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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电梯维保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2BTFWZ02642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1月2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电梯维保服务

补疑1

项目编号:2022BTFWZ02642

 

各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调整如下:

招标人(以下简称“甲方”):

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27电梯维修、保养需要,为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为电梯提供维保和紧急救援服务单位。保养项目应覆盖《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项目和电梯制造单位技术文件所要求的特殊保养项目,以及与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乙方提供维保服务的方式:

半包: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合同范围内的因正常原因而磨损的电梯零部件,保证电梯的正常使用。

第三条  维保项目名称、地址及维保期限

 项目名称: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与铭传路交口

 维保期限:

  本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2022年12月   2023年12月     ,期限届满后根据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综合评审合格后可续签1年。如若续约,应于期限届满前壹个月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  维保费用

  27   台电梯,其中客梯11台,货梯16台。合同期维保费: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五条 结算

中标人开具 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每6个月支付一次维修保养款。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计划的情况,监督经乙方维保后的电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监督电梯安全性能是否良好。

2、有权检查受乙方委派为本单位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开展维保活动。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服从本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的乙方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3、除国家规定的法定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外,有权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

(二)义务

1、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关管理机构、制度,确保制度、人员、资金落实到位。

2、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维保和零部件款。

3、配备持有电梯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件的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在更换电梯管理人员时及时通知乙方。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使用检查表完成电梯的日常检查工作和每月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电梯钥匙使用管理有关要求对电梯钥匙进行管理,实行钥匙领用登记,不将电梯钥匙交给非持证人员使用。

4、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乙方的电梯保养工作过程和结果、对乙方的维保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签收乙方提交的与电梯维保工作有关的文件。

5、电梯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的日常使用时间内,确保值班人员可靠接收求救电话、警铃装置发出的求救信号,及时通知乙方抢修,并详细记录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

6、制订有关电梯的应急救援预案(如:电梯困人、消防、电梯水浸、自动扶梯人身伤害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应急系统运行有效。

7、保证电梯供电、消防、防雷、通风等系统安全可靠,满足国家标准规定。

8、为乙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确保作业环境中应由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避免无关人员进入。

9、采取有效措施监控电梯使用情况,积极主动开展文明乘梯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乘客不文明乘梯行为或恶意破坏电梯的行为。

10、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保有关的工作。

11、应认真审核乙方书面提出的更换电梯零部件要求,并在乙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书面予以答复。

12、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13、电梯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火灾、水浸、风暴和地震等)所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查询电梯相关资料。

     2、当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乙方有权采取停梯措施及阻止冒险作业的权利。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义务

1、乙方实施维保后的电梯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

2、乙方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救援服务,乙方维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 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热线电话:            。当电梯发生困人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电梯发生其他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6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修。一般故障的修复时间不超过2小时,较大故障的修复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和设备状况,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提供全年保养计划和各项定期保养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表。每台每次保养时间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相应最少保养时间。如需调整原保养计划,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但应保证保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日;

4、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有效实施保养计划,乙方应安排熟悉所维保电梯原理、结构、性能、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负责维保工作,并督促其严格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安全及技术规范进行维保。

5、作业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需要安全监护作业的内容应书面告知甲方,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6、现场需采取停梯措施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组织抢修。

7、根据甲方的故障统计记录,乙方应至少每季度一次提出故障分析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电梯故障的统计分析、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有关电梯使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8、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甲方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维保工作非法分包、转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已于            日对本合同约定的电梯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检查结果已经甲方签字确认,并作为电梯现状记录由甲、乙双方保存。

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服务的,如强化保养、增加保养频次、安全保障需求、驻场作业服务、增加检测内容和频次等,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3、维保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 年。维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长期保存。

4、根据电梯的现状,甲乙双方约定非使用原因导致的电梯困人故障次数每月每台电梯不超过 2  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因合同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经双方确认为无正当理由每延误一日应当按中国人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4、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应当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5、除维保工作不到位外,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零部件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若未按乙方的书面要求期限同意更换应该更换的电梯零部件而导致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7、乙方违反约定,作业过程中未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或需要安全监护的作业时作业人员只有一人,或保养时间不足,甲方可拒付当次作业或保养的当台当月保养费。

8、乙方维保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保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并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9、在电梯维保作业过程中因维保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零部件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10、因维保原因导致电梯检验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电梯全部复检费用。

11、乙方维保人员无证上岗的,甲方发现一次扣   元,从应付乙方的电梯维修保养费中扣减。

    12、乙方维修人员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到达甲方现场进行维修保养的,每次扣   元,从应付乙方的电梯维修保养费中扣减。

    13、乙方在接到甲方应急维修电话通知后,为未合同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及时处理的,每次扣  元,从应付乙方的电梯维修保养费中扣除,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和损失。

    14、由于乙方维保人员技术水平致使电梯故障维修时间过长,造成停梯时间超过  小时的,每超一天乙方向甲方赔款__元, 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赔偿。

    15、乙方供应的配件,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质保期为  年,如低于  年,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如因配件质量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16、乙方应对且仅对因乙方维修保养不当而发生的故障、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一)依法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合肥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所附的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许可证号码及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梯安全管理员及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址:安徽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1000号

  联系人:程

话:0551-65530965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话:0551-66223269、66223831

2022年11月25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5日

附件:2022BTFWZ02642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