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服务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国际陆港项目(一期)物业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2BFFWZ02050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9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国际陆港项目(一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补疑1 项目编号:2022BFFWZ02050 一.投标人疑问 答:该评分项设置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P48页投标人信用评分标准中:“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评定等级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被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协会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等级的,得2分;最高等级以下的,得1分;未评定的,不得分。” 我们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结果不一,况且有的省、市此项工作尚未开展;如;安徽省、合肥市等。因此该评分项带有地域偏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及《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有关规定的精神;有失公平、公正。 建议修改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评定等级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被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协会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等级的或在全国信用企业公示平台取得AAA级信用企业证书的,得2分;最高等级以下的,得1分;未评定的,不得分。”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3.招标文件第46页评分细则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称号和荣誉奖项“1.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评选的“物业管理综合实力百强”(或“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 TOP100”)称号的,根据排名进行评审:排名 1 名(含)至 10 名(含)的得 1 分,排名 11 名(含)至 20 名(含)得 0.5 分,21 名以下不得分。” 事实依据:这样的设置明显倾向于大型物业公司,对广大中小企业物业公司不公平,相悖于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建议删除本项评分。 答:此项删除,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 4.招标文件第48页评分细则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信用“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评定等级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被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协会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等级的,得 2 分;最高等级以下的,得 1分;未评定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22年3月22日才发布“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房[2022] 12号的文件,本项设置明显倾向于合肥市以外物业公司。建议删除本项评分。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5. 招标文件第50页评分细则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 人(项目经理)资质及业绩“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证书之一:(1)人社部门或物业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事实依据:2016年6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6/13/content_5081742.htm)已经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取消,由准入类变更为水平评价类,只要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都能进行相关的证书申报、考试及发证工作,不仅仅限于物业协会。建议修改为: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证书之一:(1)物业管理员(师)证书或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2)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 2 分,本小项最多得 2 分;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6.招标文件第51页 拟投入本项目其他人员资格中“1.拟派驻本项目其他人员资格:(1)拟派项目工程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中级以上职称(或电气相关专业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得 2 分,满分 2 分;”暖通工程是否予以认可? 答:具有暖通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予以认可。 答:该评分项设置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8.若投标人对本补疑内容有疑问,请于2022年9月22日17时30分前提出,否则视同认可本补疑全部内容。 二.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P48页投标人信用评分标准原内容为“ 投标人信用 2分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评定等级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被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协会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等级的,得2分;最高等级以下的,得 1分;未评定的,不得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评价证书或批复的扫描件或网上公示截图。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评价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多次获得评定等级的,以最高等级计算一次,不重复计分。 ” 现变更为:“ 投标人信用 2分 投标人具有: (1)2017年1月1日以来(以评定等级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协会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等级的,得2分;最高等级以下的,得 1分;未评定的,不得分; (2)2017年1月1日以来(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全国信用企业公示平台取得AAA级信用企业证书的,得2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评价证书或批复的扫描件或网上公示截图。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评价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多次获得评定等级的,以最高等级计算一次,不重复计分; 3.本项满分2分,仅计取一个证书(或评价)得分; 4.投标人自行承诺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信用等级是否为该信用等级颁发单位的最高等级(格式自拟)。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将对其信用等级进行核查,若存在虚假承诺,招标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 2.本项目招标文件P46页中投标人称号和荣誉奖项原内容为“ 投标人称号和荣誉奖项 5分 1.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评选的“物业管理综合实力百强”(或“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 TOP100”)称号的,根据排名进行评审:排名1名(含)至10名(含)的得 1 分,排名 11名(含)至20名(含)得 0.5 分,21名以下不得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证书、奖杯、奖牌、奖状;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是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 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 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 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3.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须体现企业排名,如无法体现的可同时提供颁奖单位出版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中有关企业排名页的扫描件。 4.如为投标人所属集团公司获奖,除上述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投标人集团公司与投标人的100%全资控股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2.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承担的非居住建筑类物业管理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荣誉(或奖项):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最多4分。 注: 1.同一业绩获多个奖项的不重复计分,仅以最高级别计取一次;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项目业绩合同扫描件;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否则不予认可(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 4.“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 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 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 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5.本项目非居住建筑类项目仅指机场、车站(火车站(含高铁站)、轨道交通)、商场、场馆、办公楼(含写字楼)、工业园、产业园。 ” 投标人称号和荣誉奖项 4分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承担的非居住建筑类物业管理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荣誉(或奖项):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最多4分。 注: 1.同一业绩获多个奖项的不重复计分,仅以最高级别计取一次;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项目业绩合同扫描件;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否则不予认可(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 4.“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 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 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 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5.本项目非居住建筑类项目仅指机场、车站(火车站(含高铁站)、轨道交通)、商场、场馆、办公楼(含写字楼)、工业园、产业园。 3. 本项目招标文件P46页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及业绩原内容为“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及业绩 5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证书之一: (1)人社部门或物业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2)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 得2分,本小项最多得2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12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书扫描件。 2.自 2017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非居住建筑类项目的物业服务业绩(拟任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1)5万平方米≤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的,得1.5分; (2)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得3分; (3)其余不得分。 注:1.本项仅计取1个业绩,最高得3分。 2.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3.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6.本项所指非居住建筑类项目仅指机场、车站(火车站(含高铁站)、轨道交通)、商场、医院、学校、场馆、办公楼(含写字楼)、工业园、产业园。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及业绩 5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证书之一: (1)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 (2)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 得2分,本小项最多得2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12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书扫描件。 2.自 2017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非居住建筑类项目的物业服务业绩(拟任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1)5万平方米≤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的,得1.5分; (2)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得3分; (3)其余不得分。 注:1.本项仅计取1个业绩,最高得3分。 2.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3.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6.本项所指非居住建筑类项目仅指机场、车站(火车站(含高铁站)、轨道交通)、商场、医院、学校、场馆、办公楼(含写字楼)、工业园、产业园。 4.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标准(技术方案)”增加:“ 投标人综合实力 1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的综合实力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得0.5≤F≤1分;良好得0.3≤F<0.5分;一般的0.1≤F<0.3分。 ” 5. 本项目招标文件P43页原内容为“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商务部分:42分 (2)技术部分:38分 (3)投标报价:20 分 ”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商务部分:41分 (2)技术部分:39分 (3)投标报价:20 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合肥市庐阳区工投创智天地A2栋17楼 联系人:宣工 电 话:0551-65175952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7;66223831 2022年9月21日 1.招标文件第51页评分细则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中拟投入本项目其他人员资格“1.拟派驻本项目其他人员资格:(1)拟派项目工程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中级以上职称(或电气相关专业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得 2 分,满分 2 分;”
事实依据:结合本项目需求和物业服务特点,本项目设置要求过高。建议修改为:1.拟派驻本项目其他人员资格:(1)拟派项目工程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初级以上职称证书得 2 分,满分 2 分;
7.招标文件第51页评分细则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中拟投入本项目其他人员资格“1.拟派驻本项目其他人员资格:(2)拟派项目保安负责人具有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得 2 分,满分 2 分;”
事实依据:结合本项目需求和物业服务特点,仓库重地消防安全至关重要,作为保安负责人应该具备相关消防设施操作能力,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1.拟派驻本项目其他人员资格:(2)拟派项目保安负责人具有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或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得 2 分,满分 2 分;
现变更为:“
”
现变更为:“
”
现变更为:“
”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1日
附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