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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电商平台采购(2021-2024年度)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420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电商平台采购(2021-2024年度)-2标段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FBZ02420-2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投标单位A隶属于B,目前A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但是我们B旗下的另外一家CC有这样的资质】,A带着集团公司开的关系说明函,可以来参加投标项目吗?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投标人与持证主体为同一法人企业或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可以参与投标,但属于同一集团的,只允许一家单位参与投标。

2.招标文件中《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的【七、报价要求】第78页对“电商平台专属页面上自营商品”中的电商平台是指投标人自有电商平台,或是主流电商平台,报价折扣率是否参考此电商平台。

答:投标报价折扣是指相对投标人电商平台专属页面上自营商品价格的折扣,专属页面上自营商品价格不高于其电商平台同期自营的该产品对外公布价格。

3.因我司与大多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电商合作合同,都是框架类入围合同,实际采购业务发生时,因采购组织内部组织架构及费用归属,一般都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电商入围合同是我司与某集团公司总部签署,采购业务开展后,实际发生采购及货款结算的是该集团公司下属的各省市分公司,我司开具的发票及收款也是对应到各省市分公司而不是合同签约的集团公司。类似这样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对业绩证明材料的判定?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业绩合同累计供货金额的证明资料:发票或银行收款记录或合同甲方证明,发票或银行收款记录须体现出评审需要的业绩合同甲方名称。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发票或银行收款记录上为分公司名称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如公章或部门章(含分公司章)或项目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11:00”,现延期到“2021年11月22日11: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5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人:代少华

   话: 0551-6266287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人:张工

   话:0551-66223797、66223831

 

2021年11月1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7日

附件:2021BFFBZ02420-2项目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