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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重点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及验收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033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9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重点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及验收服务

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FBZ02033  

招标文件答疑回复内容

1、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2.2.3(1)投标人荣誉中提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所担项目)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综合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的,每个荣誉得 2 分,最高得 4 分。

安徽省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从来也没有颁发过综合服务先进单位”要求其奖是否排斥潜在投标人。

为了体现投标单位综合势力建议修改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所担项目)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或优质工程奖荣誉的,每个荣誉得2分,最高得4分。”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内容

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荣誉的描述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所承担项目)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综合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的,每个荣誉得2分,最高得4分。”

问:省水利厅颁发的勘测设计奖或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勘测设计奖是否予以认可。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内容

3.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46页“投标人荣誉”得“4分”的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1.“综合服务先进单位”,并非所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都进行过评比的奖顶,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述“特定区域”的范畴;2.用双引号明确的“综合服务先进单位”奖项显然也是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述“特定奖项”的范畴;3.本项设定的商务条件中“省级以上行政主管”与采购项目“合肥市重点局”市级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的第<三>、<四>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等规定相悖。是否予以适当调整?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内容。

4.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44页“投标人业绩”:(1)若同一合同内同时包含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和验收服务内容,合同总价不少于10万元,是否认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万元?

2)若同一合同内同时包含上述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和验收服务内容,并已注明本投标文件所使用的水土保持项目监测业绩合同金额不少于10万元,是否认可水土保持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万元?

3)若同一合同内同时包含上述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服务内容,总合同额超过20万元,未列明水土保持监测业绩或水土保持验收业绩单个合同金额,是否认可水土保持监测业绩或水土保持验收业绩,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万元?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内容。

5.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的:

1)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10 万元;

2)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10 万元;

3)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验收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10 万元;

请问:单个合同金额指一个合同内水保方案或监测或验收单独的费用吗?如我方签订单个合同金额10万以上服务内容包含方案、监测及验收,合同额并未分项明确单个服务金额,是否符合水保方案或监测或验收任一业绩要求?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内容。

6.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的:

1)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10 万元;

2)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10 万元;

3)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验收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10 万元;

请问:水利工程类业绩是否包括码头、航道扩容或航道整治工程?

答:包括


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1.原招标文件P44中的“

投标人业绩

28

2016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万元

2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万元

3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验收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万元

每个得4分,满分28分。

注:

1.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2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2.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3.如同一合同内同时包含上述方案编制、监测和验收服务内容,仅计取一次。计取次数以合同个数为准。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28

2016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内容金额不少于10万元

2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项目监测内容金额不少于10万元

3市政(或水利或水环境或房建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验收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项目验收内容金额不少于10万元

每个得4分,满分28分。

注:

2.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2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2.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3.如同一合同内同时包含上述方案编制、监测和验收服务内容,仅计取一次。计取次数以合同个数为准。

2.原招标文件p46中的“

 投标人荣誉

4

2018 1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所承担项目)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综合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的,每个荣誉得 2 分,最高得 4 分。

注:(1)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仅计分一次;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或颁奖证书扫描件(颁奖文件不含奖杯、奖牌、奖状);

3)如为项目获奖,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4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

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现变更为“

 本地化服务

4

1.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在接到项目任务后可在2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的,且在本地提供相关办公场所、检测设备及项目所需交通工具的,得4分;

2.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在接到项目任务后可在12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的,且在本地提供相关办公场所、检测设备及项目所需交通工具的,得2分;其他或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满分4分。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予以响应,否则本项不得分。

招标文件补充部分内容

 

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五、其他要求补充以下内容:

6. 中标后,中标人未按照本地化服务承诺履约的,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超过十次及以上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潜山路与政通路交口政务办公二区A1单元

联系人:罗伟

联系方式:0551-62626279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14、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9日

附件:2021bffbz02033项目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