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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畅通二环(西二环—合武铁路)工程1标段项目结算审计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475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畅通二环(西二环—合武铁路)工程1标段项目结算审计服务补疑 项目编号:2021BFFBZ02475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 “投标人业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2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3 分。” 请问:市政工程结算审计单位一般是从审计局库中抽签产生,且本项目要求金额较大,省内企业基本上无类似规模业绩。建议修改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或清单控制价编制业绩或跟踪审计业绩,且该业绩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2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3 分。” 答:详见“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2. “项目负责人业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 (1)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
道路之一)结算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 造价额不低于 5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3 分;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道路之一)结算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3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2 分; (3)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
道路之一)结算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 造价额不低于 1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1 分。” 请问:市政工程结算审计单位一般是从审计局库中抽签产生,且本项目要求金额较大,省内企业基本上无类似规模业绩。建议修改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或清单控制价编制业绩或跟踪审计业绩,且该业绩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2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3 分。” 答:详见“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 3. 轨道交通项目是否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 答:不予认可,本项目为市政道路工程,与城市轨道差异巨大。 4. “投标人业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2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3 分。”建议修改如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或清单控制价编制业绩,且该业绩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2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3 分。” 答:详见“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5.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 (1)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道路之一)结算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5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3 分;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道路之一)结算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3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2 分; (3)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道路之一)结算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1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1 分。” 建议本条修改如下: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 (1)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道路之一)结算审计或清单控制价编制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5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3 分;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道路之一)结算审计或清单控制价编制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3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2 分; (3)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道路之一)结算审计或清单控制价编制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1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1 分。” 答:详见“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 “ 投标人业绩 12分 自2018年1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2亿元的,每个业绩得3分。 注: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定案报告或定案表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小注:定案报告(或定案表)中须同时有业主(或合同甲方)、审计方、施工方盖章。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工程投资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工程投资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 如提供的上述业绩为入库类项目: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中任务委托时间为准。 3.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12分 自2018年1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或清单控制价编制或最高投标价编制或跟踪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2亿元的,每个业绩得3分。 注:1. 结算审计或跟踪审计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定案报告或定案表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小注:定案报告(或定案表)中须同时有业主(或合同甲方)、审计方、施工方盖章。 (3)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造价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工程造价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清单控制价编制或最高投标价编制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提供a.盖有委托方(业主)及造价咨询单位公章(或执业印章)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封面(或扉页)和控制价封面(或扉页)扫描件;b.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3)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造价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工程造价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原招标文件 “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自2018年1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 (1)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道路之一)结算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5亿元的,每个业绩得3分;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道路之一)结算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3亿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 (3)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道路之一)结算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1亿元的,每个业绩得1 分。 注:1. 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定案报告(或定案表(定案表中必须同时有业主(或合同甲方)、审计方、施工方盖章)) (3)与该业绩对应的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1)定案报告(或定案表)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定案报告(或定案表)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中的工程造价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定案报告(或定案表)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为准。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如工程造价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项以得分最高的4个业绩计分。 ”现变更为“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自2018年1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 (1)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道路之一)结算审计(或清单控制价编制或最高投标价编制或跟踪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5亿元的,每个业绩得3分;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道路之一)结算审计(或清单控制价编制或最高投标价编制或跟踪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3亿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 (3)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含市政立交或桥梁或道路之一)结算审计(或清单控制价编制或最高投标价编制或跟踪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1亿元的,每个业绩得1 分。 注:1. 结算审计或跟踪审计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定案报告或定案表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小注:定案报告(或定案表)中须同时有业主(或合同甲方)、审计方、施工方盖章。 (3)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造价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工程造价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清单控制价编制或最高投标价编制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提供a.盖有委托方(业主)及造价咨询单位公章(或执业印章)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封面(或扉页)和控制价封面(或扉页)扫描件;b.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3)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造价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工程造价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项以得分最高的4个业绩计分。 ”。 第三部分 项目时间变更 本项目的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由2021年11月23日11时00分变更为2021年12月2日11时00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合肥市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韦主任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孙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5、66223831
电 话:0551-6267384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8日
附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