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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标准化厂房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157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标准化厂房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FBZ02157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40页,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为:具有电子工业厂房(仅指集成电路或显示器件或半导体或晶圆制造厂房)造价咨询业绩,我单位认为此要求倾向性存疑,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电子工业厂房为特定行业业绩,本项目仅为造价咨询服务类,并非生产制造或施工类需要特殊的行业技术,使用特定行业业绩的明显欠妥,我单位认为厂房业绩即可,建议更改。
答:详见“变更部分”。
2.招标文件第40页,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业绩合同甲方须为建设单位,很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委托单位并非建设单位,有的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的是审计机关,不管是哪个单位造价咨询的实质并为改变,造价咨询业绩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科学性并为改变,建议对业绩委托人不要刻意加以限制,倾向性、针对性存疑。?
答:现删除业绩合同甲方须为建设单位(但是造价咨询委托单位不可以是施工方)。
3.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铁路局综合司、民航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专项整治内容包括: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2、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本项目评分标准中业绩的要求指定为电子工业厂房(仅指集成电路或显示器件或半导体或晶圆制造厂房)业绩,且业绩要求业绩合同甲方须为建设单位,这一特定行业、特定委托人要求,完全违背了上述情况,建议调整为建筑工程类等广泛业绩,对委托人也不要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答:已答复。
4.合肥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标准化厂房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1年9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集团)异议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中“电子工业厂房造价咨询业绩”指向特定行业业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规定不一致。
4.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中要求提供“2016年10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电子工业厂房(仅指集成电路或显示器件或半导体或晶圆制造厂房)造价咨询业绩(造价咨询业绩至少包含①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或审核、②施工过程造价控制)、③工程结算审核中的一项及以上工作),且业绩合同甲方须为建设单位,且满足以下条件的:(1)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12分。(2)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注:同一个业绩满足上述多个条件的,仅计取最高分得分,满分12分,投标人初步评审业绩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4.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商务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要求提供“2016年10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电子工业厂房(仅指集成电路或显示器件或半导体或晶圆制造厂房)造价咨询业绩(造价咨询业绩至少包含①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或审核、②施工过程造价控制)、③工程结算审核中的一项及以上工作),且业绩合同甲方须为建设单位,且满足以下条件的:(1)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12分。(2)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注:同一个业绩满足上述多个条件的,仅计取最高分得分,满分12分,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面积、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会议中心、生产厂房2(FAB)、220kV 变电站、综合动力站2(CUP)、化学品库A2、化学品库B2、化学品库B3、特气供应间2、化学品供应间2、硅烷站2、仓库2、事故水池等。辅助生产设施:除生产工艺设备外的技术管理、设备维修、库房(原辅材料库、半成品库、成品库、化学品库)等组成;②动力设施及环保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源工程、循环冷却水站、纯水制备与输送系统、化学品分配供应系统、特种气体输送系统、变配电站、电力照明系统、空调净化系统、空压站、制冷系统、环保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液回收设施)、消防设施、劳动保护安全设施、室外工程等。涉及的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与其他工业厂房类似,主要依据合同、设计图纸等资料、结合造价行业规范进行计量计价,无需将集成电路或显示器件或半导体或晶圆制造等特定厂房造价咨询业绩作为评分条件。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评分条款限定为电子工业厂房(仅指集成电路或显示器件或半导体或晶圆制造厂房)造价咨询业绩),涉嫌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法律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二、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第一部分房建和市政工程货物服务类第二章评审指标设置第三条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指标设置指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4.以特定行政区域(如省会城市)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请求:综上,请求修改《合肥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标准化厂房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修改为“2016年10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工业厂房造价咨询业绩”,(造价咨询业绩至少包含①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或审核、②施工过程造价控制、③工程结算审核中的一项及以上工作),且业绩合同甲方须为建设单位,且满足以下条件的:(1)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12分。(2)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5.分项报价表中“1,2,3”项中投标费率“A%”是否直接在投标费率列中用投标报价费率替换即可?
答:该投标费率“A%”,须投标人报出,并要求数值一致。
6.分项报价表中“投标合价(万元)”中是否需要计算出每个分项价格,还是只列计算式?
答:表中已列明计算式,投标人须计算出结果,填写入“投标合价中”,并保证计算正确性。
7.分项报价表中“投标总价(填写入上述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大写: 万元”,需明确大写及小数点书写方式,可否去掉单位“万元”?
答:此处投标人根据计算式计算结果,“投标总价”格式自行编辑即可。
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1.原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投标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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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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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电子工业厂房(仅指集成电路或显示器件或半导体或晶圆制造厂房)造价咨询业绩(造价咨询业绩至少包含①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或审核、②施工过程造价控制)、③工程结算审核中的一项及以上工作),且业绩合同甲方须为建设单位,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12分。
(2)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
注:同一个业绩满足上述多个条件的,仅计取最高得分,满分12分,投标人初步评审业绩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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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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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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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电子工业厂房(仅指集成电路或显示器件或半导体或晶圆制造厂房)造价咨询业绩(造价咨询业绩至少包含①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或审核、②施工过程造价控制)、③工程结算审核中的一项及以上工作),且业绩合同甲方须为建设单位,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12分。
(2)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的,每个得绩2分;本项最高得8分。
注:同一个业绩满足上述多个条件的,仅计取最高得分,满分12分,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面积、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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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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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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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工业厂房造价咨询业绩(造价咨询业绩至少包含①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或审核、②施工过程造价控制、③工程结算审核中的一项及以上工作),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
注:造价咨询委托单位不可以是施工方,投标人初步评审业绩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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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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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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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工业厂房造价咨询业绩(造价咨询业绩至少包含①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或审核、②施工过程造价控制、③工程结算审核中的一项及以上工作),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6分。
注:造价咨询委托单位不可以是施工方,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面积、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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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类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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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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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特征,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提供类似工作经验证明(如已完成的业绩、合同甲方验收证明材料或针对本项目的工作安排或方案),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材料,横向比较,综合评分,优秀的得7<F≤9分,良好的得4<F≤7分,一般的得1<F≤4分,类似经验较差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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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招标文件报价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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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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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评标方法,修改为: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具体如下:
(1)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确定评标价平均值
对所有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按照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n个较高投标函文字报价和n个较低投标函文字报价后,取其他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值。设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为X,n按照以下规定取值:
①当X≤5,n=0;
②当5<X≤10,n=1;
③当10<X≤20,n=2;
④当20<X≤30,n=3;以此类推。
(3)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C值
C值确定如下: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5,根据余数对应取C值,见下表(多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对应的C值
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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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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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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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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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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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
|
2
|
0.97
|
3
|
0.98
|
4
|
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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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除存在计算错误之外,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4)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5)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②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10分)。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且差额不得小于0.2,E1、E2取值分别为0.5、0.3。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0分计算。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新站区综合保税区内
联 系 人:丁俊华
电 话:0551-6565935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797、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