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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5号线机房核心设备技术服务项目(第一期)
原项目编号: 2022BFFWZ02581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1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5号线机房核心设备技术服务项目(第一期)招标文件补疑 2022BFFWZ02581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业绩 质疑内容:(1)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40 万元的信息系统集成业绩,且业绩中须至少包含下列全部内容:①系统及应用软件类:各级通讯程序、数据处理程序、数据传输程序、中间件、安全管理软件;②硬件类: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和安全设备、供电设备及UPS;要求内容合同很难体现,具有特别严重倾向性,建议删除包含①和②的内容,且违反“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规定;建议删除。且此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规定,建议删除。(2)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40 万元的信息系统维保业绩。金额过大且应该包含在运维服务期间的合同。 答:详见变更部分内容,未变更部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1.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 万元的信息系统集成业绩,且业绩中须至少包含下列全部内容:①系统及应用软件类:各级通讯程序、数据处理程序、数据传输程序、中间件、安全管理软件;②硬件类: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和安全设备、供电设备及UPS;要求内容合同很难体现,具有特别严重倾向性,建议删除包含①和②的内容,且违反“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规定;建议删除。且此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规定;建议删除。2.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信息系统维保业绩。金额过大且应该包含在运维服务期间的合同。 答:详见变更部分内容,未变更部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中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本项目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且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1.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40 万元的信息系统集成业绩,且业绩中须至少包含下列全部内容:①系统及应用软件类:各级通讯程序、数据处理程序、数据传输程序、中间件、安全管理软件;②硬件类: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和安全设备、供电设备及UPS;要求内容合同很难体现,具有特别严重倾向性,建议删除包含①和②的内容,且违反“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规定;建议删除。且此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规定,建议删除。2.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40万元的信息系统维保业绩。金额过大且应该包含在运维服务期间的合同。 答:详见变更部分内容,未变更部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评分项“投标人认证证书”中:1.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20000IT 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上的适应范围描述至少包括“IDC 运维服务”或“信息系统相关软硬件运维服务”字样),得2 分。2.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上的适应范围描述至少包括“IDC 运维服务”或“信息系统相关软硬件运维服务”字样),得2分。 疑义:根据市场调研,以上证书中的IDC是专有名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范围,是特定行业,与本项目数据中心运维无关。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建议: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20000IT 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上的适应范围描述至少包括“数据中心机房运维服务”或“信息系统相关软硬件运维服务”字样),得2 分。2.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上的适应范围描述至少包括“数据中心机房运维服务”或“信息系统相关软硬件运维服务”字样),得2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内容,未变更部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1.原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变更如下: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40万元的信息系统集成业绩; (2)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40万元的信息系统维保业绩。 2.投标人须知“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注”变更如下: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R如为信息系统集成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R如为信息系统维保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原评分项中投标人认证证书变更如下: 投标人认证证书 6分 1.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2.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1-2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3.投标人具有CMMI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证书(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SPCA软件能力成熟度证书):等级为3级及以上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此项满分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如投标人提供的为SPCA证书,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4.原评分项中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变更如下: 投标人业绩 12分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信息系统集成业绩; 2.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信息系统维保业绩。 满足以上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12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此项评分。 项目负责人业绩 6分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本项目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且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1.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40万元的信息系统集成业绩; 2.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40万元的信息系统维保业绩。 满足以上要求的每个业绩3分,满分得6分。 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R如为信息系统集成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R如为信息系统维保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2022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三部分 延期部分内容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延期至“2022年12月12日10:00”; 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2年12月12日10:00”;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9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徐工 联系方式:0551-6900905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 2022年12月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2日