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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庆市LC01单元0215、0404、0409地块全过程咨询
原项目编号: 2021BFBBZ02447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0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庆市LC01单元0215、0404、0409地块全过程咨询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1BFBBZ02447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招标文件P4“投标人资格要求”的“3.1 投标人资质要求”项,原为:“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现变更为:“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招标文件P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10.8.5项,原为:“ 10.8.5 特别说明 本项目的项目业主为安庆罍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仅代为负责项目招标事宜,项目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安庆罍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支付。 ”。 现变更为:“ 10.8.5 特别说明 本项目的项目业主为安庆罍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仅代为负责项目招标事宜,后续项目合同由安庆罍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标人进行签订,项目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安庆罍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支付。 ”。 3.招标文件P44-45“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项,原为:“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投标文件格式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形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未出现投标报价(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设计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2项规定 投标人承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设计方案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偏差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招标文件的获取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要求 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现变更为:“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投标文件格式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形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未出现投标报价(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设计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2项规定 投标人承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设计方案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偏差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招标文件的获取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要求 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4.招标文件P49“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投标人信用评价”项,原为:“ 投标人信用评价 3分 1.根据投标人在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工程勘察企业信用等级情况:A级得1分;B级得0.5分;其余等级或未获得信用评价等级,不得分。 ”。 现变更为:“ 投标人信用评价 3分 根据投标人在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建筑工程设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A级得3分;B级得2分;其余等级或未获得信用评价等级,不得分。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95、66223831
(1)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2)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根据投标人在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建筑工程设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A级得2分;B级得1.5分;其余等级或未获得信用评价等级,不得分。
注:(1)投标人信用等级情况确定方式如下: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的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
(2)投标人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用评价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价承诺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加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注:(1)投标人信用等级情况确定方式如下: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的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
(2)投标人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用评价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价承诺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加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建新街8号
联系人:张志超
电 话:18269786424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