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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青海路(黄河路-庐州大道)等七条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2BFFBZ01855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8月1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青海路(黄河路-庐州大道)等七条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检测-2标段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2BFFBZ01855-2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至少4个必须均为已完成的业绩。 根据我单位对安徽省内所有检测机构的了解,能够通过初审门槛条件,且完全满足商务业绩条件不扣分的检测单位仅仅只有一家,单一性明显,不具有竞争性。 请问:是否可以将业绩要求调整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予认可”?

答:详见“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2.招标文件第21页附录4中对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3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3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3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附属证明材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人社部相关文件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27日)的要求,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我单位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为事业单位委派到我单位全职工作的人员,提供事业单位为其缴纳的自2022年3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缴费证明、全职委派证明及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与我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拟任项目负责人任职情况证明资料须提供由本公司加盖公章的任职证明(任职由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或拟任项目负责人手写承诺书证明自己与公司的隶属关系)、所属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公司与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及本公司或所属事业单位自2022年3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保。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原招标文件内容:

投标人检测业绩

12分

2017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市政道路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1)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400万元的,每个得1分;

2)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600万元的,每个得2分;

3)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800万元的,每个得3分;

注:本项仅计取4个业绩的得分并以最高计,同一个业绩不重复计分,满分不超过12分,须提供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2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2017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此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且单个合同检测费用金额不少于6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最多12分。

注: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检测费用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检测费用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投标人检测业绩

12分

2017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市政道路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1)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400万元的,每个得1分;

2)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600万元的,每个得2分;

3)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800万元的,每个得3分;

注:1.本项仅计取4个业绩的得分并以最高计,同一个业绩不重复计分,满分不超过12分,

2.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检测费用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检测费用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2017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此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且单个合同检测费用金额不少于6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最多12分。

注: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检测费用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检测费用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人:李工

   话:0551-6335559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联系人:孙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5、66223831

                               2022年92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2日

附件: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