图纸及展陈大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开标截止日期进行顺延。

答:本项目无原始建筑图纸及展陈大纲等相关资料,如投标人需要,请各投标人自行踏勘和测绘,相关费用在设计费中综合考虑。同时请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要求,自行编制设计方案及展陈大纲。开标时间不变。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的“3.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7项,原为:“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成员不得超过3个(含牵头人),且联合体的牵头方须具有设计资质。同时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所有成员均须满足3.6条要求。”。

现变更为:“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成员不得超过2个(含牵头人),且联合体的牵头方须具有设计资质。同时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所有成员均须满足3.6条要求。”。

2.招标文件P46-47“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评审项,原为:“

投标人业绩

12

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任意一方(如为联合体投标)具有展馆的布展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业绩(临展除外),且该单个业绩合同中总金额不少于100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12分;

注:1.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得分。

2.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是联合体业绩,则本项目的投标人或或联合体中的任意一方(如为联合体投标)在该业绩中须承担设计任务或施工任务。

”。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12

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任意一方(如为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业绩:

1)具有展馆的布展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业绩(临展除外),且该单个业绩合同中总金额不少于100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2)具有街区改造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业绩(设计内容中须同时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且该单个业绩合同中总金额不少于150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注:1.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得分。

2.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3)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中标公告(或成交公告)网页截图及网址链接。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是联合体业绩,则本项目的投标人或或联合体中的任意一方(如为联合体投标)在该业绩中须承担设计任务或施工任务,且在该业绩中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如为联合体业绩),否则不予认可。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庐阳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47
联系人:邵磊
电 话:0551-69115416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95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2日

附件:淮河路256号及三国文化体验馆布展提升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补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