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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三年行动改革优化评估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2BFFWZ02424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0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三年行动改革优化评估服务项目项目补疑2 (2022BFFWZ02424)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疑问答复内容 1.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并没有提及到有关人员的资格要求,但是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请问资格是以哪个为准? 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为投标人资格审查项。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需要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备注里要求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我司想问下合同甲方的部门公章是否也在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范围里,甲方部门公章是否认可呢? 答:详见变更内容。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0.8.1”付款方式建议修改为: 合同总价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按项目进度进行付款: (1)第一笔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用总额的20%。 (2)第二笔款支付方式: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管理调研和授权管控优化和组织架构和岗位体系优化项目成果输出之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用总额的30%。 (3)第三笔款支付方式: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薪酬体系优化项目成果输出之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用总额的25%。 (4)第四笔款支付方式: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其他优化项目成果输出之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用总额的25%。 答:详见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部门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部门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合同总价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按项目进度进行付款: 第一期:本合同生效后,招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发票后一次性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 第二期:中标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本合同全部项目成果输出之后,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无误后,投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发票后一次性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60%,累计支付至80%。 第三期:审计完成后,中标人提供等额发票后招标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 第四期:本工程预留3%余款,售后服务期满后无息退还。” 现变更为“合同总价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按项目进度进行付款: 第一期:本合同生效后,招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发票后一次性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 第二期:中标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第五章第三条第1、2、3项成果提交之后,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招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发票后一次性向中标人支付委托服务费用总额的30%,累计支付至50%。 第三期:中标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本合同全部项目成果输出之后,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无误后,投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发票后一次性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累计支付至80%。 第四期:审计完成后,中标人提供等额发票后招标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 第五期:余款3%,售后服务期满后无息退还。”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储工 电 话:0551-69009058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 (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601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0 2022年11月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