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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玻璃基板设施建设项目保险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101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9月2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玻璃基板设施建设项目保险服务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1BFFBZ02101 第一部分 疑问投标人答复内容 1. 招标文件第42页,商务评分标准,服务评价等级:“提供投标人总公司距投标截止时间最近一年(2020年)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的服务评价结果官网截图或证书扫描件。” 疑问:目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通报的最新服务评价结果为2018年,2019、2020两年均未进行评估,此处评分标准是否以2018年服务评价结果为准? 答:以2018年服务评价结果为准。 2.招标文件P42,服务评价等级: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通报的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结果,最近一年是2018年度,是否提供2018年度的评价结果截图? 答:以2018年服务评价结果为准。 3.招标文件第121页至123页,八、其他资料中,有“(一)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二)项目负责人近年类似业绩”等表。 疑问:本项目资格审查、评审标准均未对投标人业绩作出要求,八、其他资料中的表格是否可以不填? 答:类似业绩无须填写。其余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行填写。 4. 招标文件第124页,九、总公司授权书中,“参加合肥市轨道交通
7 号线一期、8 号线一期工程保险 3 标段投标活动”。 疑问:本项目名称为“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玻璃基板设施建设项目保险服务招标”,此处是否需要改成“参加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玻璃基板设施建设项目保险服务投标活动”。 答:同意,修改为“参加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玻璃基板设施建设项目保险服务投标活动”。 5. 招标文件P124页总公司授权书中项目名称错误。 答:修改为“参加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玻璃基板设施建设项目保险服务投标活动”。 6. 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玻璃基板设施建设项目保险服务招标文件补遗1号文件中,投标人综合实力:“提供投标人 2020 总公司已审计财务报表作为评审依据,以财务报表中“总保费收入”为准。” 疑问:我司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并无“总保费收入”这一名目,而是用“营业收入”代表一年的总保费收入情况,此处是否能以“营业收入”名目数值为准? 答:予以认可。如财务报表中无“总保费收入”,以
“营业收入”替代。 7. 我司可否以合肥中心支公司投标?合肥中心支公司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总公司授权书;此项目标的所在地是合肥,项目实际服务公司也是合肥中心支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具备优良的服务团队和服务实力。 答:予以认可,接受支公司投标。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124页 “参加合肥市轨道交通 7 号线一期、8 号线一期工程保险 3 标段投标活动” 现变更为“参加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玻璃基板设施建设项目保险服务投标活动”。 第三部分 开标时间变更
本项目的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由2021年10月13日11时00分变更为2021年10月15日11时00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新站区保税区内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5、66223831 2021年10月9日
联系人:丁先生
电 话:0551-65659356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9日
附件: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