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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含盖板)及相关正线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 2022BFFBZ02350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深圳路停车场(含盖板)及相关正线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2022BFFBZ02350)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P44,投标人业绩1“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揽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辆段(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停车场)工程施工总承包监理业绩(须含土建专业和机电专业),且该监理标段所对应施工标合同总额不小于3亿元(该业绩要求线路已开通试运营,分包业绩或联合体业绩不予认可)。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请问以上投标人业绩1应提供的材料要求是否与招标文件第19页附录2的要求一致? 答: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中关于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 2.“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3(1)”、“ 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中“ 2、投标人业绩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揽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辆段(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停车场)施工监理业绩(该业绩对应的车辆段或停车场工程须含有盖板工程),且单个合同中该盖板工程投资额不小于 3 亿元。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 请问: (1)投标人业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揽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停车场盖板施工监理业绩,且该盖板工程投资额不小于 3 亿元。” 是否满足要求? 答:不满足。 (2)投标人业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标人独立承揽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停车场(含盖板)施工监理业绩,同一停车场的停车场建筑、市政、绿化监理项目和停车场盖板(不小于3亿元)监理项目分别单独招标,分别签订监理合同,且停车场和盖板的监理单位皆是同一个监理单位,请问两个合同同时提供是否可以满足停车场业绩(含盖板,盖板投资不小于3亿元)的条件? 答:投标人业绩要求中,允许车辆段(或停车场)及盖板工程监理分两次招标的情形,即车辆段(或停车场)及相应盖板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可不在同一个合同项下,但必须由同一个投标人实施,此种情形视为1个投标人业绩参与评审,评审内容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储晓棒 电 话:0551-69009058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797、66223831 2022年10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