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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新站高新区新蚌埠路(北二环路-新汴河路)提升改造工程第三方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2BFXBZ02121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9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新站高新区新蚌埠路(北二环路-新汴河路)提升改造工程第三方检测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XBZ02121 一、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本招标项目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要求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均至少3个,且必须均为已完成的业绩。根据我单位对安徽省内所有检测机构的了解,能够完全满足商务业绩条件不扣分的检测单位较少,不超过3家,缺乏竞争性。请问:是否可以将业绩要求调整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予认可”? 2.招标文件第22页附录4中对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2 年1 月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2 年1月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2 年1 月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人社部相关文件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27日)的要求,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我单位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为事业单位委派到我单位全职工作的人员,提供事业单位为其缴纳的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缴费证明、全职委派证明及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与我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50页2.2.3(1)项目负责人获奖的评审标准中要求:“自2017 年1 月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建设行业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次得2 分;本项最多得6 分。”。因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针对此类荣誉、奖项的文字表述有所不同,且“优秀项目经理/优秀项目负责人/优秀检测工程师”等荣誉称号,与“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意义相同。请问:我单位提供拟任项目负责人满足时间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建设行业类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称号的,地市级及以上的,是否予以认可? 二、招标文件变更及补充内容 1.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数 量 资历要求 检测工程师 2人(不允许外聘、返聘) 均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及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2)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及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检测员 4人 具备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资料员 1人 / 合计 7人 / 备注:试验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要常驻现场。 ”,更正为:“ 人员岗位 数 量 资历要求 检测工程师 2人(不允许外聘、返聘) 均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3)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及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4)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及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检测员 4人 均须具备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资料员 1人 / 合计 7人 / 备注:试验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要常驻现场。 ”。 2.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获奖:“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建设行业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次得 2分;本项最多得6分。”,更正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建设行业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次得 2分;本项最多得6分。”。 3.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条款第八章费用及期限8.1报价方式:“检测单价收费标准的选用顺序为: (1)《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3】29号); (2)《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 (3)《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4)以上收费标准中均未涉及到的其他检测项目,以国家现行相关收费标准为基准; (5)上述均没有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收费标准按照中标费率同比例折扣,以上均未提及的检测项目,通过项目单位、中标人、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四方询价,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可后确定检测单价。此项工作内容发生时,暂不予计费,待最终结算时一并结算。”变更为:“检测单价收费标准的选用顺序为: (1)《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3】29号); (2)《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 (3)《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4)以上收费标准中均未涉及到的其他检测项目,以国家现行相关收费标准为基准; (5)上述均没有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收费标准; (6)以上均未提及的检测项目,通过项目单位、中标人、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四方询价,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可后确定检测单价。此项工作内容发生时,暂不予计费,待最终结算时一并结算。” 5.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报价要求:“检测单价收费标准的选用顺序为: (1)《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3】29号); (2)《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 (3)《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4)以上收费标准中均未涉及到的其他检测项目,以国家现行相关收费标准为基准; (5)上述均没有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收费标准按照中标费率同比例折扣,以上均未提及的检测项目,通过项目单位、中标人、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四方询价,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可后确定检测单价。此项工作内容发生时,暂不予计费,待最终结算时一并结算。”变更为:“检测单价收费标准的选用顺序为: (1)《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3】29号); (2)《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 (3)《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4)以上收费标准中均未涉及到的其他检测项目,以国家现行相关收费标准为基准; (5)上述均没有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收费标准; (6)以上均未提及的检测项目,通过项目单位、中标人、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四方询价,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可后确定检测单价。此项工作内容发生时,暂不予计费,待最终结算时一并结算。” 6.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均变更为:“注:1.业绩要求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金额、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检测费金额、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7.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针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服务方案相关内容,可放至“其他资料(七)其他”中。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新站高新区文忠路999号 联系人:周伟 联系方式:0551-642801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47、66223831 2022年9月28日答:详见变更内容。
答: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